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圈經濟發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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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圈經濟是一種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經濟發展模式。發展迴圈經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目前我國迴圈經濟發展政策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迴圈經濟促進法》(2008年)和《關於支援迴圈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發改環資[2010]801號)中,前者規定了發展迴圈經濟的基本要求、管理制度、政策導向和激勵措施等內容,後者是對相關投融資政策措施的深化和細化。

迴圈經濟發展政策

一、迴圈經濟概述

(一)迴圈經濟的概念

我國迴圈經濟促進法規定,本法所稱迴圈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二)迴圈經濟的發展方針、實施原則和基本要求

(1)發展迴圈經濟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2)發展迴圈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3)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防止產生再次汙染。

(三)政府部門管理分工和職責要求

1.管理分工

國務院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國迴圈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迴圈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迴圈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迴圈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2.政府職責

(1)國家制定產業政策,應當符合發展迴圈經濟的要求。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規劃,應當包括髮展迴圈經濟的內容。

(3)國家鼓勵和支援開展迴圈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鼓勵開展迴圈經濟宣傳、教育、科學知識普及和國際合作。鼓勵和引導公民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迴圈經濟的目標責任制,採取規劃、財政、投資、政府採購等措施,促進迴圈經濟發展。

(四)社會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和作用

(1)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2)公民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瞭解政府發展迴圈經濟的資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國家鼓勵和支援行業協會在迴圈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條件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迴圈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

(4)國家鼓勵和支援中介機構、學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迴圈經濟宣傳、技術推廣和諮詢服務,促進迴圈經濟發展。

二、建立發展迴圈經濟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規劃制度

國務院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國迴圈經濟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迴圈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施行。

迴圈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範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

(二)總量調控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主要汙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促進迴圈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汙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三)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制度

(1)國務院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迴圈經濟評價指標體系。

(2)上級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的迴圈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人民政府發展迴圈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並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四)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

(1)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負責回收;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對因不具備技術經濟條件而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無害化處置。

(2)對前款規定的廢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者委託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的,或者委託廢物利用或者處置企業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受託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或者利用、處置。

(3)對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者其委託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

(4)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名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規定。

(五)重點企業監督管理制度

國家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築、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能耗、水耗的重點監督管理制度。

重點能源消費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執行。

重點用水單位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六)統計、標準體系和標識制度

(1)國家建立健全迴圈經濟統計制度,加強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的統計管理,並將主要統計指標定期向社會公佈。

(2)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迴圈經濟標準體系,制定和完善節能、節水、節材和廢物再利用、資源化等標準。

(3)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標識等產品資源消耗標識制度。

三、關於減量化的規定

(一)實行名錄制度

國務院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釋出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裝置、材料和產品名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裝置、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裝置和材料。

(二)工藝、裝置、產品及包裝物的生態設計

(1)從事工藝、裝置、產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2)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電器電子等產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由國務院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3)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汙染。

(三)工業節水和海水利用

1.工業節水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裝置,制定並實施節水計劃,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用水計量管理,配備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建立水耗統計和用水狀況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海水利用

國家鼓勵和支援沿海地區進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節約淡水資源。

(四)企業節油

(1)國家鼓勵和支援企業使用高效節油產品。

(2)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必須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期限內,以潔淨煤、石油焦、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油鍋爐。

(3)內燃機和機動車製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內燃機和機動車燃油經濟性標準,採用節油技術,減少石油產品消耗量。

(五)礦產資源節約利用與保護

(1)開採礦產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制定合理的開發利用方案,採用合理的開採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採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中的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迴圈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依法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採礦許可證。採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開採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

(2)礦山企業在開採主要礦種的同時,應當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實行綜合開採、合理利用;對必須同時採出而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和生態破壞。

(六)建築領域資源節約

(1)建築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築物及構築物採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產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

(2)國家鼓勵利用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生產建築材料,鼓勵使用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3)禁止損毀耕地燒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七)農業領域資源節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鼓勵和支援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藥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推動農業機械節能,優先發展生態農業。

在缺水地區,應當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發展節水型農業,推進雨水集蓄利用,建設和管護節水灌溉設施,提高用水效率,減少水的蒸發和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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