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調研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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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調解糾紛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決糾紛問題的模式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趨勢。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更加註重調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僅以**縣人民法院為例,就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淺析如下:

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調研報告範文

一、堅持黨委領導,構建法院為主,各部門聯動的“大調解”格局。

“大調解”工作調和的是矛盾,調順的是民心,調穩的是執政根基。“大調解”工作已經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閘”,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密切黨群關係、幹群關係的“連心橋”。一是健全組織機構,加強工作領導。建立由黨委領導,政府支援,綜治部門牽頭,法院主導,各行政部門、社會團體、自治組織參與的大調解網路,形成人員聯動、設施聯用、資訊聯享、機制聯通、矛盾聯調的全面覆蓋城鄉每個角落的`大調解體系,更好地發揮調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設作為有力支撐,不斷促進大調解體系規範化執行。對大調解體系中各調解主體的職能分工、訴訟與非訴調解機制的對接、非訴調解結果的司法確認、大調解工作的監督考核等內容,應在對本地實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縝密、實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確回答糾紛發生後由誰負責調處、怎麼調處、調處後怎麼辦、調解體系發展的持續性等問題,做到落實有部署、推進有保障。三是監督支援到位,大調解全面覆蓋。首先,建立健全調解工作考核獎懲機制。黨委要把“大調解”體系建設和開展工作納入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立工作考核中,非訴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獎懲依據之一,獎優罰劣。法院要將各庭室、各族法官調解工作納入審判績效考核,加大檢查考核力度,作為創先爭優的考核指標之一,不斷鞭策其加強調解工作。其次,強化調解隊伍建設和經費保障。法院要落實法官分片包乾制度,指導人民調解組織有效開展調解工作;加大對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點評調解文書、現場指導、邀請旁聽案件審理等多種形式,講解法律法規,交流工作經驗,提高調解員水平;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要將調解工作經費、調解員的補貼等列入財政預算,解除廣大調解員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全身心投入到調解工作中。

二、堅持內外聯動,構建依靠綜治合力化解糾紛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發揮大調解體系主力軍作用的同時,還要加強與其他調解主體的溝通協調和聯動,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和主動性,全力化解各類糾紛。一是建立健全訴前調解與信訪維穩的聯動機制。法院應加強與信訪部門的溝通協調,在調處涉訴涉法糾紛的同時,共同做好突發性事件的穩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聯動機制。法院應加強與司法局和各鄉鎮的溝通協調,將法官下派人民調解組織,加強對鄉鎮人民調解指導站和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和規範,根據鄉鎮所轄區域,分工負責,定點聯絡並指導調解員的工作,進一步深化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以具體案件成功調解為落實的措施,積極推動建立覆蓋全縣的訴訟調解與非訴訟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訴訟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機制。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糾紛或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糾紛,法院應加強與行政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群團維權組織的聯動配合,充分利用他們的專業技術優勢和獨特地位優勢,實行委託調解、邀請調解、聯席會商等方式,建起一條矛盾糾紛專業化調處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調解制度,構建科學規範、效果良好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訴前調解、委託調解、協助調解、調解協議確認等工作制度,使調解銜接工作更加科學規範,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訴前調解機制,對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糾紛等,當事人要求訴訟立案的,由法院主動向他們宣傳非訴訟調解的特點,鼓勵、引導他們先由人民調解組織、行政機關、行業協會調解。二是完善協助調解,法院在訴訟調解過程中,根據案件審判需要,吸收特邀調解員、當事人親友或有關組織的人員等協助法官一併進行調解。三是完善委託調解,對已經立案進入訴訟程式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直接將案件委託上述單位或聘任、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四是強化效力確認,對經特邀調解員或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協會等訴訟外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經審查後,依法確認其效力,賦予其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四、建立聯席會議和資訊通報制度,構建運轉有序、資訊通暢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黨委政法委領導掛帥,相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縣“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大調解”工作進行協調、指導、督辦、考評,制定“大調解”工作具體實施意見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聯席會議由縣政法委牽頭,根據實際,適時召開,互相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大調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法院、公安、信訪、司法行政和人民調解組織要及時通報發現和受理的矛盾糾紛及調解工作情況,切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對涉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調解或審理終結後,要將生效的法律文書通報給人民調解組織和行政機關,並針對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對調解工作提出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