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有邏輯思想但沒有邏輯學說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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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讀了馬佩教授的《駁中國古代無邏輯學論———與程仲棠教授商榷》(簡稱“馬文”)[ 1]之後,是否答辯頗感猶豫,因為“馬文”的論點論據多半屬於中國古代有邏輯學論的老生常談,在我發表的一系列論文①中已被解構,“馬文”的反駁侷限於我的《近百年“中國古代無邏輯學論”述評》一文,[ 2]而對我在其他論文中對中國古代有邏輯學論的批評則沒有任何反應。如果我也用老調重彈的方式作答,那就沒有多大意思。促使我決意答辯的,是“馬文”提出的一個“衡量中國古代有無邏輯學的標準”,那是一個流行的邏輯學定義,但定義中用以表示研究物件的關鍵詞“思維形式”是有歧義的,人們可以作不同的解釋,使得究竟什麼是邏輯學,“馬文”究竟以什麼作為衡量中國古代有無邏輯學的標準成為問題。這個問題是值得討論的。中國古代有無邏輯學的百年爭論之所以是非難定,撇開非理性的原因不說,就有一個純學理原因,就是在基本邏輯觀即對邏輯學的研究物件的看法方面存在重大分歧。隨著爭論的深化,將不可避免地引起不同邏輯觀的交鋒。按照我的邏輯觀,中國古代有邏輯思想,但沒有邏輯學;“馬文”的衡量中國古代有無邏輯學的標準的後果,就是導致邏輯學與邏輯思想兩個不同概念的混淆。

中國古代有邏輯思想但沒有邏輯學說論文

下文就圍繞這個主題展開討論,以答覆馬佩教授。一、兩種不同的邏輯觀“馬文”給邏輯學下了一個定義:“邏輯學就是關於思維形式及其規律的科學”。並說:“有了邏輯學的這個定義,也就有了衡量中國古代有無邏輯學的標準”。問題在於“思維形式”究竟何所指?對此人們歷來就有兩種不同的解釋,即廣義的解釋和狹義的解釋,實際上代表著兩種不同的邏輯觀。一種邏輯觀是以廣義的思維形式作為研究物件。廣義的思維形式是指反映客觀現實的思維形態,包括概念、命題(判斷)、推理和論證,它們是內容與形式的統一體。匈牙利邏輯學家貝拉·弗格拉希就是這種邏輯觀的一個代表,他同樣認為:“邏輯學是關於思維的形式和規律性的科學。”何謂“思維的形式”?他解釋道:“概念和判斷就是思維的形式。馬克思和恩格斯也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思維的形式'這個用語的。”

並強調:“思維的形式根本不能同內容分開”。[ 3] 464可見,他所謂“思維的形式”是指包含具體內容的思維形態。把思維形態當作邏輯學的研究物件,將不可避免地得出邏輯學有階級性的結論。弗格拉希說:“邏輯學中應該包含著政治”,[ 3] 6邏輯學的階級性呼之欲出。在上世紀50年代對我國邏輯學界有過重大影響的蘇聯邏輯學家斯特羅果維契,也從思維形式的廣義解釋[ 4] 9- 10出發得出結論:“形式邏輯也和任何科學一樣是有黨性的”。[ 4] 330另一種邏輯觀是以狹義的思維形式作為研究物件。狹義的思維形式是指不含具體內容的概念形式、命題形式(判斷形式)、推理形式和論證形式,一般由變項與邏輯常項組成(簡單的概念形式和命題形式可由概念變項或命題變項單獨構成,不含邏輯常項①)。就傳統邏輯而言,狹義的思維形式是用概念變項或命題變項代替思維形態中的具體概念或具體命題的結果,所以撇開了思維的具體內容;同時,經過對變項的解釋可以表示思維的“抽象內容”或“基本內容”。②思維形式的狹義解釋是蘇聯哲學界在上世紀50年代初對邏輯學問題的討論中提出的。此前,以廣義的思維形式作為研究物件的邏輯觀支配了哲學界,從這種邏輯觀出發,人們得出邏輯學是上層建築因而有階級性的結論,蘇聯《哲學問題》雜誌發表的《邏輯問題討論總結》起了作用,指出“思維的形式和規律… …不是基礎上面的上層建築,所以沒有階級性,而具有全人類的'性質。”其根據就是對思維形式的狹義解釋:在考察思維的形式時,“形式邏輯撇開了概念、判斷、推論的具體內容”。

