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的會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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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的會計思考
合併必然要涉及到如何進行處理的。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主要有三種,即購買法、權益結合法和新主體法。其中新主體法將企事業合併完全視同新設企業,因而要求將合併各方的資產與負債專案均調整為現行價格,目前僅在界偶有提及,在實踐中很少,故在這裡只討論前兩種方法。

  購買法將企業合併視為一個企業購買另一個或幾個企業的行為,其基本特點是購買企業(主並企業)按取得成本記錄被並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同時按取得成本與所取得的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商譽,收益包括合併企業當年實現的收益和合並日後被並企業所實現的收益,因此企業留存收益可能因合併而減少但不會增加,被合併企業的留存收益不得轉入實施合併的企業。

  權益結合法又稱聯營法,該法將企業合併視為參與合併各方所有者權益的結合,其主要特點是雙方的資產負債均按原來的賬面價值記錄,不確認商譽,被並企業的留存收益全部併入,其當年收益全部併入。

  兩種處理方法比較

  1、二者的不同

  在購買法下,被並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必須以公允價值反映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上,成本與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部分確認為商譽,並在10-20年以分攤計入成本,而權益結合法下則不存在此問題。在未來會計期間二者的收益之間會產生較大差異,從而影響投資者對合並企業的投資熱情。一般而言,權益結合法避免了較高的資產折舊基礎和商譽的出現,合併以後各期的會計收益較購買法下為高,給報表使用者以企業增長的感覺,因而合併企業往往傾向於選擇權益結合法。使用權益結合法往往能使企業在市場資源配置中處於有利地位,但這種資源配置效率是低下的,它把額外的成本強加於其他企業。

  2、二者對會計資訊質量的影響不同

  會計以反映企業的經濟收益為目的.,真實性、公允性是會計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是其成本,當持續經營假設不再成立時,不容置疑的是,合併企業在決策過程中,考慮更多的是被並企業的公允價值,而非其淨資產的歷史成本。從會計資訊的相關性來說,廣大投資者期望的是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會計資訊。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權益結合法有助於企業的併購,事實上他們考慮更多的是特定經濟利益者的利益,這一點與會計資訊質量所要求的中立性相悖。同時權益法所提供的單個資產與負債的資訊是不完整的,它無法反映出被並企業中未入賬的資產與負債。從另一方面來看,購買法提高了會計資訊的相關性,在此同時卻降低了其可比性和可靠性。首先,購買法對主並企業和被並企業的淨資產分別以歷史成本和公允現行成本計價,其不足是顯而易見的。其次,歷史成本雖然相關性較差,卻具有易於取得,真實可靠的優點。

  3、兩種方法下企業合併成本是不同的

  從理論上來說,權益結合法不要求對被並企業的淨資產進行評估,而購買法則要求評估其公允價值,因而應用權益結合法的成本應該低於購買法。但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權益結合法會增加主並企業以及財務報告使用者的分析成本,權益結合法下的併購成本通常還高於購買法。

  關於兩種方法的選擇

  權益結合法與購買法均存在各自的優點和不足,這兩種方法要根據合併的具體情況和特點來判斷。

  美國會計程式委員會(CPA)曾提提出合併前後股東股權和業務經營管理表現為連續、合併各方規模表現為類似且現金使用量較小時,應採用權益結合法,其他條件下則應採用購買法。並明確指出,當現金使用量較大時,不論其他條件如何,均應採用購買法。

  其後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提出了“12個條件”的嚴格限制,取代了過去釋出的所有關於企業合併的會計準則文告以,只有完全符合這12個條件的,才能採用權益法。其基本是要求每一個參與合併的企業均具有獨立自主的地位,可以對合並的可行性作出自主判斷,在合併後參與合併企業應當成為合併後企業的所有者,在合併過程中不應存在“有計劃交易”,即與現有普通股權益不一致的交易。這是目前為止最為認可的標準。根據這一標準,在各種企業合併中,只要有一個參與合併的企業能夠控制其他參與合併的企業,便能辨別出哪一個是購買企業。雖然有時不能直接判斷,但可以通過一些跡象來驗證,如一個企業的公允價值大超過其他參與合併企業的公允價值,企業合併通過以現金換取有表決權的股份來實現,企業合併後一個企業的管理當局能夠控制合併後企業的決策等等,這些企業都可以被認為是購買企業,從而應選用購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