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農民工工資將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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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如何保證不被拖欠?昨從武漢市人社局獲悉,武漢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上提出實施意見,推進用工實名制,並督促用人單位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如逾期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要求按比例加付賠償金。

拖欠農民工工資將加付賠償金

相關部門定期抽查專用賬戶情況

意見中提出,建設領域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禁止用人單位允許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進場施工,禁止工程專案部、專案經理、施工作業班組、自然人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上,還需建立農民工名冊和考勤制度。武漢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農民工名冊應包括個人身份資訊、專案名稱、工種、入場時間、離場時間、工資計發方式、工資標準等內容。考勤情況應由專人記錄,並進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系統,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案部備存。

各區人社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訂立的勞動合同、農民工名冊、考勤表等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各工種農民工總數的10%。抽查主要以資料比對、現場調查詢問、察看證件等方式進行。對用人單位未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未建立職工名冊、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農民工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建設單位拖欠工資受處將被公示

意見中,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總承包企業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並通過公示、夜校講授、發放資料等方式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安排專人負責農民工工資發放,督促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為農民工建立個人工資銀行卡名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合同執行有爭議、工程款被拖欠等合同糾紛為由拖欠或者剋扣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或者工資被拖欠為由慫恿、煽動農民工聚眾、惡意討薪。

各區人社部門通過與商業銀行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管理連線的終端,及時發現用人單位未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主動介入,依法查處到位。

對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行政處罰的,各區人社部門應及時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依法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