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我國刑事被害人權益保護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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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 上世紀60年代前的各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無論是從理論研究還是司法實踐都呈現出一個鮮明的趨勢:大多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護的角度出發,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問題卻鮮有人問及。隨著各國暴力犯罪案件數量的增加,普通民眾的危機感增強,使人們逐漸認識到保護被害人的重要性。本文擬從介紹刑事被害人的內涵入手,又通過闡述現代國際社會兩大法系典型國家的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制度的發展及呈現出的各自特點,結合我國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就如何完善我國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制度提出若干建議,以期待對我國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制度的發展有所裨益。

試析我國刑事被害人權益保護的缺陷及完善

論文關鍵詞 刑事被害人 權益 完善

一、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概述

(一)刑事被害人的內涵

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未對被害人的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定,因此,對於被害人有著不同的定義和理解。筆者認為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組織和單位。被害人受刑法保護的合法權益收到“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犯罪行為侵害可能導致兩種結果: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被害人是由犯罪行為的直接結果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單位。

(二)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些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受到不法侵害時的舉報控告權、委託代理人的權利、不予立案時的異議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知悉鑑定結論及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的權利、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權及直接抗辯權。從上述權利的種類來看,被害人的權利保護貌似得到了充分的保護,其實不以為然。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仍存在著權利保護不充分、可操作性低及被保護力不足等問題。因此,加強並完善被害人權利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三)刑事被害人權益保護的法理基礎

1.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護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重要方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樣,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也是訴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成員。刑事訴訟的結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的保護很重要,對被害人的人權的保護同樣很重要。“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權享受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會有的所有權”。這些都是《世界人權宣言》開宗名義的重要條款。人權既及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應平等地及於被害人。給予被害人恰如其分的權利,是司法公正、建設刑事法治文明的重要目標。

2.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並非完全等同於公共利益。在我國公訴制度中,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以公訴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雖然代表著被害人的利益,看似公訴人和被害人的目標、方向一致,和諧並不相悖,但事實上“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的衝突與協調是一個永恆的課題”。長期以來,被害人的利益一直是公共利益的附屬品。在刑事訴訟中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護,而被害人的利益卻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此,在訴訟過程中重視並加強被害人的利益保護,合理地協調公共利益與被害人的利益,公平分配訴訟利益。

(四)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意義

1.有利於平復被害人的復仇心理。很多時候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的情況下,不能理性地表達自己的訴訟請求,更不能用正確且合法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且大多數被害人受到傳統思想的影響——殺人償命,欠債還錢,血債血還。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為了求得心理上的平衡,被害人不得不走上覆仇的道路,由被害人轉變成被告人。為了避免這種場面的出現,加強被害人權益的保護,有利於平復被害人心中的仇火、減少犯罪,維護社會安定。

2.有利於迅速、準確懲治犯罪。對於犯罪的發現,很多情況下是被害人首先見到和知情的,如果被害人能夠及時準確地報告案情,對於迅速打擊犯罪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現實生活中,被害人的權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被害人在受害後害怕犯罪人報復打擊而不願報案,不敢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若被害人的權益得到保護,那樣就可以懲罰犯罪,維護正義。

3.有利於減輕刑罰成本,維護司法正義。如若能夠使被害人充分地參與到訴訟中來,就能及時準確地查明犯罪事實,為司法機關節約大量的時間和財力,降低司法成本。同時,被害人蔘加到刑事訴訟中來,也能夠充分反映被害方的要求和利益,約束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不必要侵害,從而確保司法公正。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還要以人們能夠看到的方式實現。如果被害人不能參加到訴訟中來,對正義的實現根本無法瞭解,即使正義得到了充分體現,被害人卻還不這樣認為。

 二、刑事被害人權益保護的發展概況

(一)英美國法系刑事被告人權利保護制度的發展

1.美國刑事被告人權利保護制度的發展。在美國的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具有證人的訴訟地位。在1982年制定了《被害人及證人保護法》,規定了被害人可以以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可以獲知相關資訊,提出相關主張的權利,以及及時告知重大犯罪的被害人和一定範圍親屬的權利。1990年又制定了《被害人權利及損害恢復法》,規定了被害人擁有“受到公平對待及被尊重人格及隱私的權利”等7項權利。此外,又通過制定其他相關制度,美國對被害人保護制度已經達到十分完備的程度。

2.英國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制度的發展。傳統英國刑事訴訟中,被害人也只能作為一般證人蔘加訴訟,審理過程中僅限於回答公訴人或辯護律師的提問。1994年《英國皇家檢察官守則》規定了保護包括被害人在內所有訴訟參與人的權利。1995年又通過刑事損害賠償製法,就被害人獲得補償的範圍、限制以及有關程式都作了明確規定。

總之,英美法系國家採用訴訟裡外相結合來保護被害人權益。

(二)德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制度的發展

1.德國刑事訴訟法非常重視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被害人在德國刑事訴訟中享有當事人的地位。在刑事審判中,凡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可作為共同的原告出庭,在起訴過程中成為正式的積極參與者。同時,被害人還擁有要求法官檢察官迴避的權利。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提起自訴或上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