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力資本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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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力資本股(一)

摘要:人力資本是相對於物質資本而言的,具有私人性、不可處分性、動態性等特點。人力資本是法律關係的客體,具有物的屬性,但不同於農奴社會農奴所出賣的勞動力。人力資本具有追逐利潤的本性,其結果是實現了人力資本的股份化。人力資本股份化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股份化,其產物是人力資本股;二是間接股份化,其產物是物質資本股。人力資本股具有與職工身份的密不可分性、股權行使的非本人性、不可自由轉讓性等特點,發揮著確認人力資本價值、增強企業凝聚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等作用。人力資本股要大行其道,還有很多法律問題需要解決,諸如:假人力資本股的認定與糾正,人力資本股佔總股本的比例,職工持股會的地位,人力資本股的變動,含有人力資本股的公司的註冊登記及其債務承擔等。  關鍵詞:人力資本 人力資本股份化 人力資本股  一、 人力資本的概念、特點和法律屬性  人力資本作為一種經濟學說思想可追溯到1676年,古典經濟學家威廉。配第首次嚴肅地運用了人力資本概念。其後,亞當。斯密、歐。費雪、H.馮。屠、馬歇爾等經濟學家都從不同側面對人力資本做過論述,但人力資本明確的概念是由美國經濟學家、197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西奧多。W.舒爾茨在20世紀60年代首先給出的。他認為,人力資本是相對於物質資本而言的,指凝結在人體內的能夠使價值迅速增值的知識、技能及其表現出來的能力。[1]
資本是能夠帶來剩餘價值的價值,“人力”之所以能成為資本,是因為它同物質資本一樣具有稀缺性,具有能夠使價值增值的能力。[2]但同物質資本相比,人力資本在很多方面又有其自身特點:(1)顯著的個人性或私人性。人力資本體現、凝結、貯存在特定的人身上,與作為其載體或天然所有者的個人須臾不可分離,並須經由這個人形成、支配和使用才能發揮職能,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想對之施加影響並從中獲益,都不能無視或超越這個人。[3](2)非同質性。從其自然屬性來說,物質資本是“被生產出來的生產手段”,[4]可以相互代替或經過一定加工處理後相互代替,具有同質性;而人力資本是非同質性的,不但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人力資本,而且不能對之進行加工處理,不能相互代替。(3)不可處分性。物質資本的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物權,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全都包含在內,並且所有權同其四項權能都可以分離;而人力資本由於與其載體或天然所有者不可分離,其所有權權能只包含佔有、使用、收益三項,人力資本具有不可處分性,並且其所有權與三項權能不可分離。(4)專用性。特定人力資本的所有者一旦長期服務於某一企業,雙方就會產生“共生”效應,任何一方離開對方都會造成價值貶損。(5)無形性。儘管人力資本的載體是有形的,但人力資本本身主要表現為無形的知識、技能、體力。(6)動態性。由於人力資本的構成要素(知識、技能、體力)不是凝固不變的,因此人力資本本身也處於動態發展過程中。[5]  “人力資本”現已成為普遍使用的經濟學術語和日常用語,[6]並已發展成為擁有人力資本財富論、人力資本增長論、人力資本產權論三個分支的完備的、獨立的理論體系,[7]其重要意義和顯著作用也已得到經濟學界和實務界的廣泛認同,國家、社會、個人加大對保健、教育、培訓、科研開發的投資,便是對這一認同的綜合反映。但是,法學界對人力資本卻態度漠然、聲音微弱,糾其原因,主要在於人力資本在法理上仍然存在較多障礙,其中重要的一項是人力資本的法律屬性有待明確。  1、 人力資本能否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在近現代法學領域,有一個著名的、不可動搖的理念和命題:“人是權利主體,不能成為權利客體。”人力資本雖然依附於人身上,但它並不是人本身,正如人的人格、榮譽等人身權益一樣。要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只需具備兩個條件:一要具有客觀性,即獨立於人的意志之外並能為人的意識所感知和人的行為所支配;二要能夠滿足主體的物質利益和精神需要,並得到法的確認和保護。[8]人力資本就其實體形態來說,是活的人體所擁有的體力、健康、經驗、知識和技能及其他精神存量的總稱,具有客觀存在性,並能被人感知和支配的;人力資本可以在未來特定經濟活動中給有關經濟行為主體帶來合法的剩餘價值或利潤收益,[9]滿足其物質利益和精神需要,並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因此,人力資本可以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  2、 人力資本屬於法律關係客體中的物,還是人身權益?法律關係的客體基本上可以分為4類:(1)物,包括自然物、創造物;(2)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3)智力成果,包括著作、專利、商標等;(4)人身權益,包括人格權、身份權。[10]人力資本所具有的特點之一是同其載體或天然所有者不可分離,因而具有人身屬性;人力資本又是人們在保健、教育、培訓等方面進行投資形成的,能被人感知和支配,並可為其主體帶來利潤收益,[11]因而又具有財產內容和物的屬性。但由於人身權概念的內涵與外延非常明確,即是與人身密切相關的、不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12]因此從嚴格的概念界定來說,人力資本不能歸入人身權而應歸於物,是物化了的個人所具有的知識、體力和技能。
3、 人力資本具有物的屬性,是否類似於農奴社會農奴所出賣的勞動力?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現代社會的人力資本同農奴社會農奴所出賣的勞動力有著本質的差別。首先,從其載體或天然所有者來說,人力資本的載體或天然所有者享有人身自由和其他人身權利,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其人力資本的佔有、使用、收益狀況,他是權利主體而非權利客體;而出賣勞動力的農奴則一點兒人身自由權利都沒有,完全等同於農奴主所擁有的牛馬等生產資料,其本身就是物,他是權利客體而非權利主體。其次,從人力資本和勞動力的關係來說,人力資本雖由勞動力轉化而來,但二者屬於不同的範疇。勞動力是商品形態的概念,瞬間可得,不需要成本(投資);而人力資本則是資本形態的概念,是投資的產物,與物質資本相對應,具有非同質性,能夠用來分享經濟剩餘。[13]  二、 人力資本的股份化與人力資本股  馬克思指出,資本的本質屬性在於對利潤的不懈追逐,人力資本也不例外。在現時的中國,人力資本對利潤的追逐有兩個方向:一是正向追逐,即以人力資本出資組建公司,然後分享公司的未來收益;二是反向追逐,即以過去投入的人力資本分享公司積累下的未分配利潤。對於人力資本對利潤的正向追逐,於情、於理、於法都是允許和能夠接受的;對於人力資本對利潤的反向追逐,則是中國特色使然。由於中國長期以來實行不合理的工資制度,公有制企業在歷史發展過程中較多地截留了職工的應得收入,形成一定的歷史欠帳,[14]這從人力資本的角度而言就是職工人力資本的投資收益,因此從國有財產或企業公共積累中劃出一定比例向職工配送有其合理性,類似於公司以其資本公積金向股東轉增股份。
人力資本對利潤追逐的結果,是人力資本實現股份化。人力資本對利潤的正向追逐的結果,是人力資本經評估後折算成一定公司股份,成為公司總股本(註冊資本)的一部分;人力資本對利潤的反向追逐的結果,是促使公司建立職工持股制度,職工作為人力資本所有者和出資人獲贈一定的公司股份。可以看出,這是兩種不同的股份化,前者可稱為人力資本的直接股份化,後者可稱為人力資本的間接股份化。[15]  1、 人力資本的直接股份化:評估後直接折成公司股份,是公司總股本的兩個基本組成部分之一(另一個是物質資本)。這是人力資本股份化的主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