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析新所得稅下的會計準則

才智咖 人氣:1.85W

企業會計準則與舊準則相比,會計重心由原來的以損益表為重心轉向了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一篇探究新所得稅下會計準則的論文,供大家閱讀。

探究析新所得稅下的會計準則

伴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國的稅收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從增殖稅的開徵,到今天由生產型增殖稅轉變為消費型增殖稅,這些改革都標誌著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並逐漸與世界接軌的過程。《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企業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對於兩者之間的差異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並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一、新舊準則的比較

新準則主要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及其相關資訊的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範,與舊準則相比,會計重心由原來的以損益表為重心轉向了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從而使新準則中計稅差異、會計處理方法等發生了變化。

1、計稅差異的不同

新準則以資產負債表為會計重心,計稅差異部分源於會計準則和稅法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金額不一致。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概念,並在此基礎上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即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資產或負債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如:流動資產中包括賬面價值為100元的應收賬款,相關的收入已包括在應稅利潤中,對此項應收賬款不需要再納稅,該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就是其賬面價值100元,二者的暫時性差異為0.再如:流動負債中包括賬面價值為100元的預收利息收,由於稅法規定相關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實現制予以徵稅,該預收利息收入的計稅基礎是0,二者的暫時性差異為100.

舊準則以損益表為會計重心,計稅差異源於會計準則和稅法對收入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在口徑上和時間上的不一致,將根據會計準則確定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根據稅法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區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產生於當期,以後各期不作轉回處理,如企業發生的超標準的業務招待費和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時間性差異發生於某一時期,但以後一期或若干期可以轉回,如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廣告費等。

2、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不同

新準則要求企業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即要求所得稅進行跨會計期間核算: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首先根據稅法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按照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交所得稅;然後根據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計稅基礎確定的暫時性差異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最後通過倒軋的方法來推算所得稅費用。計算公式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舊準則中企業既可以選用應付稅款法,也可以選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遞延法或損益表債務法。應付稅款法不要求所得稅進行跨會計期間核算,也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而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納稅影響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必遞延到以後各期,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等於當期應交的所得稅。遞延法或損益表債務法也要求所得稅進行跨會計期間核算。但在核算時,首先按稅前會計利潤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然後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確定應交所得稅款,最後根據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應納稅款之差,倒軋出本期的遞延稅款。

3、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差額的含義不同

新準則將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因為暫時性差異產生於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差,來源於資產負債表,所以據以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資產必然更加符合負債和資產的定義。

舊準則中使用應付稅款法時不確認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的差異。使用遞延法或損益表債務法時,雖然也將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的差額確認為遞延稅款,但該遞延稅款專案來源於損益表,只是一種純粹的遞延專案,既非資產,也非負債,有的稱之為“隨叫專案”。

4、所得稅專案在財務報表中的列報和披露內容不同

一是資產負債表中區別於其他資產和負債單獨列示的,新準則是“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舊準則是“遞延稅項”,並在“遞延稅項”下設“遞延稅款借項”或“遞延稅款貸項”專案,反映企業期末尚未轉銷的遞延稅款的借方或貸方餘額。二是企業在損益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新準則包括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舊準則僅包括企業本期所得稅費用。三是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對所得稅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與計入權益專案相關的當期和遞延所得稅的總額等專案單獨披露,內容方面的列報和披露,新準則更詳盡、完整、規範。

二、對新準則的分析與建議

雖然新準則能較好地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所得稅資產和負債,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新準則在計稅差異、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1、計稅差異上

雖然暫時性差異不但包括了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還包括了其他原因導致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如:資產被重估;企業合併時產生的商譽或負商譽;對子公司、分支機構和聯營企業的'投資或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等方面產生的差異。但其並不能全面反映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有些差異是其無法反映的,如由於稅法和會計準則計算口徑不同而存在的一些差異(業務招待費、公益救濟性捐等)。此外,企業債務重組而獲得的收益,會計準則要求直接增加所有者權益,而所得稅法要求列入收入總額繳納所得稅;稅法中規定對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的鼓勵政策,新準則對此未做出規定。應仔細尋找暫時性差異可能造成的缺漏,並專門在新準則中做出詳細規定。

2、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上

較之應付稅款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可以完全克服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容易造成企業每期稅後淨利潤的波動,因而不能滿足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要求的缺點;較之遞延法、損益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遞延稅款”的定義更符合資產和負債的標準,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能更好地表示企業未來應付(應收)的債務或資產,從而使資產負債表能更為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提高會計資訊的質量和有用性。

雖然與現行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相比較,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有較為明顯的優越性。但如果直接過渡,並且在各類企業直接推行,筆者認為條件尚不成熟。

3、一些具體問題上

作為國家會計準則,新準則應當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相結合以提高其可操作性。但在一些具體問題上,新準則與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並不一致。如新準則中“應稅利潤”的概念在稅法中並不存在,而且稅法上有一些徵稅的情況(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債務重組所獲得的收益、對預收款項的徵稅等),是“應稅利潤”無法涵蓋的;新準則第二條“所得稅包括企業各種以應稅利潤為基礎的境內和境外稅額,也包括由子公司、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分配給企業的利潤的徵稅”可能沒有考慮到稅法的選擇性規定,因為如果稅法規定無需補稅(例如定期減免部分或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率低於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稅率時),則不會引起納稅義務。