美國公司信用機制重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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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信用機制重建研究
內容摘要:本文剖析了經濟醜聞中美國公司治理暴露的信用與信用機制問題,揭示了經濟醜聞後美國公司治理中信用機制重建的理念基礎及相應的制度安排。
  
  關鍵詞:美國公司 經濟醜聞 公司治理 信用機制 重構
  
 
  
  
  經濟醜聞案中美國公司暴露的信用與信用機制問題
  
  信用作為經濟活動的基本要求,核心在於信賴、信任。一方面是指經濟活動主體主觀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對其履行義務能力給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誠實、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與資本狀況、生產能力等財產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義務能力、履行義務的水平與表現在客觀上能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是來自於社會的評價。
  
  作為法律義務的履行, 信用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約定義務的履行,二是法定義務履行。約定義務履行是指一個人(自然人和法人) 對自己所承諾的事情,一定要兌現,這是信用的精髓之所在。法定義務履行是指一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種法定義務是經濟活動主體必須作出某種行為的尺度,是行為的必要性,其特點是無條件性和嚴格性,它由經濟活動主體特定的社會角色產生,如因擔任特定職務所依法產生。無論是約定性的義務履行,還是法定性的義務履行,其最終落實主要通過法律的制度安排來保障。從這個角度來看,信用實質上是通過法律義務的設定、履行而建構的一種法律機制,這種法律機制主要是通過義務設定使法律關係主體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制衡機制來防止出現違反信用義務的情形。這種相互制約的制衡機制既包括經濟活動主體諸當事人之間的相互制約的制衡機制,也包括監督機構與監督人員對經濟活動主體的制約機制。在前一種制衡機制情況下,法律對諸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合理的配置,使其行為發生及行為過程相互制約,一方的行為形成對另一方行為的制約,從而保障各方當事人都按信用要求行事。在後一種制衡機制下,法律通過權利、義務的安排使監督機構與監督人員的行為發生和行為過程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從而通過外部約束促使各方當事人嚴格履行法定義務。
  
  作為一種法律機制,信用是通過資訊的傳遞、披露、監督等環節良性運作來發揮作用。因此,也可以說信用是一種資訊服務與監督機制。作為資訊服務機制,要求相關利益主體及專業的資訊諮詢、資訊提供機構與人員必須及時、準確、客觀、真實、全面地傳遞和披露資訊。只有及時、準確、客觀、真實、全面地傳遞和披露資訊,才能展示、反映信用的原貌,才能切實有效地改善經濟活動中的資訊不完備、資訊不對稱的狀況。因此,信用評估機構、信用資訊的提供者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必須保證所提供資訊的及時性、準確性、客觀性、真實性和全面性。
  
  在現代公司治理中,其各個環節、各個主體均貫穿著上述信用機制,以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為例,首先會在公司內部形成保障資訊披露真實的制約機制,其中有股東、股東會對董事、董事會制約,有董事會對經理層行為的制約 ,有董事會內部各董事之間以及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之間的制約,還有監事會對董事會及經理層的制約等。與此同時,在公司外部還存在著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制約,對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還存在監督機構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監管。通過相互制約, 從而保障最後擺在公眾面前的公司所披露的資訊達到及時、準確、客觀、真實、全面。在這種信用制約機制得以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即如能充分、有效發揮各相關當事人的制約作用情況下,是可以防止資訊披露的不真實的,上市公司在資訊披露方面的'信用機制也因此可以得以維護。在後一種制約機制的情況下,通常是通過資訊披露的監管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及相應的制度安排,來防止或減少市場主體不守信用情況的發生。可見,信用的制約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相關各方必須切實、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旦一方義務履行有瑕疵、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就可能導致整個信用制約機制的癱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