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企業利潤提成激勵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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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企業利潤提成激勵模式研究
摘 要:高科技企業由於其經營產品技術的複雜性,往往存在著嚴重的委託-代理題目,企業所有者通常都會通過一定的激勵手段來協凋經理與股東的經營目標,最為常見的是稅後利潤提成。從利潤提成的期權意義出發,發現利潤提成能夠一定程度上激勵經理進步業績,但是也激發了經理追逐高風險的行為.針對利潤分享激勵的負效應,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議。  關鍵詞:激勵契約;利潤提成激勵;期權;Black-Scholes公式
   
  現代契約理論告訴我們,公司所有者與其經營者存在委託-代理關係。作為經濟人,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都追求各自效用的最大化。經營者(代理人)的目標完全可能背離股東(委託人)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在資訊不對稱的狀態下,股東(委託人)無法清楚地瞭解經理 (代理人)是否為自己的目標而努力工作,是否出現了經營目標的背離。代理人背離委託人目標就會給委託人造成損失,而委託人為了減少這種損失就要發生防範性的支出,從而形成所謂的代理本錢。對於高科技公司和創業公司,由於其經營產品技術的複雜性或創新業務的不可相比性,往往存在著更為嚴重的委託-託代理題目。為了降低這種本錢,高科技公司往往通過制訂一定的激勵契約來使經理和股東的目標儘可能一致,這種契約同樣自發地產生了約束機制,使經營者只要不做損害自己利益的事,也就同時不會損害股東的利益。一種最為常見的激勵安排就是稅後利潤提成,即向經理明確一定的利潤指標,經理人完成了這一盈利指標,超出部分就可按一定比例提成,提成比例甚至可以是100%,如我國曾經風行的承包制。
  股東的目標是公司價值最大化,而公司的價值由公司經營的預期收進及其風險決定,那麼,利潤提成能否使經理與股東目標一致呢?委託代理理論的框架下,假如資訊不完全,即股東不瞭解經理努力程度,可以通過一定可觀察的業績指標來考察經理的努力程度,如利潤分享激勵契約。設未來利潤水平為隨機變數p,經理的努力程度由x來表示,假設努力而給經理帶來的負效用為ф(x)。顯然未來利潤水平p的分佈函式與努力程度x相關,假如經理接受利潤分享契約,經理的效用主要分為收進帶來的正效用和努力帶來的`負效用,經理面臨的期看效用為:Eu(p)-ф(x)。作為經濟人,經理在決策時通過控制x來達到使自我效用最大化的方案。
  本文的期權分析也是建立在委託代理的框架下,只是更加具體地分析利潤分享激勵契約給經理帶來的價值,以及經理行為選擇對該價值的影響。
   偏導大於0,說明利潤流的口越大,激勵契約對經理的價值越大,所以經理就有采取行動、進步σ 的欲看。經理通常可以通過以下正當手段來進步σ。
  (1)進行大量高風險的投資即賭博式的投資。假如投資成功,將會產生大量的利潤,經理可獲得大量的報酬;假如投資失敗,發生較大的虧損,經理有固定收進保底,仍然能夠獲得S。這樣的激勵下經理完全未承擔損失風險,股東是這一風險的全部承擔者。
  (2)利用正當的會計手段操縱利潤在各年的分配。例如,接連兩年裡的淨利潤原本恰好都即是Pb,經理就不應獲得獎金而只能獲得固定工資2S。但假如經理將今年利潤中的一部分f隱躲轉移到下一年(這並不等同於虛造利潤),則今年公司利潤低於Pb甚至發生虧損,而下一年的利潤就將大於Pb,經理雖沒有增長業績,但僅憑帳上的一個花招就為自己增加了kf的收進。這種利潤的操縱可能是大額無形資產或有形資產的登出,或計提減值預備,也可能是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無形資產攤銷政策、存貨本錢計價政策等等,這些都有可能用來操縱利潤。
  (3)放棄長期利益而追求短期利益的行為。殺雞取卵式的經營方式,短期內可以獲得較高的利潤,可以滿足經理對短期報酬的偏好,即使公司將來無法持續增長,經理也仍可以享受固定工資,甚至選擇離開公司。
  顯然經理通過加大口來增加自身收進的行為並不符合股東目標,正如前文所述,公司價值並非單純取決於收益,也取決於風險。所以在激勵契約中只將經理的收益與公司收益掛鉤,而不往控制風險,同樣無法將經理的目標調整到公司價值最大化上,簡單的利潤分享激勵對風險行為缺乏約束效果,相反倒促成了經理的冒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