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幾個特殊問題

才智咖 人氣:2.65W
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幾個特殊問題
隨著的和集團的不斷湧現,編制合併報表已成為一項非常普遍的會計實務。,我國企業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執行的是1995年頒佈的《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這個規定的缺陷近年來已逐漸為人們所認識。最近,財政部發布了《關於對合並會計報表有關征求意見的函》,收集各方面對修訂《暫行規定》的意見。本文擬對徵求意見函未涉及到的幾個特殊問題進行,並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議,以供參改。

一、合併價差問題

《暫行規定》要求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將母公司對子公司權益性資本投資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額抵銷時產生的差額,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以“合併價差”在長期投資專案中單獨反映(貸方餘額以負數表示)。當時長期股權投資按權益法核算時,尚不要求企業核算股權投資差額及將該差額分期攤銷。因此,在母公司對子公司權益性資本投資不發生增減變動的情況下,各期合併資產負債表上所反映的“合併價差”將總是最初投資時所確認的數額(不考慮母、子公司之間債券投資批銷所產生的合併價差),從而使“合併價差”成為合併資產負債表中一個長期固定不變的數額,這顯然是不合常


理的。

《投資》準則頒佈後,要求企業對長期股權投資按權益法核算時確認股權投資差額,並將差額按期攤銷,同時對股權投資收益進行調整。這樣,各期合併資產負債表上的“合併價差”不再是一個固定的數額。隨著時間的推移,其絕對額越來越小。與《投資》準則頒佈以前的“合併價差”相比,這無疑是一大進步。但是,在合併利潤表中卻產生了怪現象,即使整個企業集團不存在任何對外投資,每期合併利潤表中也總會出現“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直到“合併價差”從合併資產負債表上消失為止,真是耐人尋味。究其原因,又是“合併價差”在作怪。因為在母公司個別會計報表上“投資收益”專案列示的是已由股權投資差額攤銷調整後的數額,而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抵銷分錄時,與“投資收益”相抵的是子公司淨利潤與母公司持股比例的乘積,這一數額與母公司個別利潤表上“投資收益”的差額就是本期股權投資差額攤銷調整投資收益的金額。因此,按《暫行規定》編制抵銷分錄後,合併利潤表上出現“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也就不足為奇了。

筆者認為,《暫行規定》將母公司對子公司權益性資本投資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額抵銷時產生的差額籠統地歸為“合併價差”是導致上述問題的根源。在制定《合併會計報表》具體會計準則時,建議參照IASC1998年修訂的《IAS22——企業合併》的規定,將合併價差區分為兩部分:一是所購入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差(母公司比例部分);二是購買成本與所購入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中的母公司股權份額部分之差。前者在合併會計報表時應調整所購企業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列報金額,使其按公允價值計列(少數股權部分仍按賬面價值計列),並將該類差額分期予以攤銷;後者則應作為商譽或負商譽,並作相應處理。但是,針對我國的現實情況,有以下兩點值得注意:

1.由於我國公允價值的並不普及,在企業合併時可能難以及時取得所購企業可辨認資產、負債公允價值的資料。因此,應允許企業暫按所購企業可辨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計列,限期(1年內)對所購企業可辨認資產、負債進行價值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並據以對合並會計報表作出追溯調整。並在合併報表中予以披露說明。

2.考慮到所得稅法規不允許對可辨認資產、負債按公允價值計價,因此,在按公允價值調整時,應計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這種計列不僅關係到未來期間合併


利潤表的公允反映,而且到合併商譽的確定。

例如:甲公司以8000萬元取得乙公司60%的股權,使其成為子公司,購買日乙公司可辨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公司價值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