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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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

襄陽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襄陽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襄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以下簡稱《辦法》),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節餘”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所指的退休人員,是指按政策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

第三條 《辦法》中所稱“重度殘疾”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且傷殘等級達到一級或二級的殘疾人員。

第四條 各縣(市)和襄州區城鎮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月最低繳費基數原則上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準,執行有困難的可分三年過渡到位,即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分別達到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 80%、100%。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於襄陽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和城鎮居民。

第二章 參保核定

(一)城鎮職工

第六條 退休人員退休當年個人賬戶計入基數按

當年年度申報工資確定。

最低月繳費基數實行“三年過渡”的縣(市)和襄州區,過渡期間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計入基數以過渡繳費基數為基準,個人退休費(養老金)低於過渡繳費基數的,按過渡繳費基數執行;高於過渡繳費基數300%的,按過渡繳費基數的300%執行;在過渡繳費基數100%—300%之間的,按實際退休費(養老金)執行。

第七條 參保單位應在年度工資申報時一併申報其退休人員上年度退休費(養老金)。

退休人員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費(養老金)的稽核,由其所屬退休費(養老金)待遇審批部門負責。

第八條 本《細則》實施後,本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含靈活就業人員)應連續足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直至其按政策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九條 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各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前符合國家工齡認定政策的工作時間。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按規定足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

第十條 繳費年限的計算

(一)統籌區外轉入的人員,在原統籌地參加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按照國家和省相

關規定執行。

(二)本地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重複的,優先計入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

(三)退役軍人在本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後的軍齡視為本地實際繳費年限。

(四)辦理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超年齡補繳的靈活就業人員,其補繳年限計入實際繳費年限。

(五)因轉出本統籌地區導致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登出的參保人員,在其轉回本統籌地區後,其原在本地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認可。

第十一條 退休人員不足繳費年限醫保費補繳計算

(一)本《細則》實施前退休人員不足繳費年限一次性補繳的計算公式為: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足年限一次性補繳金額 = 不足年限所對應的月數×本《細則》實施前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8%

2、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費不足年限一次性補繳金額 = 不足年限所對應的月數×7元

3、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費10年預留金額 = 840元

(二)本《細則》實施後新增退休人員不足繳費年限一次性補繳的計算公式為: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足年限一次性補繳金額=不足年限所對應的月數×退休時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8%。

2、不足年限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費一次性補繳金額=不足年限所對應的月數×退休時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費月繳納金額。

3、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費10年預留金額=退休時每人每月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費繳納金額×120個月。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含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時,填寫統一的《襄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核定申請表》。其醫療保險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規定需一次性補繳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統一組織申報,並承擔代扣代繳責任。靈活就業人員由其本人申報、繳納。

第十三條 參保單位確有困難無能力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醫療保險費的,可選擇按月繳納或分批繳納。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時若無力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醫療保險費的,可選擇按月補繳。選擇按月補繳時,應先足額繳納十年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一次性預留費用。在其補齊最低繳費年限後不再繳費,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不足繳費年限一次性補繳的基本醫療

保險費全額進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分配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原國有企業(含中央及中央下放企業、省屬企業、市屬企業)破產(改制)時,辦理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一次性預留手續的退休人員,不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費,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辦理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一次性預留手續但未按規定足額繳費的退休人員,一次性補齊差額後,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本《細則》實施前已按規定辦理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一次性預留手續的退休人員不再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並以辦理醫療保險一次性預留手續的時間為基準,滿三年後享受個人賬戶按月劃撥待遇;辦理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一次性預留手續的內退人員從其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滿三年後享受個人賬戶按月劃撥待遇。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可自願選擇6.5%或9%的費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按規定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僅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