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氏春秋》的生態倫理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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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氏春秋》的生態倫理觀
[關鍵詞:《呂氏春秋》;環境保護;思想 
  [論文內容提要:春秋戰國時期是百家爭鳴的學術繁榮時期,思想家們從不同的角度出發,進行著多方面的理論探討,其中不少學者在資源、環境保護方面提出了中肯的觀點。《呂氏春秋》作為中國古代以儒家學說為主幹,以道家理論為基礎的理論鉅著,是對戰國百家爭鳴時代的文化成就的總結,其中蘊涵的樸素的生態倫理觀很值得去探討,其環境思想至今仍有深遠影響。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在非正式報告《只有一個地球》中指出:“當前大多數環境問題都是來自於人類人類對生態系統的錯誤行動。我們把征服自然看做是人類的進步,這就意味著常常因為我們的錯誤行動而破壞了自然界。”可見,環境問題已經成為與人類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而早在兩千多年前所著的《呂氏春秋》中就反映出了諸多環境保護思想和意識,留下了珍貴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歷史文獻資料。 
  《呂氏春秋》成書於秦王政八年,是我國古代第一部有組織有計劃集體編撰的大型學術著作,“集論以為八覽、六論、十二記,二十餘萬言。以為備天地萬物古今之事。”《呂氏春秋•序意》寫道,有人問這部書中《十二紀》的思想要點,呂不韋有明確的回答。他說:“嘗得學黃帝之所以誨顓頊矣,爰有大圜在上,大矩在下,汝能法之,為民父母。蓋聞古之清世,是法天地。凡十二紀者,所以紀治亂存亡也,所以知壽夭吉凶也。上揆之天,下驗之地,中審之人,若此則是非可不可無所遁矣。天日順,順維生,地曰固,固維寧,人曰信,信維聽。三者鹹當,無為而行。行也者,行其理也。行數,循其理,平其私。”也就是說,要調整天、地、人的關係使之和諧,要點在於無為而行。呂不韋的這段話,很可能是當時說明《呂氏春秋》中《十二紀》寫作宗旨的序言,全書的著述意圖,自然也可以因此得到體現。書中還記載了豐富的有關農業災害方面的內容。這些記述多能和《春秋左傳》的記載相對應。書中提出自然界的萬千生物各有其執行的規律,人們應當認識這些規律,遵循這些規律,才能避免災禍的發生。在揭示違背時令將招致災害時,蘊涵有一定的災害預防思想。 
  《呂氏春秋》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規定的極為詳細,稱為“四時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澤不敢灰,繯網苴罘不敢出乎門,罛罟不敢入乎淵,澤非舟虞不敢緣,為害其時也。”即在規定的季節中,禁止隨便進山砍樹,禁止割水草燒灰,禁止打鳥狩獵,禁止捕撈魚鱉。這種思想認為要減少或避免自然災害,就要有一個立足於長遠、防患於未然的長效措施,要對生態資源進行保護和有節制的開發。《呂氏春秋》還包含有應正視自然災害、從容應對災害的思想。由於《呂氏春秋》是先秦典籍中惟一可知確切成書年代的著作,他在中國災害史和環境史中應居有重要的地位,書中的災害防禦思想至今仍有一定的借鑑意義。這種思想正是尊重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權的表現,這些認識不斷明確並逐步深化完善。 
