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倫理思想的雙重性及其衝突與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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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的思想中,包含有兩種不同的原則(即“親情”原則和“泛愛”原則)和價值理念(即宗族主義和普遍主義)。由於這兩種道德原則和價值理念分別建立在不同的立場(自然主義和個體主義)之上,所以,它們之間並沒有一種上的推演關係。這就使孔子的倫理思想不可避免地帶有了雙重性的特徵。正是這種雙重性,使得孔子的“仁愛”倫理思想在運用於道德生活時會遇到一種內在衝突。孔子是通過造成社會生活中道德評價和評價之後的行為的某種斷裂而使這種衝突得以調和的。這種調和對於孔子的倫理思想本身具有重大的意義,同時也揭示了它固有的侷限性。
  關鍵詞:孔子;倫理思想;雙重性;衝突與調和。
    
  從總體上看,孔子的倫理思想大致包含三個層面的內容:在層面,它指一種“愛人”的思想情感;在具體的行為層面上,它指“恭、寬、信、敏、惠”等為人處事的行為方式;在行為法則的層面上,它指被稱為道德黃金律的“忠恕”原則,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已欲達而達人”。我們認為,孔子的這種以“仁愛”為核心內容的倫理思想,蘊涵著雙重的道德原則和價值理念,因而,它在處理社會道德問題時不可避免地將會表現出一定的“內在衝突”,需要一種外在的“主觀調和”。那麼,孔子的“仁愛”倫理思想具有兩重怎樣的道德原則和價值理念?為什麼它會具有這種雙重性?在什麼情況下這雙重的原則和理念會表現出自己的衝突?孔子又是怎樣對它進行調和的?本文擬對這些問題作出簡要的剖析。
  
  一、孔子倫理思想的雙重性
  我們認為,孔子的倫理思想之所以具有雙重性,是與他在不同情況下對道德所持的不同哲學立場密切相關的。為了揭示孔子倫理思想中的這種雙重性及其原因,我們有必要簡要地勾勒出他的這種以“仁愛”為核心內容的倫理思想構建的基本思路。
  《論語》有言:“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為仁之本與。”(《論語·學而》。以下只注篇名。)何謂“孝悌”?首先,這裡的“孝悌”更主要的或者說本質上是指一種情感。原因很簡單:仁者愛人,無情何以成愛?其次,這種情感主要是指血緣親情。這一點,我們可以在孔子對其倫理思想的整體闡述中清楚地見到。再次,這種能夠作為仁之根本的情感不可能是習得的,而主要是那種有著某種自然或先天的來源的東西即屬於人性的東西。孔子說:“性相近也,習相遠也。”(《論語·陽貨》)能夠作為社會道德根本出發點的當然只能是那種大家都有(相近)的“人性”了。總之,在孔子的倫理思想中,作為社會道德之根本的東西是人與人之間的自然親情,首先是直系親屬如父子兄弟之間的“孝悌”等天然情感。我們只有抓住這個根本,社會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才能真正建立起來。這顯然是一種自然主義(或曰自然情感主義)的道德根源論。
  為什麼孔子會認為人類的自然親情特別是父子兄弟之間的“孝悌”情感是社會道德的基本生長點呢?或者說,為什麼孔子在關於道德根源的問題上會持一種自然主義的基本態度呢?對此,孔子本人似乎並沒有作出詳盡的形而上的論證與闡明。但是,我們認為,孔子對這種倫理理論出發點的確定並不是出於主觀的任意,而是有著深刻的形而上的理論前提的。這種理論前提實際上就是孔子時代“天人合一”的哲學觀,主要是的自然主義哲學觀。
  一般認為,自然主義的基本路向是由《老子》的論證而真正確立起來的。現在流行的《老子》版本最後“定稿”的年代或許晚於《論語》,但《老子》一書闡述的思想在老子本人那裡已經基本成型或成熟並對當時的社會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則是應當不成問題的。孔子出生和成名都稍晚於老子,他也曾慕名去拜訪老子並以之為師,所以,老子自然主義的影響孔子並在他那裡得到某種程度的繼承和發展,是一種自然而然的事。
  《老子》(二十五章)言:因為“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所以,在行為方式方面應當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由此可見,在老子看來,雖然“道”是萬事萬物的根本法則,但所謂“道”的方式,也就是“自然”的方式。所以,人類的行為假如要“合道”或“得道”,實際上只要遵循“自然”的方式就行了。所謂“自然”的方式,無非是世間萬物在排除了人為的干涉後的那種自身呈現方式,包括事物運動、變化、發展的基本方式和事物之間相互作用、相互關係的基本方式等。然而,老子論述的,主要是前者,即自然或道運動的基本方式。老子正是從道的運動規律出發來闡述人的行動之所以能成功的基本方法和規律的。可見,老子在此所創立的,僅僅是自然主義的一般“行動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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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倫理思想的雙重性及其衝突與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