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傳統與現代法治關係研究論文

才智咖 人氣:1.78W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上,在傳統中國人的世界觀中,人的領域和自然界領域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古人對自然的總認識便是和諧。以下是本站小編為您蒐集整理的法制傳統與現代法治關係研究論文,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法制傳統與現代法治關係研究論文

法制傳統與現代法治關係研究論文 篇1

摘要:現代法治觀念的引入和培養。必須以傳統法律文化影響下的法制現狀能夠接受的方式進行,才能使現代法制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夠操作和實現。因此,如何對待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的關係,為世界文明發展提供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文化模式,是這一程序中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法制現代化;法律文化;法律傳統

一、法制傳統與現代法治關係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傳統的內涵

法律傳統作為一種社會事實,存在其客觀的歷史必然性,它與傳統法律既相區別又相聯絡。法律傳統體現了從過去沿襲傳承到今天還在發揮作用的某種法律精神與法律文化,作為具有深遠影響的精神性因素,它經久不衰,成為現代人們法律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但傳統法律卻是人類社會歷史程序中所建構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規範,是過去特定時間限度內客觀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現代條件下它作為一個整體已經不復存在。

(二)法律傳統的深遠影響

隨著社會的不斷演進變化,法律傳統逐漸形成為一種歷史文化力量,深深地紮根於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心理、觀念習慣和行為方式之中,成為社會成員信仰和認同的載體。所以,法律傳統不僅構成了新社會法律發展的歷史起點,影響著當下社會法律發展的各個領域,而且制約著一個社會法律文化的長期發展程序,有形或無形地左右著該社會法律的未來走向。

(三)對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從法律的可移植性來看,在法律文明包含著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義的要素,從法律文明的共通性來看,法律制度作為人類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間進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應忽視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也要關注它們基於人類共性的相通性,並努力在人類文化的差異中尋求各種可能的互補,最終經由理解和化解而達於會通。法制現代化是以現代法治社會為價值取向的過程,反映了現代法治價值不斷擴充套件的趨勢。

二、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諧價值取向下的糾紛調解機制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上,在傳統中國人的世界觀中,人的領域和自然界領域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古人對自然的總認識便是和諧。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對於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均傾向於調解解決。由於調解機制可以為當事人節約糾紛解決的成本,減輕當事人以及司法部門的訟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人際關係的和諧。關係作為一種文化現象,能夠產生出對商業交易尤為重要的信任感和減少風險的作用,因而成為在經濟發展中起著積極作用的“社會資本”的寶貴部分。當代中國所獨創的人民調解制度甚至還在世界上贏得了很高的聲譽,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甚至在 1980年9月擬定了《調解規則》草案,中國人獨創的人民調解方式已被聯合國法律組織接受為綜合治理的指導原則之一。

(二)通過加強人權的保障。實現現代法治與傳統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先秦時期文化仍可以成為指導人們行為的規範。人權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國傳統社會中並不缺乏,而且相當豐富,中國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於從傳統法律文化的人道主義、大同精神催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雖然沒有法律權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沒有形成人權的概念,但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寓含著豐富的道德主義和和諧觀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斷,尊重人的價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愛我,我愛人人,道教中的“道”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籲“泛愛眾”普渡眾生,這些不僅對推進人權。

推行守法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而且能夠統一和提升人權思想。傳統法律文化主張通過道德教化提高人們的人權意識。儒家主張道德教化。尤其是對掌權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說明道德教化的物件首先是統治階級,然後推及普通老百姓,才會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仁”、“禮”、“道”等傳統文化中的合理核心與新的時代精神結合,良好的思想與社會主義制度的結合必將能使人權理念煥發出新的生命力。在現代法治中建立切實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擇其要者必須體現出對人的關懷,對人的尊重。當前,在刑事立法上,採取了罪刑法定原則、疑罪從無原則,改善監獄環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條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實保護弱勢群體的訴訟權利,增加可執行性和操作性強的法律條款,加大對不法商家的打擊和處罰力度,弱化弱勢群體的舉證責任。在訴訟程式上,則強調程式的公正性。在刑事證據立法上,立法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的關注,加大律師查閱、介入案件的權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強調社會綜合治理,重視犯罪預防

在中國傳統法制中,法律與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內在支援,道德幾乎成為法律的化身。刑罰實施的目的是實現道德教化的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對法治主義的輕視和懷疑,也為法律領域中人治主義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體現了人們對誠實與正直、善良與正義、安全與和諧以及社會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時,它作為一種評價人們行為合理性的尺度,藉助人們認同的原則和標準,可以在現代社會起到法律規範的補充作用。使道德約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協調,相得益彰,共同發揮著社會控制的機能。

