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醫療保險2015年市級統籌業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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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個人賬戶計入比例為35歲以下2.2%,36-45歲2.7%,46歲至享受醫療保險退休待遇前3.2%,享受醫療保險退休待遇人員5%。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2015年市級統籌業務要點

起付標準:

第四十九條 住院治療的醫療保險待遇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甲類按100%、乙類按95%計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起付標準至1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5%,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7%,2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支付90%。退休人員增加5%。異地就醫降低5%。

第五十條 門診(包括急診)統籌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為符合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達到3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甲類按100%、乙類按95%計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統籌基金支付30%,異地就醫降低5%。門診統籌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200元。

第五十一條 在門診特殊慢性病病種統籌基金年度支付限額內,符合病種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甲類統籌基金支付80%、乙類統籌基金支付70%。退休人員增加3%。異地就醫降低5%。

第五十二條 門診大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惡性腫瘤、白血病,符合門診大病病種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90%,退休人員增加3%。異地就醫降低5%。

第五十三條 慢性乙型、丙型肝炎干擾素類藥物門診治療在指定醫院就醫,與住院治療待遇不能同時享受。慢性乙型肝炎每月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4000元,慢性丙型肝炎每月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500元。

第五十六條 床位費最高限價為40元/天,低於最高限價的按實際費用計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第五十八條 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70000元,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門診特殊疾病管理

第五十九條 下列需長期在門診治療的特殊慢性疾病,可申報《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證》。

(一)門診特殊慢性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腦梗塞、腦出血、冠心病、心臟病合併Ⅱ度以上心衰、複雜性心律失常、慢性腎小球腎盂腎炎、腎病綜合徵、慢性腎功能不全、甲狀腺功能亢進症、甲狀腺功能減退、甲狀旁腺功能減退、糖尿病、高血壓病、慢性乙型(丙型)肝炎、肝硬化、難治性潰瘍、再生障礙性貧血、特發性血小板減少紫癜、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症、系統性紅斑狼瘡、類風溼性關節炎、精神分裂症。

(二)門診大病: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包括腎臟移植術後、心臟移植術後、肝臟移植術後)。

(三)干擾素門診特殊治療:慢性乙肝干擾素門診治療、慢性丙肝干擾素門診治療。

第六十五條 門診大病每月評審一次;干擾素門診特殊治療的隨時申報;普通慢性病每年11月份申報,12月份組織專家評審。參保人員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確保真實、有效,偽造醫療文書,檢驗檢查報告單的取消當年的申報資格。

第七十七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往參保地以外治療的,應提前到參保地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縣外市內住院登記審批手續(市內住院的)轉診轉院審批手續(市外住院的),未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危、急、重症者除外)。在本統籌區內就醫的持社會保障卡直接劃卡結算。

第七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範圍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須主動出示身份證和社會保障卡。經診斷需要住院治療的,應在入院3天內使用社會保障卡辦理住院手續。住院期間隨身攜帶,以備醫保中心核查。

第八十七條 我市定點醫療機構不能確診的疑難病症或因條件所限不能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診治的危重病參保患者,可以申請辦理市外轉診轉院。

申請辦理市外轉診轉院的程式:由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主管醫師填寫《撫寧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稽核申請表》,科主任簽署意見,醫保科稽核蓋章,報參保地經辦機構核准備案後,方可轉往市外醫療機構診治。因病情危急需要轉診轉院的,可先行轉院,但應在5個工作日內補辦轉診轉院審批手續。參保人員轉往我市以外醫療機構就醫,原則上限定在北京、天津三級甲等以上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參保人員在外地多次住院治療一般應一次一審批。

第八十八條 經批准轉院的參保患者按照醫囑需要複診的,可持第一次轉診轉院表影印件、住院病例影印件、社會保障卡直接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複查手續。癌症放化療的參保患者轉診轉院審批表放化療期間有效。

第八十九條 在異地長期居住或工作的異地安置人員,由本人申請,到參保地經辦機構備案,填寫《撫寧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居住就醫申請表》,並在居住地或就業地選擇1至3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