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調整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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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調整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重慶調整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企業再享稅收優惠

3日,記者在重慶市科委“科技創新政策培訓會”上了解到,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了調整。新政策擴大了可申報的研發活動範圍、費用範圍,簡化了研發費用歸集和核算管理以及簡化企業申請加計扣除優惠流程,讓企業能夠享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

據瞭解,加計扣除是指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據重慶市科委介紹,原有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要求享受優惠的研發活動必須符合《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期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兩個目錄範圍,而調整後的政策改為參照國際通行做法,除規定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其餘均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納入優惠範圍。

在費用範圍方面,重慶市科委介紹,除原有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外,將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製產品檢驗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以及與研發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同時放寬了原有政策中要求儀器、裝置、無形資產等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限制。

在企業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流程方面,新政策也做了相應的簡化。“過去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必須在年度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全部有效證明”,重慶市國稅局所得稅處副處長張雪梅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調整後的程式將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簡化為備案管理,有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即可。她說,目前重慶市國稅局正在打造“電子稅務局”,今後企業還有望直接在網上申請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政策的適用範圍擴大,對從事研發的企業來說無疑是重大利好。重慶乾泰生物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劉省偉告訴記者,作為一家研發型企業,公司成立5年來通過享受加計扣除優惠,一共減免稅費約300多萬。他表示,新政策出臺之後,公司將享受到更多的稅收減免優惠,並把省下的資金全部投入到新產品的研發當中。

據悉,2014年重慶共有262戶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加計扣除金額26.4億元,減免企業所得稅6.6億元。2015年共有429戶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加計扣除金額30.8億元,減免企業所得稅7.7億元。重慶市享受該政策的企業數量、專案數量、研發費額度、減免稅額度也呈逐年上升趨勢

退役軍人、軍屬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及備案

退役士兵取得一次性退役金及經濟補助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退役士兵按照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 608 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經濟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9號)

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營業稅政策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營改增後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幹部等支援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一、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改為營改增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二、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為營改增的增值稅,以下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統稱流轉稅及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小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大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流轉稅及附加小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計算公式為:企業減免稅總額=∑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標準。

三、營改增過渡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二)款,城鎮退役士兵就業(除廣告服務外的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減免性質程式碼:01011804),自2013年8月1日開始執行,至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規定,2014年1月1日起,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的,予以前述限額(定額)扣減營業稅及附加以及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關於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自2016年5月1日起,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的,按照營改增過渡政策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過渡政策的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四、備案事項。

納稅人享受上述減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備案資料並履行備案手續:

(一)退役士兵就業營業稅優惠。納稅人在享受退役士兵就業營業稅優惠的當月辦理備案手續:

——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限額減徵營業稅(減免性質程式碼:03011805),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 份。

2.《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原件及影印件。

——2016年5月1日後,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扣減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程式碼:01011805),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提供:

1.《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原件及影印件。

2.稅務機關要求的《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等相關材料。

——新辦企業招用退役士兵限額減徵營業稅(減免性質程式碼:03011808),安置企業提供: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原件及影印件。

3.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影印件,工資發放清單、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及清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2016年5月1日後,企業招用退役士兵扣減(營改增)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程式碼:01011808),自招用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原件及影印件。

2.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等其他相關材料。

(二)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程式碼:05011803):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退役士兵與民政部門簽訂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原件及影印件。

3.《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4.取得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徵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程式碼:04011801):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享受“限額減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應按規定提交下列備案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

納稅人須妥善保管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書、檔案、會計賬冊等資料,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有:

1.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3.企業為實際僱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4.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5.每年度享受貨物與勞務稅抵免情況說明及其相關申報表;

6.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提示:納稅人對所報送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釋出)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釋出)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全行業營改增後,營業稅優惠政策執行至2016年4月30日。相關營改增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

享受隨軍家屬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享受隨軍家屬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一、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後提供應稅服務的免徵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安置隨軍家屬而新辦企業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

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後提供應稅服務的免徵增值稅)。

三、營改增過渡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款,將屬於此次營改增範圍的應稅服務專案,由原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減免性質程式碼:010118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款,將隨軍家屬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的原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自2013年8月1日或2016年5月1日起,上述個人或企業提供的應稅服務,分別按照相關營改增過渡政策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過渡政策的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財稅〔2013〕106號檔案執行至2016年4月30日。

四、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

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五、備案事項。

納稅人享受上述減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備案資料並履行備案手續:

(一)隨軍家屬就業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優惠: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免徵營業稅(減免性質程式碼:03011806);自2016年5月1日起,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免徵(營改增)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程式碼:01011806),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應提供: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師(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隨軍家屬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3.配偶的軍官證原件及影印件。

4.僱工8人(含)以上的適用新辦服務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還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工資發放清單、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及清單;職工名單,安置隨軍家屬名單,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況說明。

——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辦企業免徵營業稅優惠(減免性質程式碼:03011803);自2016年5月1日起,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免徵(營改增)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程式碼:01011809),安置企業應提供: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師(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隨軍家屬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3.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共同出具的加蓋部隊公章的“安置隨軍家屬達到規定比例企業”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4.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工資發放清單、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及清單。

5.職工名單,安置隨軍家屬名單,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況說明。

(二)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免徵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程式碼:05011801),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應提供: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師(含)以上政治機關開具的證明隨軍家屬身份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釋出)

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安置轉業幹部就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全行業營改增後,營業稅優惠政策執行至2016年4月30日。相關營改增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

享受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一、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後提供應稅服務的免徵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而新辦企業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後提供應稅服務的免徵增值稅)。

三、營改增過渡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一)款,將屬於此次營改增範圍的應稅服務專案,由原營業稅改為增值稅。財稅〔2013〕106號檔案執行至2016年4月30日。(減免性質程式碼:0101180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款規定,將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自2013年8月1日或2016年5月1日起,上述個人或企業提供的應稅服務,分別按照相關營改增過渡政策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過渡政策的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四、備案事項。

納稅人享受上述減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備案資料並履行備案手續: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優惠: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免徵營業稅優惠(減免性質程式碼:03011804);自2016年5月1日起,軍轉幹部從事個體經營免徵(營改增)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程式碼:01011807),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應提供: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師(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3.僱工8人(含)以上的適用新辦服務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還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工資發放清單、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及清單;職工名單,安置隨軍家屬名單,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況說明。

——安置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新辦企業免徵營業稅優惠(減免性質程式碼: 03011807);自2016年5月1日起,企業安置軍轉幹部免徵(營改增)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程式碼:01011810),安置企業應提供: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師(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3.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工資發放清單、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及清單。

4.職工名單,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名單,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況說明。

(二)軍轉幹部從事個體經營免徵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程式碼:05011802),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應提供: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師(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6號)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釋出)

提示:納稅人對所報送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也可以要求納稅人在申報徵期後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報備資料進行備案。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資質條件期間,備案材料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免稅,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的,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材料有留存備查的義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印證材料的,不得繼續享受稅收減免,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並依照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