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工資”存在的弊端及其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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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是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也是企業最重要的現金結算款項,但由於主體的利益驅動和會計職員對“老闆”存在著明顯的依附關係,應付工資也是較為輕易出的一種活動負債,所以對應付工資存在的弊端進行,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應付工資”存在的弊端及其審計

一、應付工資存在的弊端

(一)虛報員工人數,虛增應付工資,轉移應付工資。主要表現為:有的單位虛增調進員工,擴大應付工資;有的單位則不刪除調出員工姓名,增加應付工資;有的單位故意不刪除死亡職工,虛增應付工資;甚至有的單位乾脆虛列員工姓名,無中生有,擴大應付工資。並將其金額轉進“小金庫”。

(二)冒領工資、貪婪佔用。主要表現為:有的會計職員利用單位臨時工的活動性特點,捏造臨時工用工人數、多報加班天數、夜班費,串通舞弊擴大工資,然後冒領工資,侵佔工資款項,貪婪佔用。

(三)工資不正確,擴大工資總額。主要表現為:有的不該列進應付工資總額的獨生子女補貼,職工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職工離退休支出、勞動保護費、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列支於工資總額,擴大工資總額;有的固然工資總額專案正確,卻在工資加計總數時混水摸魚,擴大工資總額。

(四)借雞生蛋,損公肥私。主要表現為:有的會計職員將代扣款項瞞天過海,佔為己有;有的單位將代扣款,如代墊的房租、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根本不扣,而是作為福利分給職工。

(五)利用工資用度調節本錢,調控利潤。主要表現為:有的單位為了調節當期損益,將不該列進工資用度的用度列進工資用度,將不該列進生產本錢的工資列進了生產本錢,在治理用度和製造用度之間進行調節;有的單位偏離工資分配的正確分配,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進行調節,在主要產品和在建工程之間進行調節,從而調節本錢,達到調控利潤的目的。

二、應付工資的審計

(一)制定公道的應付工資審計目標,為實現應付工資審計指明方向。應付工資審計目標具體包括:

(1)明確應付工資的提取和支出依據的合規性;

(2)明確應付工資期末餘額的真實性和正確性;

(3)明確應付工資分配的公道性;

(4)明確應付工資總額的正當性;

(5)明確應付工資報表表露的恰當性。

(二)確定的應付工資審計程式,使應付工資審計不偏離審計目標並有條不紊地進行,從而進步審計工作的質量。

從廣義上來說具體審計程式如下:

(1)應付工資業務控制制度審計;

(2)應付工資業務處理流程審計;

(3)應付工資會計資訊審計。

(三)及時對應付工資業務控制制度進行審計,為實現應付工資審計目標打下堅實的基礎。具體包括:

(1)是否對應付工資建立了授權批准控制。如工資單的增加、廢除和改變是否在取得有關部分負責人正式簽發的書面通知書,由專門規定的行政治理職員或人事部分批准的職員辦理。工資單的總計是否由工資部分編制,並呈報總會計師批准後,才開具支票和工資通知單付款。加班工時和工時卡是否由部分主管書面批准,才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工資單中的扣款事項是否做到每筆扣除數都有書面授權,並符合政策和的要求等;

(2)是否對應付工資所涉及事項進行了稽核控制。如工資銀行賬戶是否每月由不參與工資單編制或分發工資的`職員進行核對與調節。划進“生產”的工時是否與有關工資記錄逐月核對調節;

(3)是否對不相容職務實行了分離控制。如批准實際工時職員是否與編制工資單職員的職務分離。保管人事記錄和工資檔案職員是否與發放工資職員的職務分離。簽發支票職員是否與負責編制工資單職員的職務分離。簽發支票職員是否與空缺支票保管職員的職務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