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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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並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範人才、勞動力、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等市場。

(三)擬訂促進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資訊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創業促進就業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選拔高等院校優秀畢業生赴基層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劃;擬訂全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貫徹執行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擬訂用人單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具體實施意見;負責全市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險政策與改革方案的擬訂與組織實施;貫徹全市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能力鑑定政策的標準,負責企事業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及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等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工作,負責工資分配的巨集觀管理;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及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政策、方案並組織貫徹實施;建立地區津貼和艱苦崗位津貼制度;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登記管理工作;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集觀調控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

(七)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的選拔和申報工作;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製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生(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省引進國外智力政策,研究我市相關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行政許可事項管理工作;綜合管理來我市工作的各類外國專家;負責外國專家表彰工作;管理各類出國(境)培訓專案(人員)和派遣出國研修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訂全市技工院校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和就業培訓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和實施細則。

(十)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對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進行綜合管理,指導和協調全市實施公務員制度;擬訂全市公務員管理單項法規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二)研究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推行用人制度、分配製度改革;研究擬訂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十三)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受理鞍山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案件;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諮詢服務。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績效評估工作,完善政府績效評估的方法和指標體系,提出表彰方案。

(十六)按照規定,承辦市政府有關工作人員的法律任免和行政任免手續。

(十七)受市政府委託負責鞍山市人才資金、大學生創業和高校畢業生援助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人事考試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訂工作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車輛、接待、保密、保衛、資訊報送等機關日常工作。

(二)綜合法規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工作;負責全域性系統新聞宣傳和資訊釋出稽核工作。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依法行政的推進、檢查、監督;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稽核工作;承擔局系統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監督檢查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擔相關政策法規的諮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機關其他法律事務工作;承擔勞動保障有關資料資訊的統計工作。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專業技術隊伍的巨集觀管理,擬訂政策法規;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晉升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市高、中級評審委員會委員;制定並完善職稱申報推薦、預審、例會評審及資格審批程式;組織指導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調整及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聘任工作;研究擬定專業技術人員考試的政策法規,指導考務工作;負責有關資格證書的核發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工作;負責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工作;組織縣(市)、區和各部門選拔“百千萬人才工程”人員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推行市場準入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

(四)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職業能力建設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能力建設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受理職業技能鑑定所的設立、撤銷申請,受理出國勞動人員換髮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核發鞍山地區職業資格證書;擬訂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總體規劃和管理規劃,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撤銷及管理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職業技能競賽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及就業創業培訓計劃,並負責指導實施。

(六)錄用調配處。

組織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及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招考錄用政策、實施細則和考試錄用計劃,並具體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對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承擔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和特殊人員選調、安置工作。完善全市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及市直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及合同簽證工作。

(七)考核任免培訓處。

擬訂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分類、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競爭上崗、培訓、紀律、獎懲、辭職辭退、輪崗、迴避等制度並組織實施;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承辦市直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副處級以下非領導職務及科級領導職務任免手續和交流手續;指導各縣(市)、區和市政府各部門實施公務員制度工作;負責區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科級職務任免稽核備案工作;研究擬定事業單位職員崗位設定、考核、任免培訓、獎懲、辭職辭退等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科級以下人員職務設定管理;辦理向市人大提交市政府組成人員任擴音案和以市政府名義任免公務員的手續;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獎勵表彰工作。

(八)農民工處。

統籌協調落實國家和省關於農民工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擬訂我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資訊建設。

(九)勞動關係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關係相關政策;擬訂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並組織落實;負責企業裁員方案的審查工作;負責集體合同的稽核工作;負責勞動關係認定工作;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集觀調控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

(十)工資福利處。

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和工資基金管理。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確定和工資變動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時間、假期、工齡認定和死亡撫卹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業務工作。?

(十一)養老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企業職工(含城鎮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擬訂具體辦法和實施意見;擬訂全市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徵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退休辦法、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專案和給付標準、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以及個人帳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以及補充養老保險規則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事業單位轉企後相關政策規定。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的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及籌集辦法、待遇專案、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省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擬訂徵地方案中有關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稽核辦法;指導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及保值、增值,開展農村保險的調研和政策指導。

(十二)失業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貫徹落實省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辦法;指導和規範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資訊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依法稽核市本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三)醫療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制度的方針政策;擬訂、完善全市醫療保險制度;擬訂全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務員醫療補助、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的資格稽核及審批;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日常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擬訂、組織實施、協調和管理;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四)工傷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全市工傷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鑑定,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負責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及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等工作。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傷保險處)職責是:制定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生育保險率確定辦法、基金徵繳和管理政策;制定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職工工傷認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殘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

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傷保險處)職責是:制定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生育保險率確定辦法、基金徵繳和管理政策;制定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職工工傷認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殘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

(十五)調解仲裁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我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並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本地區仲裁員的聘任、管理和培訓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

(十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基金徵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七)市政府績效考核辦公室。

負責擬訂政府績效評估內容、方法和指標體系並組織實施。

(十八)信訪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複查、複核工作;承擔局機關、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市委、市政府接訪工作;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相關信訪任務。

(十九)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審查工作。

(二十)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