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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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喀什地區行政公署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55號),設立喀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喀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喀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喀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將原地區人事局、原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擬訂地區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地區商務局。

2、將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地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地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規範全地區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地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地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資訊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區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全地區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綜合管理外國專家工作;負責管理全地區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疆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歸口管理全地區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三)受理全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信訪事項,擬訂信訪維穩工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管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會議組織、督查督辦、文電、文書、檔案、保密、電子政務、政務資訊、資訊統計、安全保衛、計劃生育、機關事務、接待、內外協調、後勤保障等工作。擬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學習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局中心組學習計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機關資訊化建設;負責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對口扶貧幫扶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研究科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及新聞釋出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稽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承擔相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培訓諮詢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承辦人大、政協議案提案及修志工作。

(三)規劃財務和基金監督科擬訂全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重大專案、工作的實施方案並協調實施;承擔地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編制全地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管理全地區社會保障經費、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人才引進資金及有關援助、貸款等專案資金;負責中央和自治區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及援疆省市援助專案、資金的擬訂和匯審;參與擬訂全地區社會保險基金、就業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全地區有關資訊化建設工作;負責局所屬單位財務指導和國有資產管理、審計工作;擬定社會保險及企業年金管理制度、運營政策的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企業年金基金徵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定全地區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政策;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

(四)就業促進和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地區城鄉就業和職業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民工工作科)擬訂全地區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宣傳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擬訂全地區就業、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地區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稽核落實;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指導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落實宣傳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地區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編制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的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級各類大中專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工作;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喀什就業管理政策;承辦外國人來喀就業行政許可的審查、申報工作;擬訂全地區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規範公共就業服務資訊管理。

擬訂地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制定地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監督工作;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行政許可,組織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培訓及發證工作,承擔地區緊缺人才資訊釋出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履行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資訊建設;擬訂全地區農業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綜合管理進城務工農民及外來勞動力;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

(五)軍隊轉業幹部管理科(地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地區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管理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做好地區級單位和自治區駐喀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選調和培訓工作;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安置工作;檢查督促接收單位落實軍隊轉業幹部政治、生活等方面待遇;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政策;負責落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自謀職業政策的落實,並做好有關後續管理工作。研究落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政策,負責全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就業培訓工作;承擔地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小組的具體工作。

(六)職業能力建設科擬訂全地區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地區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地區職業技能競賽和組織參加國家、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組織考核站和技能鑑定站(所)的培訓、考核、管理,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擬訂地區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規劃、職業培訓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地區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建設;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落實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技術等級管理、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行政許可,對申報成立技工學校、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報自治區審批。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負責全地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招聘人員計劃管理和工資申報;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準或備案事宜;研究制訂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獎懲、懲戒、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競聘上崗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地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組織實施地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指導監督縣市開展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地區事業單位人員資訊的收集管理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地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辦公室)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及職業資格的政策、規定;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劃,組織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選拔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選拔、管理工作;承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遴選、申報工作;制定並實施地區繼續教育辦法,負責繼續教育基地的評估認定工作;組建並綜合管理各類、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全地區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薦、評審工作,負責各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批工作。

(九)養老失業保險科落實全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相關規定、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落實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公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落實提前退休、遺屬待遇和非因公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確認企業職工參保視同繳費年限及工齡;監督指導全地區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指導監督養老失業保險經辦工作。辦理地直參保單位職工退休審批手續;辦理全地區參保職工特殊工種、因病或非因工傷殘提前退休審批手續,並承擔參保人員待遇稽核和支付的督查職責。落實全地區失業保險相關政策規定、規劃和標準;組織實施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十)醫療生育保險科(地區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全地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擬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和標準;落實國家制定的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管理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和醫療服務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實施全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審批與年審。指導監督全地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經辦工作和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管理工作。承擔地區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工傷保險科組織落實全地區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規定、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落實和完善全地區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工作;組織落實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專案和給付標準;組織擬訂地區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的資格標準;監督指導全地區工傷認定和相關工傷待遇落實工作;負責地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

(十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地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逐步建立統籌城鄉的養老保險體制。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研究和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政策調整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三)調解仲裁管理和信訪科(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組織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全地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指導全地區勞動仲裁員培訓、管理工作;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承擔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政策,監督、檢查、指導全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群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勞動監察科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全地區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組織協調全地區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受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指導全地區勞動監察機構建設,負責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

(十五)工資福利科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全地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和工資總額管理,監督指導全地區機關、事業單位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福利和退休政策;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地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稽核、審批工作。

(十六)勞動關係科(地區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地區企業職工及經營者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參與和稽核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釋出人力資源市場指導價位資訊,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辦理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工作;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地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勞動關係群體性的事件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協調指導建立健全全地區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負責地區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全地區勞動關係工作。

(十七)組織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文明建立、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按規定承辦地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調配工作,擬訂人員調配政策和辦法;負責援疆省市、重點建設專案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駐喀部隊軍官配偶隨軍的調動、落戶手續;管理行署部分部門幹部人事檔案。指導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黨的建設、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機關、公務員局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八)外國專家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外國專家管理服務的政策法規;歸口管理外國專家工作,完善國外人才資源庫;實施外國專家行政許可及獎勵工作;負責制定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引進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和外語培訓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喀(回喀)工作或定居政策;研究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對外人才交流、外國專家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智力引進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智力引進專案立項稽核及成果的評估、表彰獎勵和推廣工作;負責來喀有關外國專家(含海外華人專家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國撥、區撥和地區智力引進專項經費的編報和分配,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留學生創業園(高層次人才創業園)申報、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42名。

其中:局領導職數6名(含紀檢組長),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8名。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8名。

五、其他事項

(一)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教育局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協助。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外國專家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地區外國專家局歸口管理地區外國專家工作,實施外國專家行政許可及獎勵工作。地區外事(僑務)辦公室主要負責外國專家的涉外事項管理工作。

(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負責,具體工作在地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協調小組統一領導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

(四)管理地區公務員局、地區社會保險管理局、地區培訓就業管理局、地區幹部培訓中心。地區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退休幹部和地區社會保險管理局、地區培訓就業管理局的人事黨務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本規定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喀什社保局上班時間: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

週六、日休息

具體可撥打電話諮詢。

喀什社保辦理流程:

1、準備身份證、《髮卡服務確認單》;

2、申請人攜帶規定資料到就近社保局提出申請;

3、收到社保局下發辦卡通知,到服務點辦理手續;

4、填寫相關資料,確認髮卡。

喀什社保查詢方法:

方法一:網上查詢:登陸喀什社保局網站,輸入自己的社保卡資訊進行查詢。

方法二:電話查詢:醫保卡查詢的電話是查詢所在地區號再加12333。這個電話除了查詢醫保餘額外,還可以進行關於定點醫院、醫療保險的辦理和補繳、轉移等相關問題的諮詢。

方法三:社保局查詢:除了上述兩種方法外,市民也可以帶上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醫保卡,到當地社保局大廳的視窗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