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達默爾超越歷史認識客觀性主張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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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達默爾超越歷史認識客觀性主張質疑
    加達默爾(1900-)的詮釋學對當代人文科學影響很大,對認識論的研究也影響很大。這裡主要圍繞其超越歷史認識客觀性的主張予以剖析。            一、詮釋學發展的演進;  人類一經產生,由於交往過程中準確把握對方思想以及他人思想的需要,詮釋這一現象也就出現了。文字發明以後,對典籍的學習自然而然地成為人類獲取知識的重要渠道,而文化典籍也就成為詮釋的重點。可以說,一部有文字記載以來的人類發展史,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各個文明通過對文化典籍的詮釋而汲取營養的歷史。;  不言而喻,世界任何一個文明都重視對文化典籍的詮釋,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各個文明之間在該問題上就沒有區別。就中國與西方而言,由於中國歷史悠久,歷史意識極為濃厚,所以,相比之下,大多中國人通過對文字的解釋,表達了一種與歷史的繼承關係,的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思想就體現得極為明顯,中國歷史上所謂的道統傳承意識也說明了這一點。相反,西方傳統中的歷史意識就較為淡漠一些,亞里士多德和笛卡爾對歷史學的蔑視就能說明這一點。可以說,大多西方人通過對文字的解釋,目的不是著眼於歷史的傳承,而是注重發現和發展一套普遍的原則。當然,上述比較只是就東西方的歷史傳統而言的。若比較當代的東西方文明的心態,筆者傾向於認為,西方人恐怕更具有歷史感,而中國人的歷史感反而淡漠了許多。;  令人遺憾的是,儘管中國文化傳統中有大量的詮釋學思想,但卻沒有人系統地把詮釋作一個研究物件加以系統地探討,也就是說,中國沒有詮釋學這門學科。正如湯一介先生所說的,“中國至今還沒有一套自己成體系的‘解釋問題’的理論”[1]。把解釋或詮釋作為一個問題系統加以研究,並形成一門專門學科──詮釋學(Hermeneutics,又譯作解釋學、釋義學、闡釋學),是在西方發端和發展的。;  詮釋學的最初形態是西歐中世紀後期的註釋聖經的神學詮釋學,後來又發展出理解和解釋法典的詮釋學和考證古典文獻資料的“文獻學”,它們都是些關於理解和把握特殊的文字之技巧的學問。德國神學家、哲學家施萊爾馬赫(1768—1834)是現代詮釋學的創始人,他首次將詮釋學從其詮釋的特殊物件中分離出來,建立了一門以一般的詮釋現象為物件的詮釋學學科。;  施萊爾馬赫把詮釋學定義為“避免誤解的技藝”[2],認為詮釋學就是一種關於通過消除誤解以達到對一般文字正確理解的方法的學科。施萊爾馬赫的詮釋學有如下六大貢獻:第一,把詮釋學的研究物件界定為一般的文字詮釋;第二,擴大了文字詮釋的範圍,把它從文字作品擴充套件到講話乃至講話人或作者的個性;第三,認為詮釋的任務不僅僅在於理解文字的字面涵義,更在於透過字面涵義領會作者或談話者內心世界;第四,發展了詮釋的方法,在原有的理解文字字面涵義的語法解釋法基礎上,又提出了理解作者或談話者內心世界的解釋法,並把前者看作輔助後者的方法;第五,深化了對解釋過程的理解,認為在解釋學迴圈[3]中不是純理性的,其中直覺、體悟或靈感的東西在起作用;第六,強調必須比作者理解他自己更好解作者,因為作者對自己無意識的思想層面沒有領會,需要詮釋者把它揭示出來。