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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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2011〕8號),設立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職責調整(一)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增加受國家、省外國專家局委託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和“外國專家證發放”的職責。

3、增加統籌協調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的.職責,組織擬訂相關規劃、政策措施及標準。

(二)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將負責本市公民境外就業管理職責劃給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2、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3、取消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4、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準則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人才開發職責,充分發揮我市人力資源優勢;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創業職責,促進創業和充分就業;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創業到養老的保障和服務體系;加強統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職責,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強統籌醫療保險工作職責,推進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強化服務管理;強化勞動監察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機關和市屬事業單位人員計劃,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全市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選拔、培養、引進專案的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才流動政策。

(四)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和援助制度;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畢業生的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五)負責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全市社會保險關係轉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市級調劑金及補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監督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分析並擬訂應對措施;管理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稽核和備案。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制定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計劃管理政策,負責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的管理和稽核;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巨集觀調控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考核、培訓、獎懲以及公開招聘、崗位設定等工作。

(八)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歸口管理博士後工作和留學人員來甬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九)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臺專家的管理工作;負責促進與國(境)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有關培訓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制度;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擬訂本市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十二)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制定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完善工時制度和職工休息休假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依法查處勞動違法案件。

(十三)統籌管理全市目標管理考核工作;擬訂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方案,督查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負責驗收表彰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