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的激勵報酬機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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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的激勵報酬機制研究
[摘要] 本文構建了靜態激勵模型、動態激勵模型以及基於相對業績比較的動態激勵模型,並對它們進行了分析比較,證明了動態激勵模型相對於靜態激勵模型具有帕累託效率改進,基於相對業績比較的動態激勵模型又比前兩個模型具有帕累託效率改進。
  [關鍵詞] 靜態激勵動態激勵相對業績比較
  委託代理關係普遍存在於經濟社會中,兩權分離的企業,其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就是典型的委託代理關係。因為經營者並不會完全按照所有者所希望的那樣採取行動,所以對經營者的激勵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
  
  一、模型的建立
  
  實行委託代理制的企業,所有者追求的目標與經營者追求的目標往往是不一致的。所有者可以通過激勵與監督等辦法來縮小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的差異。最優的激勵機制設計需要考慮所有者和經營者雙方的利益,也就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激勵相容約束,即經營者總是選擇自己效用最大化的行為,所有者希望經營者採取的行動都只能通過經營者效用最大化的行動來實現;參與約束,是指經營者從激勵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低於不接受契約時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即保留效用);效用最大化,即所有者付予經營者報酬後所獲得的純效用,不能低於採取任何其他契約所獲得的純效用。
  為了便於分析和說明問題,我們先引入一些假設:假設所有者是風險中性的,經營者是風險規避的。所有者設計線性的激勵報酬合約;根據風險態度和效用函式的關係,假設所有者的效用函式為:ν(w)=w,經營者的效用函式為U=-e-ρw,其中:w為實際收入,ρ為經營者的風險規避度量,即Arrow-Pratt絕對風險規避度;假設經營者的努力變數a是一維的,a∈A(A表示經營者所有努力水平的集合),產出函式取如下線性形式:π=a θ ε,其中θ與ε是相互獨立的常態分佈隨機變數,θ表示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假定不隨時間變化),其均值為θ0,方差為σ2θ。ε表示外生的不確定因素,其均值為0,方差為σ2ε。經營者的努力成本為為努力成本系數,b越大,同樣的努力帶來的負效用越大。
  1.靜態的最優激勵合同。在靜態環境下,所有者給予經營者的報酬只與企業當期的經營業績有關,所有者為經營者設計的激勵報酬合約為:s(π)=α βπ。其中,α為固定報酬;β為激勵強度或稱為經營者對利潤的分享係數,且0≤β≤1;π為利潤函式。經營者的實際收入為:經營者的確定性等價(certainty equivalence)收入為:其中是經營者的風險成本。
  所有者是風險中性的,期望收入為:Eν(π-s(π))=(1-β)(α θ0)-α假設經營者的保留效用為,於是可得到經營者的參與約束條件為:激勵相容約束是經營者選擇最大化上述確定性等價收入,即:(1)於是所有者的最優激勵設計問題為:將式(IR)和(IC)代入目標函式,利用一階條件方法可得:(2)2.動態的最優激勵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的委託代理關係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博弈是動態博弈,而不是靜態博弈。所有者往往會根據觀測到的前期的結果來獎懲經營者,以便誘使經營者在後期能夠選擇所有者所希望的行動。
  假定所有者為經營者設計的動態激勵報酬合約為:s(πt)=αt βt(πt γπt-1)。其中,πt是本期的經營業績,πt-1是上期的經營業績,πt=at θ ε,πt-1=at-1 θ ε,corr(εt,εt-1)=η。γ表示上期的經營業績對本期經營者收入的影響,0≤γ≤1。經營者的實際收入為:其中,l=λ η(1-λ),l為πt和πt-1的相關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