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印度基礎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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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印度基礎教育改革

淺談印度基礎教育改革

一、獨立以來印度基礎教育改革的特點

近代印度基礎教育由於受到英國殖民統治的影響,形成了較為西化的教育價值及體制。在1947年擺脫了英國的殖民統治之後大力發展教育事業,尤其是基礎教育與高等教育。1950年頒佈的憲法規定:“國家應該努力在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10年內為所有14歲以下的兒童提供免費義務教育。”這是印度政府第一次明確地把實施6-14歲的八年免費義務教育寫進憲法。從60年代起印度政府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與法規去發展本國的基礎教育,這些政策與法規與印度政府在基礎教育課程、教學、管理與教師培養與培訓等方面進行的一系列改革緊密聯絡。經過近半個世紀的發展,印度的基礎教育事業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例如基本統一了全國中國小學制、女童的輟學率有所降低、初等教育經費佔教育總經費的比例劇增、中國小入職教師的學歷有所提升等。印度的崛起在於其擁有數量眾多的高素質人才,而這主要得益於其構建了一個自上而下的完整的教育體系。基礎教育作為這座教育大廈的根基,其作用不言而喻。以下將從課程、教學內容與方法、教育管理體制、教師培訓體系等方面著眼,分析其獨立以來印度基礎教育改革的特色,以便為我國基礎教育改革提供參考素材。

(一)課程改革秉持凸顯民族文化的原則

印度中央政府機構全國教育研究與培訓委員會(NCERT),分別於1988年、2000年、2005年釋出了國家課程框架,這3個版本的國家課程框架對於課程的關注點以及期望達到的目標各不相同。《2000年國家課程框架》希望初等和中等學校教育應當在價值觀、強化民族性、體現學生觀的課程總體目標等方面開創新景象。《2005年課程框架》則力求課程內容能夠達到促進全球化與本土化的和諧統一,維護多元與促進平等,為學生減輕學習壓力的目標。以上三個版本的課程框架都倡導課程內容要注重體現民族文化,凸顯民族性,這與印度政府敏銳的洞察力和國家長久的歷史息息相關。同屬於文明古國的我們也應該時刻保持著這份敏感,這樣才不易在世界文化之林中迷失自己。

(二)教學內容注重與社會的整合

1968年釋出的《國家教育政策》就基礎教育階段的教學內容提出了以下三點意見:第一,實施10+2+3學制。10年的普通教育,2年的高中教育或中等職業階段教育,3年的高等教育。10年的普通教育包含了8年初等教育加上2年國中教育,其中8年的初等教育又分為5年初級國小(初小)和3年高階國小(高小)。第二,三種語言方案。在印地語言區所學的三門語言為地方語、英語、現代印度語。非印地語言區所學的三門語言為地方語、印地語、英語。第三,設定各個階段的教學內容。初等教育階段設定了科學、數學、勞動體驗、社會科學、藝術和音樂、健康和體育、德育、綜合課等學科課程。國中階段設定了數學、自然科學、歷史、地理和公民、體育、藝術、道德教育與精神教育、勞動和社會服務等學科課程。高中階段開設了現代印度語、第三外語、勞動教育、體育、道德與價值觀教育、藝術和手工教育等學科課程。1986年頒佈的《國家教育政策》中增加了價值觀教育、勞動實習、環境教育、人口教育以及科學教育等課程內容。在《2000年國家課程框架》新增了太空技術、生物技術、基因學、能源環境教育等課程。由於本著要實現減輕學生學習負擔的目標,《2005年國家課程框架》大幅削減了印地語的課程內容,由原來的每年學習15章降為8章,並在一、三、六、九和十一年級取消印地語的課本。獨立後的印度基礎教育階段教學內容隨著印度社會的不斷髮展而變革,教學內容不僅包括學生日常生活生產所必需的基本知識、技能,還涵蓋了關於公民教育、人文素養等方面的知識。伴隨著印度的大國戰略,當今世界科技發展主流的知識也被包含在教學內容之中。

(三)教學方法更注重發揮學生的自主性

《1986年國家教育框架》中指出:“一種熱情的、受歡迎和鼓勵的方法,關注的是兒童的需要,是兒童上學和學習的最大動機。應該在初小階段採用一種以兒童為中心和以活動為基礎的學習過程”。《2005年國家課程框架》要求教師在學生建構自己的知識結構中發揮積極的作用,鼓勵孩子用他們自己的話與自身的經歷回答問題,而不是死記硬背或是隻用一種方法獲得正確的答案。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實現這些目標需要教師首先明確教學的動機及自己的角色,教師要將自己定位於學生知識建構促進者的角色,積極地為學生挑選學習任務與問題,以便使他們實現發展自己的潛力。其次要注意課堂中的討論環節。《2005年國家課程框架》指出我們不能接受統一的答案,也不能接受所有型別的答案。我們必須問我們自己為什麼只要求孩子們給出問題的答案。在課堂上教師採用討論的方法固然可取,但是對於學生討論的結果教師自身也要做針對性的處理,不能‘一網收’。對於正確的觀點要及時表揚,對於錯誤的觀點也要指出其不足,幫助學生分析不足的原因。最後要為學生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氣氛。學生知識建構的主動參與涉及調查、探索、質疑、辯論、應用與反思,從而導致理論的建立與理念的產生。學校要提供這種機會,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適時的採用談話法、參觀法、發現法等教學方法相結合,為學生創造一個有利於知識建構的良好的學習氣氛。

