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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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成員要遵守好協會的章程,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協會的章程,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縮寫CCTAA),是由中國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組成的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受民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和監督。

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民政部註冊登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建立與完善會員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準則,監督實施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註冊入會和變更管理;

(二)參與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註冊稅務師執業準則,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制度;

(五)開展行業黨建和統戰工作;

(六)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行業立法和稅收政策建議,參與行業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八)支援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監督會員遵守執業準則;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一)開展稅務師事務所等級認定工作;

(十二)開展會員年度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行業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十三)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五)負責註冊稅務師行業宣傳,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資訊網路,提供專業資訊服務;

(十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七)辦理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有關事項;

(十八)指導地方註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式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

(一)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註冊稅務師資格證書》的註冊稅務師;

(二)從事註冊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到所在地地方註冊稅務師協會辦理註冊入會手續;

(二)領取本會統一制發的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免費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享有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八)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準則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援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八)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資訊;

(九)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辦理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拒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理事會可勸其退會,登出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協會或本會獎懲委員會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被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登出執業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採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准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准本會年度會費的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追加或變更重大的開支專案由財務委員會稽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分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檔案;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副祕書長組成。

本會可以設立輪值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祕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祕書長主持協會祕書處的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祕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祕書長簽署的檔案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祕書長由祕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副祕書長協助祕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獎懲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執行規則,由理事會批准。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祕書處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本會根據註冊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國家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

第五章 地方註冊稅務師協會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地方註冊稅務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

地方註冊稅務師協會的章程,由本地區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民政部門批准後,報送本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地方註冊稅務師協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並定期向全體會員公佈經費收支情況。

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由財務委員會稽核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登出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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