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霍布斯的和諧社會思想及啟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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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霍布斯這位偉大的思想家、和平主義者通過對恐怖狀態的描述,喚醒人們的理性,並尋求一條確保人民和平共生的道路。人類在對死亡恐懼的基礎上發現的自然律是社會和諧的內在條件,社會契約是維護社會和諧的方法和手段,強大的國家是保障社會和諧的工具。這就是霍布斯和諧思想的理論框架。這一理論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探析霍布斯的和諧社會思想及啟示意義


關鍵詞:霍布斯;自然律;社會契約;利維坦;啟示


  建設和諧社會,實現社會和諧,是人類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美好期冀。而對於和諧社會理論的構建卻是智者見智。霍布斯這位近代政治哲學的創始人、哲學和神學上的勇敢鬥士、頗有爭議、不易理解的思想家,其思想中也蘊含著豐富的和諧思想。並對我們今天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一、人類社會和諧的條件:自然律
  
  霍布斯認為:“幸福乃是最大的善,但是不存在至高無上的善,享有了它,人的心靈就可以進入和諧寧靜的佳境。”[3]18在《利維坦》一書中,他從“論人”入手,指出人的生命也不過是四肢的運動,作為一個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於求自保,生存,從而是自私自利,恐懼、貪婪,殘暴無情,人對人互相防範、敵對、爭戰不已,像狼和狼一樣處在可怕的自然狀態中。“然而這種狀況卻有可能超脫。這一方面要靠人們的激情,另一方面則要靠人們的理性”。[1]96霍布斯告訴我們,使人們傾向於和平、和諧共生的激情是對死亡的恐懼,對舒適、幸福生活的追求,以及通過自己勤勞取得一切的希望,而理智則是提示出人們要取得和平、和諧共生的條件,即自然律。
  1、基本自然律:力求和平
  霍布斯認為:“自然律是理性所發現的誡條或一般法則,這種誡條或一般法則禁止人們去做損毀自己生命或剝奪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並禁止人們不去做自己認為最有利於生命保全的事情。”[1]97霍布斯通過舉例、分析、概括出第一個同時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尋求和平、信守和平。他指出:“於是,以下的話就成了理性的誡條或一般法則:每一個人只要有獲得和平的希望時,就應當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時,他就可以尋求並利用戰爭的一切有利條件和助力”。[1]98在霍布斯看來,人類應盡一切可能尋求和平,而在戰爭中尋求救助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和平,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內在條件。
  2、第二自然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中指出:“在別人也願意這樣做的條件下,當一個人為了和平與自衛的目的'認為必要時,會自願放棄這種對一切事物的權利;而在對他人的自由權方面滿足於相當於自己讓他人對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權利。因為只要每個人都保有憑自己想好做任何事情的權利,所有的人就永遠處在戰爭狀態之中。但是如果別人都不像他那樣放棄自己的權利,那麼任何人就都沒有理由剝奪自己的權利,因為那樣就等於自取滅亡(沒有人必須如此),而不是選取和平。這就是福音書上那條誡律‘你們願意別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也就是那條一切人的準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1]98“一個人停使對任何事物的權利便是捐棄自己妨礙他人對同一事物享有權益的自由。一個人放棄或讓出自己的權利時,並不是給與任何其他人以他原先本來沒有的權利,因為每一個人對任何事物沒有一件是不具有自然權利的。他像這樣做不過是退讓開來,讓這人不受他的妨礙享受其原有的權利而已,這並不指不受其他人的妨礙。所以一人消失權利使另一人得到的效果只不過是相應地減少了這人運用自己原有的權利的障礙而已。”[1]99
  由此可見,對於人性的認識貫穿於霍布斯思想的始終,且他以自己獨特的視野,以人性惡作為自己對和諧社會思想的理論假設。而人與人戰爭的自然狀態就成為了霍布斯構建和諧社會的出發點和基礎,只有在對死亡恐懼的基礎上人類生活才能和諧。那麼,人類怎樣才能擺脫自然狀態中的無序、恐怖狀態?面對這一困境,霍布斯提出了在自然狀態中社會和諧的方法——自然法。自然法作為道德的原則正是一種理性的箴言,為人們處理好與社會的關係提供了一種理性的思維模式,那就是在人類社會生活中,每一個人都要遵守道德準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自然法中,為實現社會的和諧,霍布斯提出的最初的設計規則,其核心就是對權力的放棄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