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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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哈爾濱市主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事業單位。下面就由小編帶給大家介紹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歡。

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制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管理和指導技工教育工作;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制定街道(鄉鎮)、社群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健全公益性崗位開發機制,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組織制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運營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資訊引導;組織實施對基金的預防、調節和控制工作,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組織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制定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市(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團職及團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制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制定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執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文祕事務、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資訊、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政務公開、保密、史志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安全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牽頭協調、督辦議事協調機構承擔的議事協調方面工作;負責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巨集觀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局主要領導文稿起草及全域性重要文稿上報把關工作;負責全域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度總結和安排;負責本系統調研課題管理並組織開展重大課題研究;組織協調專家進行政策諮詢工作。

2、法制處

負責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市人社局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合法性稽核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工作;承辦本部門行政應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3、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事項(詳見附頁)的受理、諮詢、發證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對申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項進行審批;負責組織對上級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稽核、轉報工作;負責組織對行政審批事項的技術審查、專家論證、現場勘查等項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程式、工作流程等相關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4、財務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務統計分析、資料資訊釋出和發展預測工作;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預決算,承擔對其各項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稽核工作;負責制定局財務和固定資產的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各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對局屬單位財務工作的指導監督;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投資專案規劃工作,負責資金安全運營和效益最大化。

5、就業創業處

擬定全市就業創業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和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承擔市就業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全市統籌城鄉就業工作;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的認定和管理;擬定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預、決算,並監督指導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高校畢業生、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的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的管理以及相應定點培訓機構的認定;擬定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含人才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擬定全市街道(鄉鎮)、社群(行政村)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工作發展規劃和基層工作平臺體系建設規劃,並監督指導實施;擬定全市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和市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提出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及失業保險有關其他費用使用意見;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承擔巿建立國家級創業型城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就業創業工作的綜合統計和分析。

6、公務員管理處

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及相關配套政策法規規定,綜合管理全市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同)公務員隊伍;組織實施全市行政機關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職務任免、職務升降、考核培訓、交流回避、辭職辭退、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職位聘任、人員登記、參公管理、遴選等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行政機關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代市政府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事項;負責公務員誠信建設相關工作。

7、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並協調落實全市團職及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計劃安置轉業軍官、自主擇業轉業軍官及家屬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工作;承擔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穩定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負責隨軍家屬安置工作,負責隨軍家屬未就業生活補貼發放及未就業隨軍家屬公益性崗位需求的編制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8、職業能力建設與技術教育處

擬定全市企業勞動者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企業職工技能提升培訓;擬定全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擬定高技能人才培養與開發和激勵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崗位技能提升、勞動預備制、高技能人才培訓的綜合調研和統計分析工作;組織和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負責職業技能資格證書核發工作(授權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具體組織實施);擬定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擬定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考核考評標準和考核考評辦法,指導工人技術等級考評、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職業技能鑑定站(所)、高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擬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技工院校的綜合管理工作,技工院校學生助學金、免學費管理髮放工作,負責企辦技工學校退休教師的認定工作,負責技工院校設立申報和初審工作,擬定技工院校評估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技工教育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章,並組織實施。

9、人才工作處(掛“外國專家局”牌子)

制定全市人才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政策,監督指導人才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留學人員來哈創業發展優惠政策及組織實施科研專案資助工作;負責全市領軍人才梯隊建設;負責國家、省、市百千萬人才工程工作;負責市長特別獎人選選拔及表彰獎勵工作;組織全市專家服務基層、專家休假療養工作;負責市政府特邀專家選拔及日常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長特別獎人選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工作;協調管理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後創業創新實踐基地及留學生創業園建設工作;負責全市高層次人才安家費、生活補貼、學費補助發放工作;負責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擬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職稱綜合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職稱考試;負責高階專家延聘工作;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負責管理地方專案及專項經費的使用;負責國家“友誼獎”人選的篩選、推薦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專案和出國(境)培訓專案的申報、稽核和專案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歸口管理和指匯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專案的跟蹤問效、成果推廣及鑑定評估工作;負責外國專家重大活動的組織實施,承擔對俄人才交流推廣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有關人事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辦和協調政府間有關人才交流合作專案的實施事宜。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監督指導實施;擬定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除外,下同)工作人員聘用、聘任、辭職、辭聘和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政策,並監督指導實施;承辦中省直在哈、市直和區直事業單位從外市調配人員事宜及市直事業單位人員調整;監督檢查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和公開招聘工作,負責區、縣(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計劃稽核備案,擬定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計劃並組織實施;擬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辦法,核准備案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各事業單位崗位使用;負責事業單位資訊統計和管理;負責對事業單位人事合同鑑證工作進行指導;負責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僱員管理工作;擬定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退役運動員安置工作;提出國家和省市急需並應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駐外機構工勤人員的考核、選派和協調工作;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和接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援疆工作。

11、勞動關係處

制定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負責市屬特殊工時管理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負責牽頭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參與市級勞動模範和廠務公開評定工作;負責勞動用工和勞動合同備案工作;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制定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稽核和監督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負責全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作;負責核准市屬企業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稽核和指導市屬國有企業改制、集體企業改革、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規範企業裁員行為,指導改制破產企業職工託管服務和企業職工檔案保管認定工作;負責勞務派遣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負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負責薪酬調查工作。

12、工資福利處

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政策及離退休人員福利政策;負責中直駐哈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稽核工作;組織市直機關優秀公務員休假療養工作;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巨集觀規劃和巨集觀調控措施;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水平調查統計。

13、養老保險處(掛“農村社會保險處”牌子)

制定全市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被徵地農民轉入城市戶籍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認定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及流動人員的退休核准、待遇核改、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審批、生活待遇和增加離退休費稽核工作;制定職業年金政策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哈爾濱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未轉非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對地方政府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提出稽核意見並組織實施;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專案、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14、醫療保險處

制定全市醫療、生育保障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和改革方案;制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標準、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日常管理與服務,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調整工作;制定公務員醫療費用補貼政策;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15、工傷保險處

制定工傷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制定工傷保險基金收繳、調劑、管理以及待遇專案、給付標準相關政策;制定工傷與職業病及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實施辦法;制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工傷康復機構管理辦法;制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檢查辦法;負責組織指導對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職業病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和工傷認定工作;監督、指導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及複查鑑定工作;監督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業務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16、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徵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受理並查處社會保險基金方面的投訴舉報案件,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專報工作及局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7、信訪仲裁處

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複核信訪事項;負責維穩工作;負責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負責對信訪資訊進行彙總並提出建議;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實施規範;負責組織實施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仲裁機構組織規則;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完善爭議仲裁調解員和仲裁員隊伍建設;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履行政府主導的調解職能,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協調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與司法審判工作之間的關係;負責指導區、縣(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和仲裁院工作。

18、資訊化處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資訊化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規定;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訊系統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訊系統建設的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訊系統建設; 監督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訊系統建設安全保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訊系統建設年度考核工作;監督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經辦機構資訊化建設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訊系統專案建設的需求確認和驗收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和分析,並指導檢查和彙總各部門專業統計工作。

19、人事處(掛“離退休幹部工作處”牌子)

負責組織實施全域性幹部選拔任用和調整使用工作;負責我局局機關“三定”和局屬事業單位“十定”的擬草申報工作,組織實施局屬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及全域性工作事項的綜合整理和規範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考核獎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制定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局直屬事業單位對離退休幹部的待遇和管理工作。

20、機關黨委

負責全域性系統黨的政治、思想、組織、宣傳、統戰、群團等方面的工作;負責局視窗單位作風建設工作。

21、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