這些觀點在我國獲得廣泛的認同和進一步的發展。金嶽霖主編的《形式邏輯》首先區分了“思維形態”與“思維形式”,把概念、判斷、推理與論證稱為“思維形態”,把不含具體內容的思維形式界定為形式邏輯的主要研究物件。該書對思維形式的狹義解釋的重要發展是:把變項引入思維形式的概念,當作思維形式的必要的組成部分;並且把用概念變項或命題變項取代思維形態中的具體概念或具體命題,當作建立思維形式的基本手段。③我拒斥前一種邏輯觀,而認同後一種邏輯觀。從我看來,廣義的思維形式不是邏輯學的研究物件,狹義的思維形式(下文將省略“狹義的”三字,我所謂“思維形式”均就其狹義而言)才是邏輯學的研究物件,有效的推理形式和思的思維形式作為主要研究物件的科學”。[ 7] 388我所謂邏輯學指的就是形式邏輯。“馬文”所謂“思維形式”是有歧義的,有時就其狹義而言,有時就其廣義而言;有時能指(字面)屬於狹義,所指(意義或物件)卻屬於廣義。所以,所謂“衡量中國古代有無邏輯學的標準”本身就包含雙重標準。

這就成了混亂之源。且讓我們剖析幾段引文:1.“馬文”說:“兩千年的傳統邏輯發展史也足以證明,邏輯學是關於思維形式(概念形式、命題形式、推理形式、論證形式等)及其規律的科學。”這裡所謂“思維形式”,從能指看,是就其狹義而言的。不過,只是表面文章,問題在於作者不瞭解傳統邏輯的思維形式是用變項代替思維形態中的具體概念或具體命題的結果,所以全篇沒有一句提及變項,不含變項的所謂“概念形式”、“命題形式”、“推理形式”、“論證形式”全部是空話。

維形式的規律則是主要的研究物件。在思維形式的狹義解釋下,思維形式的規律即邏輯規律是指命題形式中的永真式。一個邏輯系統的核心部分就是由一切有效的推理形式的集合和一切永真式的集合所組成的並集,對本系統的論域而言,並集中的每一個元素都滿足正確思維的必要條件。所以,我給邏輯學下的定義是:“形式邏輯就是一門以滿足正確思維必要條件2.“馬文”說:“既然推理形式只是邏輯學的主要研究物件,那麼它次要的研究物件是什麼?它們也只能是推理形式以外的其他一些思維形式:概念、命題、論證等。概念是思維的細胞,命題是推理的前提和結論,而推理又只是論證的部分、因素。因此,沒有對概念、命題、論證等思維形式的研究,也就不可能有對推理形式的真正研究。”當作者論及“推理形式”時,指的是一種思維形式;當作者論及“概念、命題、論證”等“思維形式”時,指的卻是思維形態。作者說:“概念是思維的細胞”。

概念是一種思維形態,可以說是“思維的細胞”,但不是思維形式的細胞,概念變項才是思維形式的細胞。作者又說:“命題是推理的前提和結論”。命題也是一種思維形態,含變項的命題形式才是思維形式,構成具體推理的前提和結論的是命題,但構成推理形式的前提和結論的是命題形式。這兩個說法表明:在作者的思想上,概念與概念形式不分,命題與命題形式不分。看來,作者有一個奇怪的設想:在邏輯學中主要研究物件是推理形式;次要研究物件是概念、命題、論證等思維形態。這就導致雙重標準:在衡量有無推理形式的研究時,以思維形式的狹義解釋為準;在衡量有無概念、命題、論證的研究時,則以思維形式的廣義解釋為準。雙重標準必然導致矛盾。如果以概念作為推理形式的“細胞”,以命題作為推理形式的前提和結論,那麼推理形式就變為具體推理,所謂“推理形式”不過空有其名。如果“推理形式”名符其實,那麼它的構成部分或者以它作為“部分、因素”而構成的整體就不能是思維形態。所以,“馬文”關於邏輯學的主要研究物件是推理形式的觀點,與次要研究物件是概念、命題、論證等思維形態的觀點互相矛盾。

3.“馬文”說:“認為唯有像西方傳統邏輯那樣,既用自然語言,又用一定的符號公式來論述推理形式,才能算是對推理形式的研究,這也是一種片面性。對推理形式的論述可以有不同形式,西方傳統邏輯的論述方式是一種形式,中國古代邏輯完全用自然語言來說明推理形式也是一種形式。”“馬文”提出“對推理形式的論述可以有不同形式”,可以有西方形式和中國形式,就等於提出推理形式有雙重標準,即西方標準和中國標準。難道推理形式也有中西之分?推理形式是邏輯學的核心概念,如果推理形式有雙重標準,那就意味著邏輯學也有雙重標準。何謂推理形式?金嶽霖主編的《形式邏輯》的看法值得參考,該書指出:“推理形式是用概念變項或判斷變項去代替具體推理中的具體概念或具體判斷的結果;推理形式是由概念變項或判斷變項所組成的一組判斷形式。”這是推理形式的定義,也就是推理形式的普遍標準———放之四海而皆準。

