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教制度簡介

才智咖 人氣:8.02K

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准頒佈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依照法律規定,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而是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中國勞教制度簡介

對需要收容勞動教養的人,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被決定的勞動教養期限大多數為一年,少數為一年半左右,極少數為三年。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複議,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訴訟的被勞動教養人可以請律師辯護。各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審查和決定勞動教養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式,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並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教養管理所憑《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接收勞動教養人員。對沒有這些法律文書或者文書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以及勞動教養法規規定不應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人等嚴重殘疾、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未滿一年的婦女等,不予收容。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法保障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勞教人員可以依法行使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家屬可以經常來所探視,勞教所可以提供住處允許勞教人員夫婦同居;家裡有特殊情況和有悔改表現的勞教人員,經批准可以回家探視或休假;勞教人員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

中國的勞動教養工作,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立足於教育,著眼於挽救。要求勞教工作幹警對勞教人員做到“三像”,即像老師對待學生、父母對待子女、醫生對待病人那樣,耐心地幫助勞教人員改惡從善。勞動教養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學校(絕大多數已辦成了勞動教養學校)。勞動教養管理所按比例配備專(兼)職教師,對勞教人員開展法律常識、道德、時事和文化知識等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和文化素質,教育時間平均每天不少於3小時。

為有利於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就業,勞動教養管理所還對勞教人員進行職業技術教育,不少勞動教養管理所辦有電腦、裁剪、縫紉、電器維修、木工、烹調、理髮、汽車駕駛和維修等職業技術培訓班。勞教人員學習文化和職業技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社會承認的文化或技術等級證書。

由於不少勞教人員是因為好逸惡勞、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財產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所以勞動教養管理所還組織他們進行習藝性的生產勞動,以轉變勞教人員不勞而獲的惡習,幫助他們學習勞動技能,培養他們自食其力的能力和習慣。勞動時間和強度低於社會平均水平,在安排勞動時照顧勞教人員的性別、年齡、體力、技術水平等情況,建立安全生產製度,堅持文明生產,嚴防發生工傷事故,按照國營同類企業標準發給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物,生產所得的收益除發給勞教人員一定報酬外,主要用於改善勞教人員的生活和學習條件。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對勞教人員施以文明、科學、比較寬鬆的管理。要求綠化美化環境,完善教育、生產、生活設施,使他們在和諧、優美的環境下陶冶情操,矯正惡習。勞動教養管理所對勞教人員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勞教人員民主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人員進行學習宣傳、生活衛生以及文體活動等方面的事務性工作。勞動教養管理所對錶現好並有幫教條件的勞教人員,可以安排到社會上“試工、試農、試學”;對錶現較好,符合所外執行條件和身患疾病、符合所外就醫條件的,可以決定所外執行和所外就醫,這兩類人員約佔勞教人員總數的10%左右。對在勞動教養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給予減少勞教期或提前解除勞教的獎勵,受獎勵人數在6O%以上。

勞教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享有必要的生活待遇。勞教人員的生活費、醫療費由國家供給。生活標準相當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勞教所設立勞教人員食堂,在生活標準內儘量調劑、改善勞教人員伙食,保證他們吃夠標準、吃得衛生。要求食堂按月向勞教人員公佈伙食帳目,嚴禁剋扣。對少數民族勞教人員在生活習慣上還給予照顧。勞教人員宿舍要求採光、通風良好,有適合當地氣候條件的保暖、降溫設施。勞動教養管理所設定醫院或衛生所,配備必要的醫療裝置,有病及時治療。勞教人員病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式辦理所外就醫。保證勞教人員有充分的休息時間,節假日休息。勞動教養管理所還設有圖書閱覽室和文體活動場所。勞教人員可以看書看報、看電視、電影,聽廣播,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藝、體育活動。

為保證勞動教養管理所嚴格執法和做好對勞教人員的教育、挽救工作,國家對勞教工作幹警有嚴格的要求和紀律、法律約束。勞教工作幹警必須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和一定的專業知識,從事勞教工作前要接受崗位培訓,掌握勞教工作法規和有關業務知識,工作期間還要定期進行業務培訓,以適應工作需要。對侵犯勞教人員合法權益及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幹警,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此,《刑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以及《勞改勞教工作幹警行為準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均有相應的規定。根據勞動教養的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勞動教養場所設駐所檢察組,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為有利於勞教人員的罪錯矯治和解教後的安置就業,勞教所還積極與勞教人員的家屬、原工作單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關單位建立聯絡,採取“請進來”、“走出去”以及簽訂“聯合幫教協議”等方法,對勞教人員共同進行幫助教育,促進他們改正錯誤,解決他們家庭生活中的困難,幫助他們解決解教後的就業安置問題;勞動教養管理所還邀請社會上的黨政領導、知名人士以及一些改正惡習、做出成績的“回頭浪子”來所裡作報告進行規勸或“現身說法”,使勞教人員體會到黨和政府及社會公眾對他們的期望和要求,增強改正錯誤的信心。對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回原居住地落戶,就業、升學等不受歧視。勞動教養制度建立40多年來,使那些處於犯罪邊緣的人避免了繼續違法和走向犯罪,起到了維護社會治安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使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認識了罪錯,不良行為習慣得到了矯治。據調查統計:經過勞教的人員返回社會後,他們中的90%左右的人能夠遵紀守法、自食其力,有的還成了先進模範,成了國家建設的有用之才。

TAGS:勞教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