 (四)教育管理體制堅持中央與地方合作制

獨立後的印度教育繼承了英國遺留下來的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管理制,並在本國的憲法中對其管理許可權作出了相關規定。這種合作制的'特點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對教育事業負責,每個邦與中央直轄區都設定一個邦教育部,負責區域內教育事務管理,而邦以下的行政區劃分較為複雜,全國不統一。在國小內部負責管理職責的是校長,私立國小設立管理委員會,由校長與管理委員會共同實施學校的行政管理,而且在學術上要接受邦行政部門的監督。另外,印度還重視社群參與教育管理工作。1986年《國家教育政策》中鼓勵中央教育部門要分散權力並創造一個教育機構自治的風氣,對於民眾的參與給予高度的評價。印度的許多國小為了鼓勵家長與社群參與學校的管理還成立了家長與教師協會(PTAS),希望能從協會成員之中得到好的建議與經費的支援。這種合作制的管理模式有利於協調各方發展教育的主動性與積極性,也避免了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帶來的種種弊端,但該合作制要處理好中央與地方權力制衡的關係,否則就會出現權力濫用的局面。

(五)形成了系統化的教師培養體系

印度政府認為教育改革首先要提高教師的效率,而教師專業化的準備則被視為提高教育質量的關鍵環節,教師教育的專案準備的充分與否影響到整個學校學習的質量。為了迎合教師專業化的需要,印度政府採取了下列措施:第一,成立專門負責教師培訓的機構。中央成立國家教師教育委員會(NCTE),負責教師教育的質量標準工作;各個邦政府成立邦教育研究與培訓委員會(SCERT),負責管理區域內教師教育工作;邦內的縣成立了縣教育與培訓學院(DIET),負責縣內教師的職前與在職培訓。中央、邦、縣之間形成了相互銜接的完整的培訓體系。第二,教師職業有嚴格的入職資格標準。職前教育階段對於教師資格的標準及培訓的要求如下:初小階段教師要在高中畢業後再接受2年的專業教育;高小階段教師要在大學本科畢業後後再接受一年的專業訓練;國中教師需要在獲得文學或理學學士學位後再接受一年的專業的訓練;高中教師則需要在獲得文學或理學碩士學位的基礎上再接受一年的專業訓練。第三,制定統一的教師教育培訓課程。印度政府在2009年頒佈的《教師教育國家課程框架》中對於教師教育課程的規定為國小階段的教師教育課程分為理論,實踐教學,實踐工作三部分。理論部分主要包括印度國小的現狀及爭議的問題,實踐教學主要指學校的實踐教學、模板課程的觀摩。實踐工作包括了勞動教育與學校、社會的互動。嚴格的入職門檻,豐富的教師培訓科目,系統化的教師培養機構造就了一批高素質的教師,也促進了國小階段教學質量的提高。與其國情相似的我們,是否要借鑑鄰國的這種舉措呢?

二、印度的基礎教育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一)更新課程觀、學生觀,提高對基礎教育的重視程度

從印度教育部門公佈的的三個版本的國家課程框架中我們可以看出其課程設定不僅僅要滿足社會、學生髮展的需要,還力求實現課程的本土化與全球化的和諧統一、多元化與生活化相結合,注重對學生公民意識的教育並要求在課程目標中體現出學生觀。傳統的學生觀是把學生視為知識接受的容器,而不是學習活動的主體。這種學生觀抹殺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也否定了學生是知識建構者這一角色。把學生視為知識建構者,這是對學生學習主體地位的肯定,也是我國新課改倡導的建立和諧、民主師生關係的客觀要求。印度政府長期堅持基礎教育與高等教育同時發展的戰略,重視對教育的資金投資,這是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但在實際實施的過程中不能偏其一方,以至於出現類似於印度這樣國內高等教育階段人才輩出,而義務教育至今未普及的狀況。

(二)加大政府資金的投入力度,保障相應的法律政策的執行與實施

一個意識到基礎教育重要性的民族,才是一個具有長遠眼光與巨大發展潛力的民族。國家不僅要意識到基礎教育的發展的重要性,還必須在資金上予以大力的支援。財政部門應設定專項資金,促進農村、偏遠山村、邊疆地區學校基礎設施的改善。政府部門應建立健全有利於基礎教育發展的相關法律,嚴格監督已經頒發的法律法規的執行與實施情況,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印度在普及本國8年的義務教育過程中採取了若干有利於推進基礎教育發展的措施,包括了縣初等教育計劃(DPEP)、普及初等教育計劃(SSA)、免費午餐方案(MDM)、非正規教育計劃、“黑板行動”計劃等。這些措施也為我們普及偏遠地區、貧困落後地區的義務教育提供了借鑑。

 (三)健全教師培訓機制,豐富教師培訓課程的科目

教師是教學活動的組織者、引導者,教師職業素養的高低影響課堂教學的質量的好壞,進而影響學生學習的效果。提高教師職業素養的主要途徑是通過專業的職前教育與在職培訓,因此建立健全教師培訓機制就變得尤為必要。這種需求使得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首先要建立從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教師培訓機構;其次,要科學設定每個教育階段教師教育課程,有針對性地對各地、各個教育階段的教師進行專業培訓;再次,要緊跟時代發展的需要,不斷地更新教師教育課程內容,豐富教師培訓課程的科目,合理分配教師教育的課時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