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國內保理業務的綜合分析

才智咖 人氣:2.61W
商業銀行國內保理業務的綜合分析
商業銀行國內保理業務的綜合分析 內容提要:國內保理業務作為新興的銀行中間業務在中國迅速發展起來。筆者對國內保理市場進行了分析,提出商業銀行在開展國內保理業務時既要積極創新又要注意對風險進行控制。接著對商業銀行如何選擇業務客戶和甄別應收賬款進行了探討。在此基礎上,對國內保理業務的種類和流程進行了研究。最後對國內保理業務的風險及其控制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國內保理 業務流程風險控制

一、國內保理市場分析

國內保理是在國內賒銷、託收貿易背景下,銀行作為保理商從供貨商處買入以商業發票、商品交易合同載明的對購貨商的應收款,並負責信用銷售控制、銷售分賬戶管理和貨款回收而提供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由於現階段國內貿易市場已形成了明顯的買方市場,結算手段與國際結算比較相對貧乏,賣方要控制收款風險,主觀上不願意賒賬銷售,但這又不符合買方的意願,為了滿足客戶的迫切需要,許多中資銀行借鑑國際保理的基本操作方式,先後開辦了國內保理業務。相較傳統的國際保理業務而言,新生的國內保理業務有著更為廣闊的市場。2002年12月,工商銀行正式獲准在國內面向工商企業中符合條件的客戶開辦保理業務,成為國內第一家獲准全面開辦國內保理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在此之前2002年9月,民生銀行與上海貝爾-阿爾卡特簽訂20億元的保理業務綜合授信協議。2001年下半年,光大銀行與上海貝爾-阿爾卡特簽訂5億元的保理業務綜合授信協議。雖然中資銀行的保理業務還正在起步,但國內保理業務的潛力已展現出來。
雖然各家銀行對於發展國內保理業務的前景都十分看好,但實際上,該業務的開展受到不少條件的制約。業內人士指出,最主要的制約是法律法規與信用體系尚未健全。由於國內保理業務是一項新生的業務,所以法律法規對於該業務中諸如應收賬款的轉讓、擔保,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舉例而言,一家企業倘若破產,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對其的`清償程式應該如何,我國的《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並未有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我國企業信用體系還不完善,銀行為了規避風險,往往只限於對銷售商和購貨商都是該銀行客戶的企業開展保理業務,所以,業務量難以迅速擴大。在法律環境和企業信用體系的雙重侷限下,各家銀行對於國內保理業務的風險控制極為審慎。例如,工行對於國內保理業務的風險控制實行額度制度,且一般一年一定,納入到統一的授信管理之中,同時對銷售商和購貨商的額度進行監測,並建立保理業務的風險預警機制等。而光大銀行則採用“大總行-小分行”的模式,由總行對各分行的國內保理業務進行指導和調控。另外,企業與銀行雙方對國內保理業務的生疏,也限制了該業務的發展。
顯而易見,國內保理業務擁有巨大潛力又有相應風險,商業銀行在開展此業務時既要積極創新又要注意風險的控制。下面筆者擬就商業銀行如何開展國內保理業務這一課題做些粗淺探討。

二、國內保理業務的客戶選擇

商業銀行在開展國內保理業務時,首先應考慮如何選擇客戶,在此基礎上,對保理的標的即應收賬款進行甄別。
1、國內保理適用的客戶
(1)賣方資信情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採用賒銷的銷售方式,應收賬款的期限、地區分佈、客戶結構合理的製造、銷售企業。
(2)賣方應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發展前景良好,主要產品所佔市場份額較大。同時應收賬款佔比高、需要資金迅速擴大生產、銷售規模的,有市場、有發展潛力。
(3)賣方是經營管理規範,財務管理嚴格,有意提高資產流動性的企業。
(4)賣方是需要優化財務報表結構的企業,如上市公司或擬上市企業。
(5)賣方是長期擁有一定金額的,真實、合法、無權利瑕疵的應收賬款的批發商,而非零售商。
(6)交易合同項下的商品應為消費性商品而非資本性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