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中國傳統音樂美學思想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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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中國傳統音樂源遠流長,包含諸多審美品格,其美學思想博大豐富。“和”是中國傳統文化意識與精神在美學領域裡的集中體現,貫穿中國傳統音樂美學的核心思想,構成了傳統音樂特有的氣質和藝術魅力。“和”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涵義,不同的時代、社會對其有不同的解釋。

淺論中國傳統音樂美學思想的論文

關鍵詞:傳統音樂 美學思想 審美意識 “和”

中國傳統音樂源遠流長,其美學思想博大豐富。中華先民的審美意識可以追溯到未有文字記載的遠古時代,從原始先民通過勞動擺脫了動物狀態開始懂得裝飾自己,便出現了最早的審美意識活動,其審美意識就已經產生了。在經歷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後,中華美學思想獲得了蓬勃發展,形成了以審美意象為中心的傳統美學思想。

中國傳統音樂綿延幾千年包含諸多審美品格,它是一定音樂思想特殊本質的集中體現,是音樂思想意識的結晶。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思維習慣,對其審美意識的形成和發展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中華民族的傳統思維習慣,決定了中國古代先哲奉行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思維方式,將矛盾雙方作為一種內在的和諧,即中華文化傳統“和”的精神。“和”是中國傳統文化意識與精神在美學領域裡的集中體現,貫穿中國傳統音樂美學的核心思想。作為一種審美品格,“和”構成了傳統音樂特有的氣質和藝術魅力。“和”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涵義,不同的時代,社會對其有不同的解釋。筆者將古代不同時期對音樂思想“和”的闡釋作一梳理和簡要述介。

“和”概念最早出現於春秋時期“和同之辯”的論爭。《國語·鄭語》載:“夫和實生物,同則不斷,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這裡說明了在聽覺感知上,只有不同的樂音組織相配才能生產美的音樂,相異的音樂組合在一起就能產生好聽的音樂。這是從音樂審美的角度對“和實生物”規律的體驗和理解。

春秋時期晏嬰是一位大政治家、思想家,他對音樂有精闢的見解,曾說:“一氣、二體、三類、四物、五聲、六律、七音、八風、九歌以相成也。清濁、大小、短長、疾徐、哀樂、剛柔、遲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濟也。”將音樂各種特徵的“相成”“相濟”都歸屬到音樂審美的和諧統一之中。晏嬰在談音樂諸要素之間的諧和時,並沒有忽視音聲與人心的諧和關係。“先王之濟五味,和五聲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只有“和”的音樂才能使君子聽了產生心平氣和的感情。

先秦時期儒家學派倡導禮樂思想,對音樂所看重的主要是它的社會教化作用。他們對“韶”一類的雅樂推崇備至,認為“中和”的音樂是最能移風易俗具有教化作用的,講究借中和的音樂修身養性。孔子認為思想的審美樸素之美,簡樸之美,含蓄之美,是自然與人心的交融,主張在音樂審美中保持一種“和”的情感態度。孔子曾評價《關雎》“樂而不淫,哀而不傷”。他認為,音樂審美中的情感態度及其表現是中正平和的,也應當是適度的,有節制的,這同他的“中庸”哲學思想是一致的。

道家倡導“天地之和”的思想。老子崇尚樸素自然,追求平和;莊子認為主客體和諧產生美感,以內心純樸自然性情的復歸作為樂的實現,用樂調調和階級矛盾,追求人類平衡,認為合乎其理想社會的樂,是具有自然無為,平和恬淡屬性的“樂”。

漢代《樂記》從“德音”“中和”來看“樂”之美的社會屬性與情感屬性。只有具有“中和”情感特徵的才是“和樂”,這就要求在情感表現上處於“中和”狀態,“樂而不亂”“樂而不流”“剛而不怒”“柔而不懾”。

魏晉時期阮籍在其論樂專著《樂論》中,一方面以“和”作為樂的順乎自然的本質屬性,要求以協和陰陽的音聲去適萬物之“情氣”,另一方面在音樂生活中繼承樂教思想,要求“立調適之音,建平和之聲”,制禮作樂“使天下為樂者,莫不儀焉”。嵇康在《琴賦》中以平和之聲為琴音樂美的特徵,在琴聲具“自然之和”的基礎上描寫琴音的美妙。他講的“禮樂之情”是以“樂之為體,以心為主”的角度講“平和之樂”對人心的作用。

唐代白居易對琴樂審美問題上有較多論述,他視恬淡、平和為琴樂與“正始音”的音樂審美情感特徵,以“淡”“和”為其審美標準。

宋代朱長文在“琴史”中以政不和故人心不和,人心不和故音不和的角度強調“樂之和”在於“正——心——音”之音的關係是否和諧。從音樂與人心的關係認為只有能夠協調民心,“順氣正聲、為群情之影響”的音樂才是“和”樂的,才是美的'音樂。哲學家朱熹在《紫陽琴銘》中對琴樂審美明確提出“養群中和之正性,禁爾忿欲之邪心”,體現了他對琴樂中和美的認識,即“中和”美的實現有賴於通過自我修養達到人心之正性。

明代徐上瀛的《溪山琴況》是中國美學思想史最為重要、最具代表性的論著之一。《溪山琴況》提出二十四況,其中“和”是最為重要的審美範疇。《溪山琴況》開首即寫道“稽古至聖心通造化,德協神人,理一身之性情,以理天下,人之性情,於是製為琴。其所首重者,和也。”這表明了“和”作為琴樂審美範疇,在《琴況》中具有其他諸況不能替代的地位。“和”在《琴況》中具有多義的內涵,如“和”況以琴樂陶冶人之性情,琴樂的實施目的在於使人心“和”,這具有社會倫理學的意義。“和”在《琴況》中與音樂審美理想有關,強調“和”的存在並不只是於技藝,要獲得“和”之美存在的真諦要“不以情性中和相遇”。“和”是《溪山琴況》的主要精神,是貫穿其中的主要線索。

清代王夫之以“和”作為樂的審美規範和準則。他首先強調“律為和”,重視“律為和”的作用,

縱觀我國古代音樂美學思想史,“和”在不同時代、不同歷史時期人們對其有不同的解釋。“和”是我國傳統音樂美學中的優秀傳統,至今這種美學傳統仍普遍存在於我國民間傳統音樂之中。但“和”又是相對的,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的發展,今日的“和”已不是儒家僅用於“雅頌之樂”的中庸之和,而是與多種非“和”品質相互融合的優美、平和、細膩的美學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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