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合併準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才智咖 人氣:9.08K
我國企業合併準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我國企業合併準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 要 當前我國企業集團發展方興未艾,企業合併增多,因此,對合並報表的探討不僅是我們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主要內容,而且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我國企業合併會計問題的現狀和制定我國企業合併準則的有關問題談談認識和想法。
  關鍵詞 企業合併 會計準則 權益分配

1 我國企業合併會計問題的現狀
1.1 我國企業合併理論定位不明確
  作為財務會計三大難題之一,合併會計報表理論最近幾年經歷了重大變化。我國於1995年頒佈實施了《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極大地促進我國合併會計報表理論與實務的發展。然而,從暫行規定所規範的內容和方法上看,我國合併會計報表的理論定位不是十分清晰,既不是所有者觀,也非主體觀,更非純粹的母公司觀;在合併會計報表編制目的的表述方面,暫行規定採用的是所有者觀和母公司觀,主張合併會計報表是為母公司的股東編制的;從報表要素的合併方法上看,暫行規定綜合體現了主體觀和所有者觀的合併理念,對於控股子公司的會計報表,要求採用完全比例合併法,而對於共同控制子公司的會計報表,則要求採用比例合併法;在計價基礎方面,暫行規定認同了所有者觀和母公司觀,即採用雙重計價基礎,在計算合併價差(其中包括股權購買價格中所蘊涵的商譽以及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異)時,對於母公司所擁有的那部分淨資產,只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推算並確認公允價值,對於少數股東擁有的那部分淨資產,仍維持歷史成本基礎;在少數股東權益性質的認定方面,暫行規定採納了母公司觀那種迴避矛盾的做法,將少數股東權益單獨列示在負債與股東權益之間;在抵消集團內公司間交易末實現損益方面,暫行規定則完全秉承了主體觀的做法,不論是順流交易,還是逆流交易或平流交易,均100%予以抵消;在收益確定方面,暫行規定強調反映母公司股東所享有的淨收益,將少數股東損益視為一項費用,作為合併淨利潤的一個扣減專案,與母公司觀的合併理念如出一轍。可見,暫行規定具有十分濃厚的實用主義色彩,其理論定位有待進一步完善。
1.2 企業合併方法無明確規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合併方法尚無明確規定,此外,購買法下所產生的商譽及購買成本在《暫行規定》中也未體現。由於採用不同的會計方法處理企業合併會產生顯著差異,因此,企業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來選擇會計處理方法。對此,我國《暫行規定》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制定企業合併準則時一定要明確應採取那種合併方法。
1.3 企業合併範圍界定不清晰
1.3.1 合併會計報表的範圍及其標準
   (1)數量標準。按照投資公司在被投資公司的.控股比例來確定,以擁有被投資子公司的50%以上的有投票表決權的普通股為標誌。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直接控股,即母公司直接擁有子公司半數以上的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間接控股,即母公司間接擁有子公司半數以上的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交叉控股,即母公司以直接和間接方式合計擁有子公司半數以上的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
   (2)質量標準。母公司對子公司擁有控制權,以能控制子公司經營政策和財務決策為標誌。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通過與被投資公司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半數以上的有表決權的普通股;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企業的財務決策和經營政策;有權任免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在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會議上擁有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1.3.2 我國對合並標準的規定及其不足
  我國在《企業會計準則》中作了如下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如佔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際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併報表。”從內容看,我國關於合併標準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並無本質區別,但在具體運用中,卻與國際慣例不一致。原因在於我國在確定合併報表範圍時,既重視質量標準又強調數量標準。但這種作法產生了一個弊端,即將數量標準與質量標準混為一談,具體表現在對間接控股和交叉控股的處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