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儒家生態倫理思想的現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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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本文從“行為規範”、“精神實質”和“生態智慧”三個方面對中國古代的生態思想加以分析和闡述,指出在“行為規範”方面,儒家所主張的規範可以簡略地歸納為主要是一種“時禁”,“精神實質”主要是一種“天人合一”、與自然和諧的理性,而對保護起了重要的積極作用的生態智慧,則是儒家天人同源、道法自然的思想。

試論儒家生態倫理思想的現實價值

論文關鍵詞:儒家  生態倫理  思想

0引言

人類的迅猛發展固然帶來了物質財富的巨大增長和現在活著的人們的物質生活的改善,但也造成了生態環境的嚴重惡化,不僅給人類的後代、也給地球上所有生命的未來埋下了目前還難於逆料的隱患。這不能不使人多方反省和思考,尋求對策和出路,包括重溫古人悠久的生存智慧。

這裡所說的“行為規範”是指人們對自然界除人以外的其他生命及萬事萬物能做些什麼和不能做些什麼,指在人對待非人的生命和存在的行為上有沒有、以及有那些道德約束和限制,這些規範連同直接支援它們的思想和精神就構成了生態倫理的基本內容:“精神實質”則是指使人們遵守這些約束和限制的、屬於終極信仰層面上的根本精神和信念。而另一方面,這種精神信仰又很可能不僅僅是支援人對自然的態度和行為的,同時也是支援人們對他人及的態度和行為的,即它可能同時也是一種全面的倫、人生或者宗教信仰,是有關人的整個一生和所有生命的根本意義的精神信仰:“生態智慧”則是指與上述兩者,尤其是與行為規範有關的思想、理論和觀念以及如何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係所做的充分認識和睿智選擇。

1順應自然、禁弛有秩的行為規範

古代儒家所主張的生態倫理行為規範可以簡略地歸納為主要是一種“時禁”。作為一種關注人間社會的維持和人類的普遍生存、而不僅僅是個人修身養性的學說、古代儒家學說不是普遍地禁止或絕對地非議殺生——獵獸或伐樹,而是認為人們有些時候可以做這些事,有些時候不可以做這些事。人的生存固然離不開自然物,人在自然界也居主體地位,但人並不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對它們做任何事情。在此的要義不是完全的禁慾,而是節制人類的慾望。《禮記》“祭義”記載說:曾子日:“樹木以時伐焉,禽獸以時殺焉。”夫子日:“斷一樹,殺一獸不以其時,非孝也。”又《孟子·梁惠王上》:“斧斤以日寸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谷與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是使民養生喪死無憾也”。我們可以注意這些話對時令的強調,以及將對待動植物的惜生。不隨意殺生的“時禁”與儒家主要道德理念孝、恕、仁、天道緊密聯絡起來的趨向,意味著對自然的態度與對人的態度不可分離,廣泛地惜生與愛人憫人一樣同為儒家思想中的應有之義。”

這種“時禁”的另一面自然是“時弛”,但我們注意到,它所直接根據之“時”與其說是以人為中心,按人的需求來安排的,而毋寧說是按照大自然的節奏、萬物生命的節律來安排的,亦即按四季來安排的。人固然也在這大自然之中,同樣服從這同樣的生命的節律,但是,人又畢竟通過文明的各種刨制有了一些超越自然制約的可能,人的需求和自然與其他生命的節律有了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