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行政執法中打擊非法行醫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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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行政執法中打擊非法行醫應注意的問題
摘要:由於監管不力,一些地區社會醫療機構遍地開花且魚龍混雜,非法行醫者乘虛而入。這些非法行醫者絕大多數不具備或沒有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甚至沒有執業醫師資格,但他們卻在城鄉結合部租間民房,掛塊白布,擺點藥品,就對外“開診大吉”。這些“醫師”以搞接生、人流、取環的居多,並大量使用假藥、劣藥,且有亂收費行為,常常造成醫療事故,嚴重擾亂醫療秩序,危害市民身體健康。近年來,衛生行政部門雖然多次對非法行醫活動進行專項治理和打擊,取締了一大批非法行醫的診所和遊醫,但非法行醫現象仍大量存在,非法行醫需要長效管理。筆者結合自己工作的實踐和體會,談談行政執法中打擊非法行醫應注意的問題。⑴
1.無證行醫和非法行醫的概念
無證行醫是指醫療機構和衛技人員未經有關的衛生許可,沒有取得必需的許可證照、證件就從事醫療活動。就人員具體是指醫師無《醫師執業證書》、護士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外國醫師來華行醫無《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鄉村醫生無《鄉村醫生執業資格證書》,衛技人員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無《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無《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就醫療機構是指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和醫學技術鑑定證明的無《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非法行醫是指不合法地從事醫療活動,具體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此,筆者認為無證行醫屬於非法行醫的範疇,應該是非法行醫的一部分。打擊非法行醫重點是取締無證行醫。
2.取締無證行醫最關鍵的是診療行為的取證。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八十八條的解釋: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因此,診療行為可以分成醫療檢查、診斷和治療行為三個方面。判斷是否有診斷行為的比較明確的證據應該是書寫病歷,進行診斷,出具處方,使用藥物及手術等方法醫療檢查和治療行為比較明確,使用醫療器械進行醫療檢查則存在爭議。常見問題是使用聽診器、血壓計是否是醫療行為,使用××測試儀測試缺鈣或者貧血是否是醫療行為等。我國衛生部尚沒有對此作出行政解釋。而國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釋使用血壓計是醫療行為。
3.如何開展打擊非法行醫的監督檢查
根據《條例》,非法行醫主要應包括下列6個方面:
1)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
2) 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或者拒不校驗的`。
3) 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4) 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
5) 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6) 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
根據《醫師法》,非法行醫應包括下列2個方面:
1)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
2) 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根據《母嬰保健法》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鑑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或者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
根據以上非法行醫的主要表現形式,查處非法行醫的執法監督檢查一般應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⑴檢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檢查法人名稱是否已經更換、核對診療科目是否與診療行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驗、以及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