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呂氏春秋》的生態倫理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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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呂氏春秋》;保護;思想
  [論文內容提要:
春秋戰國時期是百家爭鳴的學術繁榮時期,思想家們從不同的角度出發,進行著多方面的理論探討,其中不少學者在資源、環境保護方面提出了中肯的觀點。《呂氏春秋》作為中國古代以學說為主幹,以理論為基礎的理論鉅著,是對戰國百家爭鳴時代的成就的,其中蘊涵的樸素的生態觀很值得去探討,其環境思想至今仍有深遠影響。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在非正式報告《只有一個地球》中指出:“當前大多數環境問題都是來自於人類人類對生態系統的錯誤行動。我們把征服自然看做是人類的進步,這就意味著常常因為我們的錯誤行動而破壞了自然界。”可見,環境問題已經成為與人類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而早在兩千多年前所著的《呂氏春秋》中就反映出了諸多環境保護思想和意識,留下了珍貴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文獻資料。
  《呂氏春秋》成書於秦王政八年,是我國古代第一部有組織有計劃集體編撰的大型學術著作,“集論以為八覽、六論、十二記,二十餘萬言。以為備天地萬物古今之事。”《呂氏春秋•序意》寫道,有人問這部書中《十二紀》的思想要點,呂不韋有明確的回答。他說:“嘗得學黃帝之所以誨顓頊矣,爰有大圜在上,大矩在下,汝能法之,為民父母。蓋聞古之清世,是法天地。凡十二紀者,所以紀治亂存亡也,所以知壽夭吉凶也。上揆之天,下驗之地,中審之人,若此則是非可不可無所遁矣。天日順,順維生,地曰固,固維寧,人曰信,信維聽。三者鹹當,無為而行。行也者,行其理也。行數,循其理,平其私。”也就是說,要調整天、地、人的關係使之和諧,要點在於無為而行。呂不韋的這段話,很可能是當時說明《呂氏春秋》中《十二紀》宗旨的序言,全書的著述意圖,自然也可以因此得到體現。書中還記載了豐富的有關災害方面的內容。這些記述多能和《春秋左傳》的記載相對應。書中提出自然界的萬千生物各有其執行的規律,人們應當認識這些規律,遵循這些規律,才能避免災禍的發生。在揭示違背時令將招致災害時,蘊涵有一定的災害思想。
  《呂氏春秋》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規定的極為詳細,稱為“四時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澤不敢灰,繯網苴罘不敢出乎門,罛罟不敢入乎淵,澤非舟虞不敢緣,為害其時也。”即在規定的季節中,禁止隨便進山砍樹,禁止割水草燒灰,禁止打鳥狩獵,禁止捕撈魚鱉。這種思想認為要減少或避免自然災害,就要有一個立足於長遠、防患於未然的長效措施,要對生態資源進行保護和有節制的開發。《呂氏春秋》還包含有應正視自然災害、從容應對災害的思想。由於《呂氏春秋》是先秦典籍中惟一可知確切成書年代的著作,他在中國災害史和環境史中應居有重要的地位,書中的災害防禦思想至今仍有一定的借鑑意義。這種思想正是尊重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權的表現,這些認識不斷明確並逐步深化完善。
  在《呂氏春秋》十二紀中,把春夏秋冬四時各分為孟、仲、季月,共十二個月,論述了各月的天象、地上萬物生長的規律以及各月應作的農事、氣候和環境保護事宜。其中寫到:“孟春之月:禁止伐木,無覆巢,無殺孩蟲、胎夭、飛鳥,無?無卵。仲春之月:無竭川澤,無漉陂池,無焚山林。季春之月:田獵罼弋,罝罘羅網,喂獸之,無出九門。孟夏之月:無伐大樹,…… 驅獸無害五穀,無大田獵。仲夏之月:令民無刈藍以染,無燒炭。季夏之月:令漁師伐蛟取鱉,升龜取黿。…… 樹木方盛,…… 無或斬伐。孟秋之月:鷹乃祭鳥,始用行戮。季秋之月: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仲冬之月:山林藪澤,有能取疏食田獵禽獸者,野虞教導之。…… 日至短,則伐林木,取竹箭。”這種生態整體思想,主張對自然資源利用有度,是保護生態環境的具體規定。現代科學已經證明,自然界是按照自身的本性運轉的。為了取得自然平衡,總是通過相輔相成進行調節,形成一個有秩序有規律的統一整體。既然自然是一個統一整體,如果把人為的因素強加到自然中,就必然使自然失去平衡,引起各種不良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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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呂氏春秋》的生態倫理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