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制度保護智慧財產權作用應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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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證服務智慧財產權發展情況報告》,從社會經濟發展的多種要素出發,利用第三方資料,對公證服務智慧財產權,特別是2006年至2014年以來的情況進行了系統分析與總結。這份報告從另一個層面全面、客觀地反映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智慧財產權的發展情況與未來的發展趨勢,對公證如何服務智慧財產權的發展進行了有益的探討。

公證制度保護智慧財產權作用應引起重視

我國智慧財產權的發展,與社會經濟發展密切相關。自改革開放至今,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公證服務智慧財產權發展也從無到有,逐步深入和擴充套件:

第一階段,從改革開放初期至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智慧財產權在國內僅僅是一個概念,只為少數法律人所熟悉,大多數民眾包括企業並不瞭解智慧財產權制度,也沒有智慧財產權意識,更談不上對智慧財產權的管理、運用和保護。在這一階段,國內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紛爭較少,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公證也寥寥無幾。

第二階段,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至本世紀初,經過十幾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社會與經濟較以前有了長足的發展,國外的技術、品牌、電影、電視等文化產品紛紛進入中國,民眾對智慧財產權價值的認識不斷提高,但對智慧財產權運用、保護處於一種混沌的狀態。在這一時期,我國出現了大量的假冒商標、盜版、山寨模仿等大肆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現象。權利人認識到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大幅上升。基於整頓國內智慧財產權的秩序,遵守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承諾的需要,我國對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作了大量的重大修改,逐步完善了知識產權制度。與此相適應,這一時期我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公證業務大量增加,而業務型別主要是與智慧財產權維權相關的保全證據公證等。

第三階段,國家制定頒佈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前後至今。在這一階段,我國的科技創新極大地推動了社會與經濟發展水平,我國躍居世界第二經濟大國地位,國家推出了一系列激勵創新的政策,智慧財產權成為國家的戰略和國策,全民的智慧財產權意識有了普遍的提高,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熱情被極大地激發,我國的專利、商標申請量和授權量連續多年世界第一。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從被動接受外國規則到主動制定規則的轉變,對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作適合我國國情的重大修訂。這一階段,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公證業務大幅增加,業務型別和範圍從以往的保全證據為主的智慧財產權維權公證拓展到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如主體資格、權利歸屬、轉讓許可、合法性證明、保管服務等多型別,大範圍的轉變。報告所描述的公證服務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歷程與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發展歷程是吻合的,是我國智慧財產權發展、變革的一個縮影。

對智慧財產權本質的認識,有一個由淺到深的過程。就智慧財產權本身而言,它是一種財產,是相對於有形財產的一種無形財產。智慧財產權有價值和價格,可以用來買賣、融資抵押等。在現代創新型科技企業中,以智慧財產權為代表的無形資產遠遠超過傳統企業以廠房、機器裝置為代表的有形資產。智慧財產權是這些企業的主要資產和核心競爭力。創造智慧財產權並有效地管理和運用,既是這些企業的生命線,也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

從法律而言,智慧財產權是私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無論是從財產的角度還是法律的角度,人們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和關注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智慧財產權的歸屬、運用、管理和保護。權利人和相關利益人會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制度和手段,努力實現智慧財產權權屬明確、充分利用、有效管理、避免侵權和紛爭的目的。而公證是有效地實現這一目的的法律武器和法律手段之一。公證可以對智慧財產權的創造行為、在先權利、申請人資格、權利歸屬、授權委託、許可轉讓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證明,也可以進行證據的保全和證明。報告統計和顯示的2006年至2013年公證業務型別的發展變化與業務範圍擴大的資料曲線,真實地反映了人們對智慧財產權本質價值的認識過程和對智慧財產權功能的利用過程,也反映我國智慧財產權事業的進步步伐及不斷增長的對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的強勁需求和發展趨勢。

智慧財產權要真正地發揮其功能,實現價值,重點在於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前些年,我們在探討如何保護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模式等過程中,重點放在瞭如何加重對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懲罰力度,如何提高智慧財產權侵權成本,如何強化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模式等方面,而疏忽了公證制度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中,也沒有給予公證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應有的重視。

我國的公證法、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賦予公證以證據效力、執行效力和合同要件效力。公證的運用可以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公證制度可以成為也應該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武器和法律手段。報告顯示,我國公證機構從事的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公證業務最主要的是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證據固定和保全業務。這些保全和固定的證據被各級法院認定的採信力高達98%以上。這足以證明公證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創新是智慧財產權的源泉,智慧財產權的現實價值是創新的源動力。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背景下,可預期智慧財產權的量將會大幅度地增長,我國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又將達到一個新的階段。公證服務智慧財產權也需要創新,需要有全新理念以適應科學技術發展所帶來的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可喜的是,我國的公證機構在網路環境下,對以電子資料為表現形態的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模式的變化,創造出瞭如北京“智慧保險箱”、上海“公證證據寶”、廈門“公證雲”等公證服務模式,說明我國的公證機構能夠適應科技的發展所帶來的制度變革。

雖然我國的公證服務智慧財產權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從業務的量來看,還相對較少,沒有達到與智慧財產權發展速度相適應的業務量。從業務的型別看,也還有許多如植物新品種、原產地標記、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智慧財產權型別業務空白的地方。如果能將報告中公證服務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和基礎建設投入、人才培養等制度和措施落到實處,我國公證服務於智慧財產權發展將會取得更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