從這六點內容上看,施萊爾馬赫對一般詮釋學的建構已達到了相當系統化的水平。;  德國著名哲學家狄爾泰(1833-1911)曾經是施萊爾馬赫書信和遺稿的整理和編輯者之一,還曾了《施萊爾馬赫傳》(生前只寫完並出版了第一卷)和一些專門研究施萊爾馬赫詮釋學的文章,可以說,他是研究施萊爾馬赫詮釋學的專家。狄爾泰對詮釋學的重大貢獻主要表現在把詮釋學發展成一種精神科學(即我們所說的人文社會科學)的認識論和一般方法論。;  狄爾泰認為,科學可分為自然科學和精神科學兩大類,精神科學有不同於自然科學的認識論前提和方法論特性,而詮釋學實際上是研究精神科學如何成為可能和怎樣成為可能的,他指出:“理解和解釋是應用於精神科學的方法”[4],“在當前,解釋學必須尋求它與一般認識論任務的關係,以闡明一種關於歷史世界的關聯的知識的可能性,以及實現它的方法”[5]。可以說,狄爾泰對詮釋學的建構就是在從事他所說的“歷史理性批判”的建構工作。;  在狄爾泰看來,在對歷史世界詮釋(或認識)之前,我們必須先回答這麼一個問題,即詮釋何以成為可能。這個問題又可分為兩個子問題:1、歷史世界指的是什麼?它與歷史認識主體的關係如何?2、歷史認識主體認識歷史世界的自身根據是什麼?關於第一個子問題,狄爾泰認為,歷史世界本質上是人的生命及其表現。由於生命是一種精神性的存在,所以歷史世界是精神及其客觀化表現。舉凡歷史世界中的制度、器物、文化等都是精神的客觀化表現,它們可稱之為客觀精神。歷史世界和歷史認識主體既然都是人,都是生命,二者就具有同質性、共同性,共享著共同的人性,這就意味著歷史世界在原則上被認識的可能性。然而,歷史世界雖然是以個體生命為基礎的,但是其中的一些內容,比如制度、、規則等卻不是從個人之間的共性出發所能解釋清楚的,他們是由許多人的共同活動構成的,是些普遍的客觀的精神,對這些現象的認識畢竟不同於對個人現象的認識。對此,狄爾泰的回答是維柯式的,即人能認識自己所創造的世界。還有一個問題,人都是有其獨特個性的,歷史認識主體能夠對此認識清楚嗎?狄爾泰的回答是肯定的,這一點的答案隱藏在關於第二個子問題解決當中。狄爾泰對第二個子問題的回答是這樣的:歷史認識主體是活生生的處在歷史境遇中的人,他總是在進行著對自己生命的直接體驗,從直接體驗中促成了理解,“在體驗和對體驗的理解的基礎上,在這二者不斷的互動作用中,我們形成了對他人及其生命表現的理解”[6]。更具體地說,人在理解自己體驗的基礎上,還在與他人、與歷史打交道,由此而形成了對他人和歷史世界的理解。從上述狄爾泰對詮釋何以成為可能問題的回答上看,我們可以出狄爾泰所謂的歷史科學或歷史認識可能性的三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歷史世界與歷史認識主體的同質性;第二個條件是人對自己創造物認識的不證自明性;三是人的理解能力可以穿透歷史的帷幕。 ;  狄爾泰把其詮釋學同時看作精神科學的方法論,他還具體地描述了這種方法的一般程序:運用詮釋學迴圈原理揭示出物件的整體結構,而要作到這一點,就需要解釋者去投入到物件,去重構、再體驗它,也就是說,去再現出鮮活的生命精神的總體性。當然,這種再現或理解既是理性的過程,又不是純理性的過程,它同時還是生命實在的領悟,因而,這個過程不能由一個邏輯公式來表示。在狄爾泰看來,精神科學之所以是一門科學,就在於它能客觀再現物件。 ;  狄爾泰把詮釋學奠定在生命的基礎上,為詮釋學的進一步發展埋下了伏筆,德國哲學家海德格爾(1889—1976)進一步對詮釋學作了本體論的解釋,把理解活動看作人(此在)的存在方式,加達默爾則秉承海德格爾,把詮釋學發展成哲學詮釋學,即一種本體論意義上的詮釋學。目前在西方詮釋學流派眾多,但相比之下,加達默爾的哲學詮釋學影響最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