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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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是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中,處於勞動年齡、未到勞動年齡和超過勞動年齡但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口之和。人力資源也指一定時期內組織中的人所擁有的能夠被企業所用,且對價值創造起貢獻作用的教育、能力、技能、經驗、體力等的總稱。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歡迎大家分享。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09〕50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濟發〔2009〕17號),設立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及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落實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用的政策和辦法;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擬訂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鑑定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資訊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推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巨集觀調控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及工資標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及選拔、培養、引進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國際人才交流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組織協調與港澳臺專家交流事宜;指導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劃。

(十)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專案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和省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一)指導全市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和集體合同的審查工作;負責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擬訂改制企業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指導改制企業完善職工安置方案,稽核企業改制涉及的勞動保障等事項;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督查、維護穩定、應急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政府資訊公開和市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推進電子政務及資訊化建設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稽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諮詢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日常辦理工作;組織推動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市公務員局的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四)發展規劃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相關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資訊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

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際援貸款等專案資金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處(掛高校畢業生就業處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資訊管理;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

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工作;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指導、監督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工作。

(八)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劃並協調落實;負責協調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隨調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技工學校教學管理和招生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職業技能競賽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牽頭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準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及指導縣(市)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專案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承辦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

(十二)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落實;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編制城鎮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計劃;負責辦理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稽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及養老保險費徵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專案和給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

(十五)失業保險處

全市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的規劃和政策;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資格標準、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資格確認;擬訂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救助金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級公費醫療的政策擬訂、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綜合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建立和完善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監管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執行情況。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負責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完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指導縣(市)區及企業的工傷保險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徵地方案中有關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稽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縣(市)區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負責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徵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情況;組織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二十一)勞動監察處(掛信訪處牌子)

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權;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

負責接待、辦理相關群眾來信來訪和上級有關轉辦信訪件及資訊的反饋;負責本系統社會穩定、應急管理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市外國專家局(副局級)

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出國(境)培訓管理辦法、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外國專家來我市工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專案及經費預算的管理,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引智成果的評估、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外國專家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外國專家證及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管理事項;綜合協調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貫徹實施,承辦國際交流與合作相關事項;組織協調與港澳臺專家交流事宜;指導本市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