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朱熹“格物致知”說的認識論價值

才智咖 人氣:2.88W
論朱熹“格物致知”說的認識論價值
    [摘要]“格物致知”是朱熹認識論的基本命題,體現了朱熹哲學思想的特色。文章試圖先考察“格物致知”的思想源流。再對“格物致知”說作進一步詮釋,然後重點闡述“格物致知”說所蘊涵的認識論價值,從而凸現朱熹“格物致知”說的學理價值。
  [關鍵詞]朱熹;格物致知;認識論
  
  “格物致知”源於儒學典籍《禮記·大學》篇,《大學》說:“欲成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後知至,知至而後意誠。”北宋司馬光專門寫了一篇《致知在物論》,把“格”釋為“御”,認為只有御物,才能“知正道”,這種解釋開始賦予格物致知以認識論的意義。明確將格物致知引入認識論的是二程,特別是程頤對此問題作了很多論述。朱熹在二程的基礎上,對“格物致知”作了全面發展。並按照自己的理學觀點作了一篇《補傳》,對“格物致知”作了詳盡的解釋,朱熹說:
  所謂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窮其理也。蓋人心之靈,莫不有知;而天之物,莫不有理。惟於理有未窮,故其知有不盡也。是以大學始教。必使學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己知之理而益窮之。以求至乎其極。
  格物說是瞭解朱熹的認識論的關鍵,至於什麼是“格物”,朱熹說:“格,至也。物,猶事也。窮至事物之理,欲其極處無不到也。”朱熹又說:“格物者,格,盡也,須是窮盡事物之理。若是窮得三兩分,便未是格物,須是窮盡得十分,方是格物。”“格物,格,猶至也,如舜格於文祖之格,是至於文祖處。”“格”就是“至”、“盡”,即是“極至”、“窮盡”事物之理,理有十分,必須窮盡到十分,窮得三兩分不行,五六分不行,八九分不行,只有窮盡到十分,才是盡。否則便不是格物,更不能知止。所以說,“格物”就是“極致”、“窮盡”萬事萬物。至於“致知”,朱熹的解釋是:“致,推極也。知,猶識也。推極吾之知識,欲其所知無不盡也。”又說“知者,吾自有此知。此心虛明廣大,無所不知,要當極其致耳。”“致知工夫,亦只是且據所已知者,玩索、推廣將去。具於心者,本無不足也。”“致知”玩索,推極本心所佔有的知識,使其無所不知。
  這就是朱熹對“格物致知”的權威解釋,也是朱熹認識論的集中概括表述。這其中涉及到了認識的前提、物件、發生、目的、過程和本質,蘊涵了豐富的認識論思想。本文試從這幾個方面來探析朱熹“格物致知”說的認識論思想,從而凸現朱熹“格物致知”說的學理價值。
  
  一、在認識的前提上,朱熹“格物致知”說明確區分了認識的主客體
  
  “格物致知”說的認識論前提是主客體的相對二分。朱熹講,“知在我,理在物”,這裡的“我”“物”之別,就是主體與客體之分。那麼,什麼是主客體?朱熹認為同萬物一樣,人心亦具內在之“理”,但當它從形上向形下落實時,由於秉氣的影響和後天外物的矇蔽、慾望的攪擾,原本誠明的“天理”就變得晦暗了。所以,必須通過“格物”來認識“理”。鑑於人心中之“天理”和萬物之“理”本只是一個,人才可以通過“格”心外之物事來明白心中之“天理”。這唯一的“理”或“天理”是世界的本體,也正是認識活動的客體。他以“人心之靈,莫不有知”為認識主體,即人心具有“知”的能力。朱熹在《答江德功》中又講:“知者吾心之知,理者事物之理,以此知彼,自有主賓之辨。”這裡的“主”“賓”也同樣講主客之分;有了所要知的“物理”為客體,又有了能認知的“人心”為主體,一個完整的認識活動就可以在主客體間展開了。“在中國古代哲學史上,朱熹第一次把人和物區別開來,這確實是一個創新。”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人的認識是主觀得之於客觀的東西,它形式上是主觀的,內容是客觀的,而人的實踐是主觀見之於客觀的.東西,其實質是得之於客觀的東西又重新回到客觀,但實踐已不再是消極被動的,而是積極能動的,朱熹雖沒有明顯看到這一點,但其“格物致知”論蘊涵了這一認識論思想。因為朱熹的“格物”有三個要點:第一是“即物”,就是接觸事物;第二是“窮理”,即研究物理;第三是“至極”。對於致知,他在《答黃子耕》中講:“格物就是就一物上窮盡一物之理,致知便只是窮得物理盡後我之知識,亦無不盡處,若推此知識而致之也。此其文義只是如此,才認得定,便請以此用功,但能格物則知自至,不是別一事也。”
  格物是指努力窮索事物之理,而當人們通曉事物之理後人的知識也就完備徹底了。所以“致知只是指主體通過考究物理在主觀上得到的知識擴充的結果,是就認識實踐在主體方面獲得的知識成果而言,沒有即物窮理,主體自身是無法擴充知識的”。從這一點上,朱熹的觀點是符合人的一般認識規律的,沒有對外界事物的研究就不可能獲取豐富的知識,外界的萬事萬物是人認識的唯一源泉,只有通過主觀見之於客觀才能達到致知的目的。朱熹強調主體的主觀能動性,他注意引導人們勇於探索、善於學習的興趣。同時又強調“格物”的實踐活動,提倡人們對自身及外界事物進行必要的研究。
  
  二、在認識的物件上,朱熹所謂的“物”極其寬泛。是指客觀存在的一切事物
  
  朱熹所謂“物”,包羅永珍,包括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一切物質和精神現象。在《大學章句》中,他訓“物”為“事”:“物,猶事也。”在《語類》中,朱熹又說:“凡天地之間眼前所接之事,皆是物。”“聖人只說‘格物’二字,便是要人就事物上理會。且自一念之微,以至事事物物,若靜若動,凡居處飲食言語,無不是事。”“上而無極、太極,下而至於一草、一木、一昆蟲之微,亦各有理。一書不讀,則闕了一書道理;一事不窮,則闕了一事道理;一物不格,則闕了一物道理。須著逐一件與他理會過。”可見,格物的內涵是非常寬泛的,讀書、應事、格自然之物等等均屬格物之列;他所謂的“物”(或“事”),不僅包括“天地鬼神之變,鳥獸草木之宜”,而且包括“身心性情之德,人倫日用之常”。對待前人的知識,朱熹主張要有疑,要見新意。他說:“讀書無疑者,須教有疑;有疑者,卻要無疑。到這裡方是長進。”“學者不可只管守從前所見,須除了,方見新意。”可見,“朱熹的格物學說中雖然也包括省察身心性情之德方面,但主要和更多地強調對於外在事物的考究,盡力在方法論上指出學習知識的重要性,在他的學說中不僅容納了認識的客觀法則和辯證過程,而且表現出鮮明的理性精神”。

責任編輯:應屆畢業生論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