法制傳統與現代法治關係研究論文 篇2

論文關鍵詞:法家思想現代法治影響

論文摘要:馬克思說過“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並不是隨心所欲的創造,而是在他們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現代法治是人類文明綜合發展的產物,一個國家能否順利走向法治,在相當程度上受其歷史文化的影響。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視法律的,且在兩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張。但其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對中國古代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是有積極意義的。

引言

眾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那麼,對於中國今天的法制現代化事業來說,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價值的傳統文化資源?本文首先探討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進步的、積極的意義,與我們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後再看法家思想傳統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侷限,以致它必須接受改造,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繼續發揮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係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稱為“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①”韓非進一步把“好利惡害”的人性發展為自私自利的“自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家說法,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在這裡,想從另一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具有一種普遍的制約作用,它要約束的不僅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強調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運作有高度的可預測性,認為這樣有利於防止徇私。這些都表明了法家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後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但其“法”、“術”、“勢”沒有任何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理國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終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這些都充分說明法家對以“法”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是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形成而後產生的,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我國奴隸制的轉化和封建大一統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後世法治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2.1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經認識到,法是用以規範和衡量人們的行為的客觀的、公正的準則,並因此把法比擬為度量衡。《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2.2法家強調法的強制性

法家非常強調“法”和“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使法有別於道德或“禮”等行為規範的最重要特徵,便是法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後其後盾的,違法的後果,便是國家施予刑罰。《韓非子》說:“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視法的穩定性和統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們傳遞關於行為規範的資訊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條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們便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便不能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故特別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權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個關鍵性的特徵,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管子》說:“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

2.5法家強調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張之一是法應成文化和公諸於世,務求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中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法家認為,法應成文化和公諸於世,且應嚴格地貫徹執行,其運作應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不應被官員恣意運用。

從上面論述的法家思想傳統的正面價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極其重視法律的。他們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倡導法應公佈、清晰、易明,從而主張法應成文化和公諸於世;強調法的操作的可預見性,主張“信賞必罰”;重視法的強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結合;注重法的客觀性,認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觀準則;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反對法律頻頻變更等等,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範化的執行。但從實質上看,法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現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所以,在我國,要建立現代法治,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負面消極影響

法家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視法律的,對法律的研究也頗有成效。當代美國學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淺度的”法治概念,即統治者的權力不是任意運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的,其對立面是人治。基於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們應該可以說,法家對於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上述這種“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即法家重視法律規則,強調法律應在政治和社會中高度規範化的執行,注重以“法”治理國家。但是,現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實質的、深度的”法治,它是與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人權概念相輔相成的。可見,法家的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1現代法治講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則強調君權至上

法律至上,即為“任何個人與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權威。”①法律至上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理應置於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憲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與個人。法家君權至上的思想與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調和的。權力至上與法律至上是兩種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個人權力為權威,賦予最高權力以最高和最終的支配力;而後者則以法為最高權威,一切權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無論在價值取向或實際選擇上都是非此即彼的關係,絕無調和的可能。

3.2現代法治講求權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則無權利平等觀念

權利平等是指全社會範圍內人們的權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認所有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個別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才能實現法律至上與法的統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認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關於“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主張。我們不能因此過高地評價它的平等意義。首先,這種主張沒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範圍內。其次,從法家人物的有關言論看,其主張的真實含義,是貴族犯法和庶民一樣給以刑罰處罰。

3.3現代法治講求權力制約,而法家則倡導極端的君主專制

權力制約是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其執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而法家倡導的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與現代法治的權力制約理論是不能相容的。民主與專制是兩種根本對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從來都是與民主連在一起的。而專制制度從根本上講,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論是一套以維護君權為核心,為君主謀富國強兵、長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論,其最大特點在於肯定君主的絕對權力。這種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很難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

3.4現代法治講求權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義務為本位的

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係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權利本位文化的實質,是個人權力的實定化和義務的相對化。在這種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間的關係是平等,自主關係。而法家之所以強調法律普及是為了使“民莫敢為非”①也就是說,法家講法律普及目的在於使民眾“配合”君主的專制統治,即韓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從來不為民眾設定任何權利,民眾從來只有服從的義務。這些都是與現代法治所追求的權利本位相矛盾的。

4、結語

我們要用馬克思主義歷史觀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當時與正在沒落的封貴族和奴隸主貴族階級相對的新型地主階級的立場,具有進步和革新意義。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對於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法家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對以“法”治國的推崇,尤其是其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範化的執行,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對推動社會進步有過積極的作用。但是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之間有不能相容之處。從根本上講,現代法治與法家思想是兩種不同的社會系統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點,在於把法看作實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與現代法治保護人權,約束權力的精神正好相反。從這個層次上講,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與現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要正視傳統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現代法治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1.王利明《中國法制改革學術討論會發言摘要》載於《法學研究》。

2.張國華著《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3.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基本知識》,法律出版社,1996.

5.楊鶴皋.中國古代法律思想論集[M].1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6.屈永華《法家治國方略與秦朝速亡關係的在考察》載於《法學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