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都市計畫管理存在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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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世紀90年代初,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都市計畫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而都市計畫管理作為一項綜合性技術行政管理工作更是重中之重,都市計畫管理很好的保障都市計畫順利實施,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都市計畫管理相對滯後,以至於不能滿足於當前我國城市化程序需要。普通老百姓對都市計畫缺乏應有的瞭解,也缺少對都市計畫的支援和參與,由此都市計畫的管理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其他問題,本文對我國當前都市計畫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策略進行了初步的探討和分析,探索解決都市計畫管理中的問題思路。

淺談我國都市計畫管理存在問題與對策

一、都市計畫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都市計畫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是缺乏法制保障,導致規劃缺位,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影響規劃審批權。當前缺乏完善的都市計畫法規體系,規劃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不對稱,缺乏對違法建設直接當事人的處罰,另外地方性法規不完善造成規劃權威性受損,同時規劃行政處罰權分割影響都市計畫管理工作的開展,行政程式立法不完善影響都市計畫管理的規範化。還有就是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影響規劃審批權,目前,在我國大多數都市計畫受政府和規劃部門雙重領導。負責都市計畫管理各個部門在不同層次不可避免地存在既得利益衝突,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難免會影響政策的貫徹和執行。

還有就是都市計畫管理缺乏大眾監督。缺乏大眾監督是都市計畫管理遇到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我國的很多都市計畫決策往往還停留在領導者才是“決策者”,規劃決策權集中領導和少數幾個規劃專家手上,是少數人的決策。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和規劃管理部門自由裁量權過大,對行政審批缺少約束和監督機制。規劃管理的主管部門既是規劃管理者又是規劃單位的直接上級,這就使得規劃管理和實施一直是處於規劃管理者單方面的動作之中,這往往會造成決策主體的錯位,使得決策缺乏大眾監督,容易滋生腐敗等問題,從而使都市計畫管理背離都市計畫目標,同時公共利益會被某些群體利益所替代,造成最終使都市計畫管理的方向偏離原有的發展軌道。此外,由於缺乏有效監督,也會造成一些政府官員利用都市計畫管理對城市建設進行干預,謀取個人利益,併產生各式各樣的尋租行為。

二、都市計畫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對策分析

首先是要完善規劃法規。建立健全規劃法規體系,運用法律手段,保證科學制定和實施都市計畫,進一步強化都市計畫管理的綜合協調職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各項活動都納入統一的都市計畫管理,實施統一管理,這樣才能夠保證城市合理發展和協調運轉。充分運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實搞好都市計畫管理工作的保證。這也就要求各級都市計畫管理主管部門抓緊法制建設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效保證都市計畫的實施。注意運用法制手段維護都市計畫及其管理的權威,將都市計畫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節制規劃許可自由裁量權,使遵守法定程式,嚴守合理性原則,逐步推行都市計畫審批法制化、都市計畫技術標準化,最終組成嚴密的管理體系,從而使都市計畫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化。

其次是設計合理的規劃許可審批程式和管理體制。要使都市計畫管理遵循城市發展客觀規律,就必須按遵循科學的審批管理程式。也就是必須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必要的環節來進行。這樣就有效地防止審批工作隨意性,制止各種濫用職權行為發生。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嚴格的審批程式是都市計畫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條件,對於都市計畫區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活動也要以有關的都市計畫管理法規為依據,對違背都市計畫管理法規的行為要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另外一個就是改革管理體制,有效發揮都市計畫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改革規劃行政管理體制,就要建立健全都市計畫行政許可和審批制度,在都市計畫管理工作中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化都市計畫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規劃委員會制度,健全都市計畫管理決策機制,都市計畫管理的'重點由開發轉向保護。

再次是加強都市計畫實施的監督,建立規劃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各級都市計畫部門要把規劃實施的監督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做好土地使用建設活動審批後的各項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處理各類都市計畫違法活動,及時發現糾正,督促提高都市計畫行政管理的質量水平。建立規劃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將規劃管理的行政責任具體分解落實,使

都市計畫管理的各項工作任務都有明確具體的責任主體,對於由都市計畫管理工作中的各種違法行為要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都市計畫管理責任的確立,其目的在於保護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國家和人民權益。

最後是要完善都市計畫行政許可聽證制度,有效防止決策的片面性,提高規劃實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