在傳統邏輯中,變項用形式語言表示,①邏輯常項用自然語言表示如果還要追問何以中國古代的邏輯思維不能發展出半形式化和系統化兩種能力,那就要從中國文化的終極關懷尋找根源,對此,我已有專文作答。

四、餘論:為“據西釋中”的“合法性”辯護  最後,還應該對“馬文”提出的“應徹底摒棄`據西釋中'論”的主張作出迴應。“馬文”的主張涉及一個問題:在中國古代名辯理論與邏輯學的比較研究中,“據西釋中”的詮釋方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或合理性?這實質上就是邏輯學是否有全人類性的問題。我的回答是肯定的。邏輯學同其他科學一樣,有別於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具有全人類性而沒有民族性,沒有東西方之分,正如沒有“西方几何學”與“東方几何學”或“西方物理學”與“東方物理學”之分一樣,“西方邏輯學”與“東方邏輯學”之分也不能成立。“據西釋中”的“合法性”的根據即在乎此。邏輯學從西方傳入後,逐漸成為我國現代文化的組成部分。正如我所說,“`西方邏輯'是一個只具有歷史意義而沒有現實意義的概念”。[ 22]今天學校所傳授的、人們所研究的邏輯學,就其歷史來源而言,是“西方邏輯學”;就其現實意義而言,是全人類全世界共享的邏輯學,作為計算機理論基礎的是這種邏輯學,被聯合國“教科文”列為七大基礎科學之一的是這種邏輯學。有的人卻偏要給全人類的、世界性的邏輯學扣上“西方”的帽子,視為異己、異端,這是自外於人類文明,自外於世界學術,是“義和團”心態在學術上的表觀。回顧西風東漸之初,西文logic一詞的翻譯就大費躊躇,先後被嚴復、王國維、孫中山意譯為“名學”、“辨學”、“理則學”,從日本也引進“論理學”的譯名,但人們發覺沒有一個譯名與logic的含義相當,最後只好音譯為“邏輯”。這說明中國文化根本就沒有造就“邏輯”這門學問,否則何至於連logic的意譯也找不到?根據什麼說中國古代的名辯理論合乎或不合乎邏輯,屬於或不屬於邏輯學呢?不以“西方邏輯學”為根據,難道自封、自詡、自吹、自以為是?所以,無論中國古代有邏輯學論或中國古代無邏輯學論(簡稱“兩論”)都不得不按照“據西釋中”的方法行事。拆穿“據西釋中”的“西”字的西洋景,化解其民族情結,其實就是指邏輯學,“據西釋中”無非是說以邏輯學作為根據對中國古代名辯理論進行詮釋,在世界現代學術體系的框架中重新認識它的意義。兩論的分歧不在於“據”,而在於“釋”:正確詮釋還是過度詮釋?“據西釋中”的不可避免性使“馬文”陷入尷尬的弔詭:“摒棄`據西釋中'”的主張遭到主張者的摒棄。《荀子·正名》說:“辨異而不過,推類而不悖;聽則合文,辨則盡故。”

“馬文”詮釋道:“其中特別是`辯則盡故',也就是邏輯理論中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作者還特地加了個註釋:“《正名》篇中充足理由律的提出比萊布尼茨的提出要早一千多年。”這是不折不扣的“據西釋中”。“辯則盡故”,“家常話耳”,含糊而籠統,若不根據“西方邏輯學”的充足理由律加以詮釋,如何能重新整理它的意義,抬高它的價值,用以證明“中國古代邏輯學”研究了邏輯規律?這也是典型的過度詮釋。充足理由律是演繹邏輯的規律,只有演繹邏輯才有邏輯規律可言;荀子所謂“辯則盡故”是在“推類”的語境中提出的,“推類”就是類比推理,屬或然性推理,沒有邏輯規律可言,把“辯則盡故”說成“充足理由律的思想”,純屬牽強附會;所謂“《正名》篇中充足理由律的提出比萊布尼茨的提出要早一千多年”,不過是無稽之談。“馬文”還把古代名辯家的其他言論詮釋為“直言命題”、“假言命題”、“選言命題”、“命題形式”、“推理形式”、“假言聯鎖推理”、“兩難推理”、“歸謬法”、“邏輯規律”、“邏輯規則”,如此等等,姑不論屬正確詮釋還是過度詮釋,都是“據西釋中”,這些加引號的概念無一不來源於“西方邏輯學”,沒有哪一個是中國的出土文物。可見,若不靠“據西釋中”,“馬文”關於中國古代有邏輯學的論證就無從建立,又如何可能將其“徹底摒棄”呢?一方面高調主張“應徹底摒棄`據西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