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檔案整理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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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檔案整理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縣人事檔案管理,維護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完善人力資源社會化服務體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管人事檔案範圍是:

(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政府系統機關及所屬的事業單位、直屬事業單位(教育、衛生系統除外)的正式幹部職工;

(二)各類縣屬國有、集體企業和民營企業、私營企業、民營非企業等非國有單位幹部職工;

(三)辭職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以其他方式與原單位脫離了工作關係的國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幹部職工;

(四)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各類畢業生;

(五)實行人事代理的單位幹部職工、各類畢業生;

(六)自費出國、出境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七)合資、三資企業的中方僱員;

(八)其他社會人才。

第三條 人事檔案管理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人事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檔案管理科室是縣政府系統人事檔案管理機構,按管理許可權負責縣政府系統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一)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幹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人事檔案由政府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管理;

(二)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受用人單位和個人委託,可以管理全縣範圍內幹部職工人事檔案;

(三)嚴禁其他未經授權的任何單位(包括其他行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內設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檔案室)管理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和本人人事檔案;

(四)凡不具備人事檔案管理許可權,擅自管理社會人才人事檔案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本辦法施行後三個月之內向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移交人事檔案。

第五條 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幹部檔案工作條例》之規定,認真做好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認真做好與人事檔案管理有關的各項人事代理等社會化服務工作。人事代理社會化服務內容有:

(一)按國家規定核定存檔人員的連續工齡,調整記載檔案工資;

(二)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認定,辦理職稱考評的有關手續;

(三)辦理因公或因私出國、出境政審及相關手續;

(四)負責為辦理人及代理人員出具有關婚育證明;

(五)按黨章、團章有關規定接轉黨、團組織關係;

(六)負責人才引進工作,辦理人才集體戶口掛靠手續;

(七)辦理實行人事代理的各類應往屆畢業生的聘用合同備案管理手續;

(八)為參加工作滿一年的各類大中專畢業生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九)辦理與聘用單位的聘用合同鑑證手續;

(十)辦理確因人才流動等原因失去原有身份的身份認定手續;

(十一)代辦社會養老保險及其他保險;

(十二)協助辦理與人事檔案管理相關的其它服務事宜。

第三章 人事檔案的轉遞

第六條 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在收到檔案後應進行嚴格的檢查,若發現轉來的檔案材料不整齊或不完整、不清楚,應要求原管理單位補齊或查清。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收到檔案後應在回執單上簽名蓋章並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未退回者轉出單位應去函催問,以防丟失。

第七條 人事檔案轉遞,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轉遞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檔案轉遞通知單"的專案詳細登記,嚴密包封。

第四章 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

第八條 人事檔案材料包括如下內容:

(一)履歷材料;

(二)自傳材料;

(三)鑑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學歷和評聘專業技術職稱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績、培訓成績表和評審表、考績、審批材料);

(五)政治、歷史情況的審查材料(包括甄別、複查材料和依據材料、黨籍、參加工作時間等問題的審查材料);

(六)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

(七)獎勵材料(包括科技和業務獎勵,英雄模範先進事蹟);

(八)處分材料(包括複查材料,免於處分的處理意見);

(九)錄用、任免、聘用、轉業、工資、待遇、出國、退(離)休、退職材料及各種代表會代表登記表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參考的材料。

第九條 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與各單位的聯絡,認真做好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和歸檔工作。

(一)要經常收集各單位在職務晉升、流動、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職工德、能、勤、績的.材料,充實檔案內容;

(二)可根據工作需要及檔案中缺少材料的情況,有計劃地佈置填寫幹部職工履歷表,作鑑定、寫自傳等,並及時將這些材料補充進人事檔案;

(三)有關用人單位和部門要建立主動向人事檔案管理部門送交人事檔案歸檔的工作制度,確定專人報送,及時將新形成的檔案材料送交人事檔案管理部門;

(四)收集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鑑別,屬於歸檔的材料應真實、完整,文字清楚,物件明確,手續完備。需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蓋章簽字後方能歸入人事檔案;

(五)影印件不能作為歸檔材料。不屬於歸檔範圍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經過鑑別,可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凡銷燬材料,必須詳細登記,並報請主管負責人審查批准;

(六)屬於應歸入人事檔案的材料,均應按照《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進行整理立卷;

(七)人事檔案材料,須統一使用十六開規格(19cm×26cm)的辦公用紙,使用藍黑或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或紅色及純藍色墨水和複寫紙書寫;

(八)在整理人事檔案過程中,要防止丟失檔案材料和擅自洩露檔案內容,不得擅自塗改、抽取、銷燬或偽造社會人才人事檔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