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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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秦皇島市政府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頒佈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基本標準和省頒佈的地方性標準及實施辦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秦皇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秦皇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頒佈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基本標準和省頒佈的地方性標準及實施辦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宣傳和輿情研究。

(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開發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辦法。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非師範類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四)組織貫徹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訂職業技能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擬訂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企業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的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和措施,認定、公佈結果;負責勞動預備制度具體辦法的實施;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教材建設規劃及評估認定工作;負責社會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工作。

(五)貫徹執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和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以及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和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的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學生的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的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政策的實施;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辦法和標準;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辦法;負責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工作實施行政監督;負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負責工傷、職業病的認定工作。

(六)負責全市勞動關係調整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指導和管理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按分工負責政策性人員安置和工人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勞動模範的有關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及其勞動報酬的巨集觀調控政策和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的落實。

(七)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資訊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工作總體目標,參與人才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負責全市人事培訓教育和考試、考核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定級和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工作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人才選拔和培養。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落實和協調穩定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完善人事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四)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和外籍專家工作;負責綜合管理來秦工作的外國專家(包括經濟技術管理領域、教科文衛系統、外商投資企業、隨引進專案合同和重點建設工程來秦的外國專家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專家)和本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及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培訓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秦皇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秦皇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安全生產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重要政務、事務,擬訂局機關工作制度、管理辦法,並負責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及有關會議的組織工作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文電處理、祕書事務、文件管理、印章使用工作;組織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全域性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的制定、實施和督促檢查考核工作;負責局行政後勤、機要保密和接待工作;負責負責局政務資訊公開和局機關重要事務影像資料收集、製作、管理和釋出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安全生產的檢查指導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老幹部管理科)

負責局機關、市公務員局及局屬單位的人事編制、工資檔案、人事變動、考核獎懲、輪崗任免等項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局及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工人技術等級考、評、聘的組織工作;負責局機關、市公務員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辦法、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財務審計科

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執行審計監督;牽頭擬訂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本系統科技、資訊、標準化建設專案綜合管理;負責直屬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工作;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牽頭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調研;承辦重要會議文稿、主要領導講話、工作總結、工作安排以及綜合性材料的起草;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資訊宣傳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稽核。

(五)綜合規劃科

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巨集觀調控;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管理協調聯動機制,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在編制使用限額內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增長計劃;擬訂全市政府系統公務員招錄計劃;制定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調配相關規定及辦法,具體承辦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及三個城市區機關、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經費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工作;負責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人員計劃;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及有關中省屬駐秦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稽核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使用計劃。

(六)就業促進科(再就業辦公室、失業保險科)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完善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協調落實各項就業政策,指導公共就業服務資訊管理;牽頭擬訂特殊群體就業援助政策;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服務;負責全市就業經費和扶持生產資金的分配與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勞動者就業再就業培訓;完善失業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及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完善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辦法;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稽核市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擬訂失業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失業統計;擬訂全市農民工管理服務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全市發展農民工勞務經濟;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按照統一規劃指導農民工資訊建設;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綜合協調農民工各項服務活動和培訓工作。

(七)勞動關係科

擬訂全市企業勞動關係調整辦法;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用工備案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勞務派遣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經濟性裁員規則;稽核中央、省駐秦企業、市屬企業集體合同和專項合同;負責企業職工《勞動手冊》的稽核認證管理工作;擬訂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則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制定規範;擬訂企業改制重組、資本結構調整和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評定勞動模範有關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集觀調控政策;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有關政策;監督指導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規範並組織實施;稽核批准市、縣區屬企業實施特殊工時制度;牽頭擬訂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辦法;負責擬訂進入企業的政策性安置人員有關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和企業工人調配工作。

(八)工資福利科

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各類津貼補貼、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管理;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和各類津貼補貼、工齡核定、退休(退職)的審批工作;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基本離退休費的調整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科級職務任免、辭職辭退等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含黨群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設定方案的核準事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計劃的稽核或備案;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及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擬訂繼續教育年度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管理工作。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外國專家局)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負責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專家人選的培養、選拔、表彰和管理,協調專家諮詢工作;負責高階專家延長退休年齡的稽核申報;負責優秀專家出國培訓;承辦專家休假;負責全市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基地及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擬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留學回國人員安置、回國(來秦)定居專家安置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發展規劃;承辦全市聘請外國專家及出國(境)培訓人員計劃方案的稽核、申報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點出國(境)培訓專案,辦理使用國家和省專項經費出國(境)培訓人員的申報事宜;承辦外國專家“國家友誼獎”和“燕趙友誼獎”的申報以及“山海友誼獎”的獎勵事宜;負責秦皇島市榮譽市民的申報工作;負責國家、省、市農業引智專案跟蹤服務工作。

(十一)職稱管理科(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職稱改革工作;擬訂全市職稱改革的相關規定及辦法;綜合管理全市職稱申報、評審工作;負責全市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查、推薦、評審以及初級評審結果的核準備案工作;負責全市各專業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及初級評審委員會的審批工作;綜合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及聘用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綜合管理全市企業人員政工專業職務的申報、推薦、評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和五大畢業生初定專業技術資格的核準工作;綜合管理外地調入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證書的稽核發放工作。

(十二)職業能力建設科(市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辦公室)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辦法;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業資格管理;組織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定級和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工作;負責社會職業培訓機構審批工作;制定全市職業技能競賽規則並負責組織實施。

(十三)人力資源市場科(非師範類畢業生管理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及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擬訂全市人才資源開發中長期規劃及人才智力引進、作用發揮、獎勵表彰等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按規定辦理市直及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含中省屬駐秦單位)工作人員及企業從外地引進的全日制中專及以上畢業生調配手續;負責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及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承辦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負責擬訂各類高層次人才工作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專案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四)勞動監察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檢查工作

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有關單位組織開展勞動者維權綜合治理;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統計;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資格審查和考核發證工作;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制定本系統依法行政規範和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

(十五)調解仲裁科(信訪辦公室、勞動人事仲裁院)

組織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指導全市並參與中央、省、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負責全市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體系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維護穩定。

(十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徵繳、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全市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和統計;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監督基金投資運營情況;負責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證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員資格;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

(十七)軍官轉業安置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和分配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負責全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的落實和穩定工作的協調指導;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養老保險科

負責全市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中省屬駐秦單位及駐秦部隊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落實;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落實個人帳戶資金補助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待遇專案、享受條件、給付標準;貫徹落實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企業職工生活福利政策;參與擬訂市級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計劃;稽核市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負責全市特殊工種的認定和管理;擬訂全市企業職工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辦法並負責稽核;對縣(區)落實職工退休政策進行檢查督導;負責全市企業及市本級靈活就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中省屬駐秦單位、駐秦部隊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退休審批稽核及離退休職工待遇調整工作;承辦全市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工作。

(十九)醫療保險科

擬訂完善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生育保險管理辦法和結算辦法,實施資格管理;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藥品、診療專案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企業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和“兩定單位”執行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完善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預防辦法、工傷保險的行業差別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辦法;擬訂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擬訂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標準;擬訂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政策和標準;擬訂公務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工傷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職工因工傷殘鑑定標準、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規劃和標準;參與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會同有關方面落實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擬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稽核辦法;承辦全市參保農民領取養老金的稽核和待遇調整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