  在《呂氏春秋》十二紀中,把春夏秋冬四時各分為孟、仲、季月,共十二個月,論述了各月的天象、地上萬物生長的規律以及各月應作的農事、氣候和環境保護事宜。其中寫到:“孟春之月:禁止伐木,無覆巢,無殺孩蟲、胎夭、飛鳥,無?無卵。仲春之月:無竭川澤,無漉陂池,無焚山林。季春之月:田獵罼弋,罝罘羅網,喂獸之藥,無出九門。孟夏之月:無伐大樹,…… 驅獸無害五穀,無大田獵。仲夏之月:令民無刈藍以染,無燒炭。季夏之月:令漁師伐蛟取鱉,升龜取黿。…… 樹木方盛,…… 無或斬伐。孟秋之月:鷹乃祭鳥,始用行戮。季秋之月: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仲冬之月:山林藪澤,有能取疏食田獵禽獸者,野虞教導之。…… 日至短,則伐林木,取竹箭。”這種生態整體思想,主張對自然資源利用有度,是保護生態環境的具體規定。現代科學已經證明,自然界是按照自身的本性運轉的。為了取得自然平衡,總是通過相輔相成進行調節,形成一個有秩序有規律的統一整體。既然自然是一個統一整體,如果把人為的因素強加到自然中,就必然使自然失去平衡,引起各種不良現象出現《呂氏春秋•孟春紀》:“孟春行夏令,則風雨不時,草木早槁,國乃有恐。”《季春紀》:“季春行冬令,則寒氣時發,草木皆肅,國有大恐。”《仲夏紀》:“(仲夏)行秋令,則草木零落,果實早成,民殃於疫。”《仲秋紀》:“仲秋行春令,則秋雨不降,草木生榮,國乃有大恐。”《淮南子•時則》:“孟春行夏令,則風雨不時,草木早落,國乃有恐.一季春行冬令,則寒氣時發,草木皆肅,國有大恐。”仲秋行春令,則秋雨不降。草木生榮,國有大恐。”違背了“時序”、“時政”,則可以導致山林“草木”的生命秩序的破壞,由此甚至可能危及國家的安定。 
  戰國時代正處於農業文明初期,各諸侯國為富國強兵,爭城奪地,致力於修路、打仗、開荒,毀掉了不少森林和草地,生態平衡破壞,自然資源日益減少。基於這種背景下,《呂氏春秋》以關心百姓、治國安邦為出發點,對捕魚狩獵、耕地伐木、去火燒炭等都有明確季節、月份限制,充分講述科學道理,將保護環境列為國家政事的重要內容:“水泉深則魚鱉歸之,樹木盛則飛鳥歸之,庶草茂則禽獸歸之”,表明了生物生存繁衍必須要有基本的生存環境條件作保障,同時也說明了自然界各生物間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關係,這從效果反證措施的正確和理論的科學,是樸素的生態倫理觀。其中關於保護山林、水道、鳥獸、魚類的法令是古代較早的保護水源、動植物等的'法律規定。 
  此外,漢武帝時期淮南王劉安組織編寫的《淮南子》,就是以《呂氏春秋》為基礎的。《淮南子》的《時則訓》中,也把四時分為十二月來論述每月星象、氣候、動植物生長與消亡,及人類的農業生產以及禁令等。 
  長期以來人們對自然環境的保護並沒有給予高度重視,對自然資源大肆攫取和揮霍,造成了生物資源、水、土地和礦產資源的急劇減少。據世界觀察研究所調查報告顯示:地球上的淡水資源已經減少了四分之一,生物資源減少了兩萬餘種,人類目前的主要能源石油、煤、天然氣的已探明儲量只能再維持開採五十年。資源的急劇減少驗證了《呂氏春秋》所闡述的資源節約思想的正確性。事實上,《呂氏春秋》中的環境保護思想實質是具有可持續發展性質的一種生態觀,《呂氏春秋》對待自然界的態度與上世紀中葉興起的生態倫理學的觀點很有類似之處。英國科學家萊奧波爾德在《大地倫理學》一書中提出了生態倫理學的幾個重要觀點:(1)人類並非自然界的主人、統治者,而是自然界中極普通的一員;(2)必須樹立生態整體思想,只追求經濟功利而不關心生態平衡的做法是極端錯誤的;(3)要把權利這一概念從人類延伸到自然界的一切實體和過程。花草樹木、飛禽走獸都有生存繁殖的權利,人類沒有權利去踐踏它們的這些權利。通過比較發現,《呂氏春秋》的主張與生態倫理學在基本精神方面是一致的。 
  《呂氏春秋》是人們在生活生產實踐中、在狩獵和家畜馴養中、在農業生產活動中獲得的關於生態環境知識和動植物繁衍成長的規律性認識,由於時代的侷限《呂氏春秋》對於如何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係只作了零散的記述,它沒有也不可能為我們解決環境問題提供可行的具體方案,但他所提出的這些原則,對改變當代人的價值取向,增強人們的生態意識和環保觀念也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當前我們正積極應對環境問題,在這一過程中要不斷學習各方面先進經驗,對《呂氏春秋》中的環保思想進行挖掘、弘揚,可以為現實的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價值的歷史文獻資料,對於可持續發展戰略制定仍有許多學習借鑑意義。 
   
  [參考文獻: 
  [1]呂不韋.呂氏春秋[EB/OL]:// .[2]羅桂環.中國古代的自然保護[J].北京林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