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農民工工資22萬獲刑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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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3年間,包工頭李某僱請曾某、張某等數十名農民施工。工程完工後,李某領取了全部工程款,卻沒有及時兌付農民工的工資,累計欠曾某、張某等多位農民工工資20多萬元。李某為躲避農民工追討工資,外出打工,更改聯絡方式。

拖欠農民工工資22萬獲刑1年半

為此,張某等人多次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解決。因聯絡不到被告人,勞動監察部門請求公安機關協查。雖多次敦促,李某一直未按期履約付款,且又以打工為由外出躲避,失去聯絡。勞動部門遂於2014年2月22日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2015年1月29日,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官說法】承辦此案的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法官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勞動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李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被害人張某等21人人民幣22萬餘元。

附:

近年來,部分用工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現象比較突出,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011年 5月 1日,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增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該法第 41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了進一步明確處罰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該《解釋》第2條規定,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76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 )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 )逃跑、藏匿的; (三 )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 )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3條又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 276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一 )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我們認為,包工頭拖欠你們工資的數額顯然屬於數額較大,其逃避的行為屬於法律規定的逃跑及藏匿行為,已涉嫌違反我國刑法規定,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你有權在追究其民事責任的同時,以報案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