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企業內部審計決定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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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企業內部審計決定的有效執行
近些年來,企業內部審計決定已經涉及到內部控制和業務操作的各個層面,但由於諸多因素的制約,內部審計決定不能有效執行,極有可能產生審計風險或審計失敗的隱患,從而對審計雙方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建立有效的審計決定執行機制,是目前企業內部審計不容忽視和亟待研究解決的當務之急。在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中,內部審計決定是審計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最終體現,而內部審計決定的有效執行一直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也是制約審計工作質量、影響審計公正執法的關鍵所在。制約內部審計決定有效執行的原因究竟何在?如何才能提高內部審計決定的有效執行率?通過多年內部審計工作實踐和調查研究,筆者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影響企業內部審計決定有效執行的制約因素  (一)重視審計過程,輕視審計決定利用  目前,企業內部審計有自己嚴密的審計程式、操作規範和行為守則,對開展審計工作有一系列規範性的要求。但在現實工作中,審計人員往往只重視審計過程,輕視審計決定的利用。主要表現在:一是對審計決定利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部分審計人員只重視專案的準備和現場工作,忽視專案審計結束後對被審計單位(部門)整改決定的督察、督辦和責任追究,認為只提出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就已經完成審計目標任務,並不關心審計決定的利用,使處理決定的執行和整改要求的落實缺乏有效的監督,影響預期目的實現。二是整改或責任追究落實不到位。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存在一定的人情或隸屬因素,使內審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和責任追究執行不到位,責任追究制度形同虛設,只要是被審計單位(部門)在限定期限內提交了整改報告,內審部門往往就認定已經整改,真正實施整改跟蹤或審計回訪的情況很少,很難驗證整改情況的真實性和解決問題的徹底性。  (二)外因削弱了審計決定的利用價值  1.被審計單位原因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的表揚與肯定是非常樂意接受的,而對要查處和必須糾正的事項卻難以從命,一拖再拖,懸而未決。一些被審計單位財經法紀觀念淡薄,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認識不清,對審計決定的強制性和自身違紀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到位,認為內部審計是自己人,出了問題好說話,因此,缺乏執行審計決定的自覺性。有的被審計單位對查出的問題避重就輕、尋求種種開脫理由,在內部審計決定下達後拒不執行;還有的被審單位認為如果對前任遺留的壞賬、報廢存貨等不良資產進行處理,就會影響當期經營指標,從而影響現任期內的業績,導致缺乏有效執行內部審計決定的積極性。  2.內部各部門溝通不暢  由於內部審計所涉及的工作都是企業內部熟知的人和事,普遍存在畏難情緒以及不願得罪人的思想,對於內部審計決定的有效執行也就流於形式。由於一些內部審計決定的執行,單靠某一部門去完成是有一定困難的,需要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大力協作配合,而部門之間溝通不暢,影響了內部審計決定的有效執行。   二、有效利用內部審計決定,實現審計價值增值  良好的審計環境決定了審計質量的高低,直接關係到內審工作的效率、效果,影響審計決定執行的優質化。內部審計決定有效執行既是審計工作的`出發點,又是審計工作的落腳點,更是保證審計工作質量、防範審計風險的重要環節。  (一)拓展審計決定,實現審計價值增值  內審部門應當倡導審計人員在完成規定任務後的創新創優活動,發掘基礎素材,對存在的問題及潛在風險進行探索,延伸審計的觸角,形成各種形式的審計決定,增加審計附加值。一是抓好審計決定的綜合分析。首先要抓住問題的本質,分析歸納出規律性的問題傾向;其次要提高分析的綜合性,即將審計中查處的問題與各項內控制度的落實或當前企業關注的熱點等聯絡起來進行綜合歸納;再次要標本兼治,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不能就事論事,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跟蹤審計決定的執行落實,切實實現審計監督確認和諮詢作用。審計工作的最終目的是要促進規範、正本清源,體現審計成果,因此必須關注審計決定落實情況,堅持審計決定跟蹤檢查,將審計決定轉化為“生產力”。  (二)建立有效的審計決定利用機制,提升企業內部管理  基於企業內部審計的特殊性,審計決定的有效轉化應堅持“三個結合”。  一是堅持與內部控制相結合,把審計決定運用到日常內部管理工作中去,審計決定的運用要有經常性、長遠性的思想。首先要與完善內控制度相結合,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從制度層面進行研究、分析、評價,尋求制度建設的缺陷,這樣不僅可以讓領導層從中找到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同時也可以使離任或新到任的領導及時更正以往的不足,探索並制定完善制度控制的有效路徑。其次是堅持與制度執行審計相結合,按照問題的性質判斷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性,尤其是領導層履行職責的意識、能力和效率,將內部審計的成效作為內審後續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以保證內部審計的連續性和有效性。  二是堅持與領導幹部履職能力評價相結合,提高領導幹部內部管理能力。內審部門應根據各類審計專案的成果,實事求是地對問題性質和領導層所承擔的責任進行認定,評價領導層在內部管理中的能力,據此提出改進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其提高履職能力。人事部門在考察領導幹部過程中,應積極同內審部門加強協調與配合,將審計結果納入到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中,以作為考察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考依據,並同幹部任職公示制度有機結合起來。這樣不僅可以提升審計工作的周知性和透明性,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傳統的幹部考察方式的缺陷。  三是堅持與調查研究相結合,把審計決定運用到領導決策中去。企業各種內部審計成果,比較全面地揭示了被審計單位(部門)在內部控制中存在的資金安全、業務操作和幹部管理中的不合規問題。審計人員不僅要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分析、評價,而且要抓住特殊性、苗頭性和關鍵性的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分析,從而反映出一個時期該企業管理工作中的突出矛盾。這種分析有利於領導班子從高層研究解決問題,從而有效維護資金安全,推動企業內部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