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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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 準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辦法

從2014年10月1日起,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沒有實施績效工資的,從 應納入績效工資的專案中納入。調整後的崗位工資標準,專業技 術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 管理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770 元,工人由現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別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 薪級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由現行的80元至2600元 分別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現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別 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調整後的工資標準見附表1至3〉。

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後,績效工資水平相應減少(各 崗位等級減少額度見附表4〉。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見習期和初期工資標準。提高後的標準為:國中畢業生每月 1190元,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每月1220元,大學專科畢業 生每月134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139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 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 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獲得碩士學位的 研究生每月158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 人員績效工資水平相應減少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區結合當地實際 情況確定。

(二)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中國小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 高 10^。

三、建立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

落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要求,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今後基本工資標準原則上每年或每 兩年調整一次,近期每兩年調整一次。如遇發生金融危機、重大自 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基本工資標準延後調整。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的具體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研究擬訂,按程式 報批後組織實施。

四、經費來源

這次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所需經費,按單位型別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係,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 對部分地方所需財政負擔經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 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五、組織實施

(一)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 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 派、各人民團體所屬在京事業單位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 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 體實施;各地區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在京外單位〔少數部 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各地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擬訂本地 區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 本工資的具體辦法,按程式報批後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實施辦法,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其他市(地、州、 盟)和各縣(市、區、旗)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三)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後,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財政部門要重新核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各單位嚴格按核定 的績效工資總量執行。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實施方案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本實施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