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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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07年按照規定尚未扣除的廣告費,08年是否可以繼續扣除?
  答:國稅函[2009]98號檔案第七條規定: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後,其尚未扣除的餘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後,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如何處理?

提示:對企業以前年度有剩餘的.廣告費沒扣的,可按本規定處理。但,房地產開企業涉預收收入的廣告費以前國稅發[2006]31號不允許扣除,對2008年以前應該還按8%計算,最近國家局又下發了國稅發[2009]31號《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對廣告費沒提任何規定,所以,對房地區性產開發企業的廣告費扣除應按稅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